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仲裁协议的解释应当适用
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
2021年3月第19卷第2期Vol.19 No.2 Mar. 2021doi : 10.3969/j .issn . 1672-626x .2021.02.015湖北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牛鹏(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摘要:《仲裁法》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标准之一,但对何谓仲栽机构约定不明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这一标准的解释具有较大弹性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主体包括仲裁机构和法 院,以《仲裁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为节点,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标准正逐步由严格转向宽松,但在一些具体情形的 认定中仍存在过严情况。
鉴于此,应进一步探求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认定标准的统一,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体现鼓 励、支持仲裁之精神。
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认定标准;支持仲裁中图分类号:D 92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I 672-626X ( 2021)02-0117-0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作为认定仲 裁协议无效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加以规定111,但对何谓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法》本身却缺乏明确规定,导 致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具有较大弹性|21。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中虽曾对三种常见情形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做出规范\但 这一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个案的复函或具体问题的批复相冲突,更增添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 难度,实践中类案甚至同案的不同裁定大量存在。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属瑕疵仲裁协议的一种,仲裁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 认定问题虽已进行了十分丰富的研究\但概观这些研究可以发现:第一,关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原则 的研究较多而对具体认定规则的研究较少;第二,关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全局性探讨较多而对某一 类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专门性研究较少,尤其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类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研究成 果更少。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
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在合同中的条款中规定。
为了确保仲裁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协议法律条款:第一条 - 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本仲裁协议适用于任何因合同解释、履行或终止而发生的争议。
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非通过法院诉讼。
本协议不排除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采取其他非纠纷性解决办法的权利。
第二条 - 仲裁程序的选择和约定仲裁程序应遵循相关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一同商定自定义的仲裁程序。
无论仲裁程序如何选择,双方应始终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条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作为常规程序,每一方在仲裁庭中指派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或者由仲裁机构指派。
仲裁员应独立、中立,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且在法律上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双方同意无条件地执行仲裁裁决,且不会提起对裁决的上诉或请求复议。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 - 仲裁费用的分担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仲裁庭有权决定各方的费用分摊方式。
另外,如果一方违反了仲裁规则或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该方承担另一方的合理律师费用。
第六条 -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应根据适用法律进行裁决。
在裁决时,仲裁庭应特别考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
就本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解释等事项,双方同意接受本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第七条 - 保密义务仲裁程序中的所有文件、证据、裁决等内容应保密,除非一方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双方同意不公开仲裁裁决的内容,但在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时除外。
第八条 - 解除协议的条款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视为与本协议分离,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此外,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
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
从仲裁程序开始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则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
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该说认为,由仲裁庭决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此项权力对于仲裁庭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同时,像《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英国法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有最终决定权。
英国法中对仲裁管辖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法院对法律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此权力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剥夺。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大仲裁司法解释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
(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主席令[1994]第三十一号颁布时间:1994-8-31发文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67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张 博,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大连海事大学 张博摘要: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涉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对仲裁协议适用法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文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典型案例,试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下的仲裁协议适用法查明寻找更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7-0003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概述仲裁协议适用法也称仲裁协议准据法,管辖争议双方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争议双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依靠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查明,此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将对适用法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虽然常常附属于实体合同,但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实体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且二者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实践中当事人分别约定实体合同法和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适用法与合同实体法不一致,此原则仅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①。
二、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之一,且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公约及仲裁机构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应当优先,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1款a 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款(a)项(i)和第36条1款(a)项(i)、《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3款(h)等。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或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在之后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 仲裁的范围和管辖:明确仲裁协议适用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包括争议的性质、金额、地点等。
2. 仲裁程序: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审查、听证程序等。
3. 仲裁庭的组成:明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人数,以及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和条件。
4. 仲裁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包括仲裁费、仲裁员费用、证据鉴定费用等。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式,包括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程序等。
6. 保密条款:规定仲裁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包括仲裁程序的保密、仲裁裁决的保密等。
7. 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仲裁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期限等。
8. 适用法律和法规:明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仲裁协议的解释和适用方式。
9. 通知方式:规定通知方式和通知地址,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10.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其他条款,如争议解决的语言、仲裁协议的变更等。
最高法关于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
最⾼法关于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时,当事⼈可以委托的解决途径是⽐较多的,例如当事⼈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但申请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那么最⾼法关于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最⾼法关于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最新关于仲裁调解的司法解释是在2018年3⽉1⽇实施的《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对仲裁执⾏的司法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案件,依法保护当事⼈、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案件,是指当事⼈申请⼈民法院执⾏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条当事⼈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的,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中级⼈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执⾏标的额符合基层⼈民法院⼀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被执⾏⼈、案外⼈对仲裁裁决执⾏案件申请不予执⾏的,负责执⾏的中级⼈民法院应当另⾏⽴案审查处理;执⾏案件已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申请后三⽇内移送原执⾏法院另⾏⽴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法执⾏的,⼈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申请;导致部分⽆法执⾏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申请。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法不明确导致⽆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法确定;(四)⾏为履⾏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合同,但对继续履⾏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的⽅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法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df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仲裁法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为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二、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仲裁成为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仲裁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仲裁法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或约定;提交仲裁的方式和地点。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等。
四、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在仲裁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等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同时,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不予执行的裁定。
五、仲裁中的保全和执行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裁决得到执行。
同时,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外仲裁,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特别规定。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涉外仲裁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切实履行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法定职责,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法院网发表意见。
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2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依法监督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适用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条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效。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
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第二条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受让人能证明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不知有仲裁协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除外。
第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订立的章程、备忘录等文件中就可能发生的不特定的纠纷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于该章程、备忘录等文件所指定的纠纷。
