中国论文民法典论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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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民法典论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几点认识和建
议
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在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统一的《民法典》,使得我国无法从体系性、完整性角度实施民法的贯彻落实,这就要求在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以便充分实现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立法
一、我国民法典的现状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出台后,我国的民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后我国又相继起草并通过了《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使我国的债权和物权体系日趋完善,2009年《侵权行为法》的通过给我国侵权行为的界定和相关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由此看来,我国基本完善的民法体系初见成效,在如此丰富的立法成果和理论实践的支撑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日益强烈。尤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总体目标下,民法典的制定更显迫在眉睫,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教授、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为代表,分别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基本规则、权利创设、基本概念等方面深入
探讨,并最终形成了学者建议稿。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
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使民法体系化、完整化,以便于有效地解决单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复杂问题。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制定和颁布一部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以法典化的方式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国情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致力于创制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又不失先进性、科学性的中国民法法典。法典化反映了以一部完善的法典一劳永逸地调整社会关系的企图。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样化,其缺陷也日益凸显。如果对法典抱有过分的期望,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这或许根本上是个错误。而要保持民法典真正具备包容一切“私的生活”的“自然理
性”,就必须对现代社会中私人生活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抽象和准备。当然,这并不是要否定民法法典化本身具有的存在价值。“尽管一个国家在开始时可能不具备市民法立法的社会基础,但法律的无机移植可促使市民法理念的成长,其实施即意味着市民法理念的贯彻和渗透”。因此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现状和需求。
2、在体例设置上,应综合对待,理解民法法典化的现状,谨慎进行民法典的编撰。“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法律的简单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和综合” 。关于民法典的体例,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建议民法的体例是八编,即:总则;人格权;亲属;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将婚姻、收养单独列编,作者认为有些累赘,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单独列编的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有《侵权行为法》对其作了成文的体现。总之,对我国《民法典》的体例问题,仍是个处于争议中焦点话题,我们应该理性、科学对待,结合各家之长,携手致力于一部完善先进的
《民法典》。
3、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不仅要承认民法为财产法,还要积极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促进民法平等、自由观念的深入贯彻。
关于人格权制度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学界并没有人否认。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之间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
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我们应重视为法人人格权制度的发展留有空间。使财产法与人身法的调整范围交错和融合,也使人格利益在某种场合超出了精神利益的范畴,而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即体现为经济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人格权商业化趋势。在自然人方面,其姓名权、肖像权甚至包括死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均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种经济利益的内涵,而并非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这种经济利益。在法人方面,必须考虑到不仅要承认法人的人格权(公法人除外),还要为其商业化的发展留有充分的余地。□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注释: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法学研究,2001(4).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撰的三条思路.中国法学,2001(1).江平.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法学,2002(2).徐国栋.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1).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易继明.民法法典化及其限制.中外法学,2002(4).
桑德罗.斯其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中外法学,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