第四条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向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且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起的仲裁活动,适用本司法解释;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和义务,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仲裁,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非司法途径,由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四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独立、快速地审理案件,实现争议的及时解决、依法解决和公正解决。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视为仲裁协议的成立。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的事实和主张;(二)仲裁的请求;(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程序的约定;(五)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六)其他当事人关于仲裁活动的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对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和真实性的证据。
第十条仲裁协议中对争议的事实和主张的描述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不符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仲裁通知副本发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在五日内完成仲裁员的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合法、合规提供证据,凡以书面形式存证或者留有痕迹的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和相关事实、证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公正、正当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书面提出,异议事项不得单独提出。
仲裁法26条
仲裁法26条前言:自2017年中国宣布正式启动“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并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一些纠纷难以解决,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不小的风险挑战。
为此,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2018年修订,其中的第26条条款,对于加强海外投资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仲裁的解释和适用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把仲裁要素的构成清晰区分,规范了仲裁的定义和实践。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仲裁的适用,《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以及民事等事项的仲裁,与涉外仲裁有关的争议仍然适用国际公约。
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第2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
这一条款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必须是书面形式,防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形式存有歧义或争议。
此外,该条款还提到仲裁协议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一步保障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第2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
这一条款强调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得到承认和认可。
在提交仲裁请求时,当事人必须明确提供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以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这种制度安排在规范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不可抗力与仲裁协议第26条第四款规定,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申请,经仲裁机构确认后,仲裁协议即被视为解除。
这一规定考虑到仲裁活动在实际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及其影响,如当事人因疾病、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无法参与仲裁。
因此,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执行仲裁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设立一种特殊制度,解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仲裁协议,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_法释(200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仲裁协议是书面还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仲裁协议书甲方:(基本信息填写)乙方:(基本信息填写)鉴于甲乙双方存在纠纷或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双方约定如下: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本协议是书面协议。
二、纠纷或争议的范围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因(填写纠纷或争议的事项)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2、无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是否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本协议均具有独立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1、甲乙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庭应当由独立公正的仲裁员组成。
四、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应当符合仲裁机构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定。
2、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受理之日起30日内成立,并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五、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最终强制执行力的。
2、仲裁裁决应当公正、合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
六、适用法律和仲裁费用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应当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如双方分别违约,则双方各自承担本人的费用。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一经签署即生效。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性质上变更或失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签署人:(双方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法信汇编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以法释〔2006〕7号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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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解释应当适用的法律
1.《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规定
《纽约公约》第5条(1)款规定了执行地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管辖该协议的法律为无效协议,或者当事人如未对该管辖协议的法律作出约定时,根据裁决地法无效仲裁协议时,执行地法院就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上述规定,缔约国法院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时,首先应当适用仲裁协议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能就该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则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公约的上述规定,与各国国际私法上普遍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一致的。
因此,《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在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如果被执行人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时,执行地法院必须首先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而在作出此项认定时,应当适用公约规定的适用法律,对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换言之,执行地法院在解释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不应当依据执行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作出解释,而应当适用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所共同约定的法律作出解释,如无此项约定时,则应当适用裁决地国的法律,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解释。
2.确定本案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决定本案仲裁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时,首先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本案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否就是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律?换言之,本案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是否就是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假定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中国法管辖该买卖合同,即中国法是该合同的准据法。
那么,既然仲裁条款是该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否就应当以此做出推论,支配该合同中的中国法就应当认定为支配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呢?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在他们的主合同中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那么,该项选择就应当适用于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因为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仲裁条款为该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于是,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的适用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了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中国法是管辖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也许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仲裁条款作出无效认定的判决,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观点。
此外,瑞士国际私法第178条第(2)款关于对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也可以适用管辖主合同的法律即中国法。
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包括法院地法、瑞士法以及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均可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一定就是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
因为仲裁条款是一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独立的协议,其特点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义务,而仲裁条款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即便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除非该仲裁条款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或者该仲裁协议本身违法。
据此原则,无论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还是在此之后订立,也无论该协议是一项单独订立的协议,还是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可以独立于他所依据的合同而存在。
(注:赵秀文:《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因此,合同中规定的准据法不一定就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
因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地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所采纳。
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而这里规定的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实践上主要指仲裁条款。
我国法律的上述有关规定,与《示范法》中的相关规定(注:该《示范法》已经被包括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当地的法律。
根据该法第16条(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存在或者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和它国法律中关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主合同存在的一般性做法,是一致的,符合国际惯例。
如果当事人明示选择了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未就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但就仲裁地点作出了明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合同适用的法律恰好是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那么,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就是一致的。
按照仲裁条款独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作出选择,按照国际私法上在当事人未能选择法律时普遍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就仲裁解决争议而言,应当说仲裁地点与仲裁条款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则当事人所约定的适用于主合同的法律为中国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适用于主合同的法律同时就是适用于仲裁条款的准据法。
因此,适用中国法决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仲裁地点在北京。
然而,假定本案当事人约定主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律,而仲裁地点在伦敦。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主合同的适用法律就不是该合同的适用法律,除非双方当事人对该仲裁协议中明示约定的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本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选择,按照国际私法上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理论决定合同适用法律的原则,本案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地点在伦敦,就应当认定本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与仲裁地点伦敦所在国英国法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故应当适用英国法决定本案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而按照英国仲裁立法与实践,本案仲裁协议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无论是受理该案争议的法院,还是相关的仲裁庭,均应当适用英国法对该案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而不应当按照中国仲裁法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因为根据国际私法上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纽约公约》
第5条(1)款中关于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适用法律的规定,适用于该案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英国法,而不是中国法,因为本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不在北京,而是在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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