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8月31日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立案 编辑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实用文档第二章立案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实用文档予以了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委或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纪委纪律检查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大局,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和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纪委受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开展党内监督,调查违纪案件,做好广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主动接受集团党委的领导,主动支持集团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企业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党员特别是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一章组织结构和干部配备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集团党委相同。
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集团公司纪委实行委员会制,由5人组成,设专职书记一人,纪律检查委员的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纪委书记应是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须征得上级纪委和党委同意。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履行纪捡监察部门案件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4 职责4.1 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4.1.1 审查处理处职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4.1.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4.1.3 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4.1.4 案件审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2 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4.2.1 审查处理科职干部和一般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4.2.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4.2.3 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4.2.4 案件审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 管理内容5.1 工作任务5.1.1 审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5.1.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作原则5.2.1 基本原则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b)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c) 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d)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e) 切实保障被检查人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的原则。
5.2.2 凡立案调查需要做出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必须进行审理。
5.2.3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依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5.2.4 对不服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制。
5.2.5 案件审理实行专人(岗)审理、部门或审核小组讨论,领导批准的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2、申诉复查案件;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集团公司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处理管理业务流程 -内控
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处理管理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符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结果公正恰当;●及时、公正、客观的受理和调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减少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查处企业内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绩责任,维护企业声誉和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风险●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查处程序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使企业遭受外部处罚或名誉损失;●未能及时、公正、客观的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损害企业利益;●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查处和工作机制,无法及时遏制舞弊等违法事件,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三、业务范围该子流程描述了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纪检监察系统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处理的相关流程,主要包括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初步核查、立案调查、案件审理以及案件资料归档等业务。
案件的处理过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关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查处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业务流程描述1初步核查1.1按照领导的批示(线索的取得和予以核查的批示参见“举报和信访管理业务流程”),案件检查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找寻相关人员,调阅和搜集相关材料、证据的方式调查线索的真实性。
需要其他单位或其他部门专业人员协助初核的,由本部门领导进行协调。
1.2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由一名人员任组长。
1.3初步核查工作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问题严重或疑难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延长核查时间。
1.4初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编写《初步核查报告》,提出是否进行立案调查的建议,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和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阅并作出批示意见。
2立案调查2.1经初步核查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核查人员要撰写《立案报告》,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重要案件报公司党政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集团公司纪检监督管理工作规章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查办案件要在各级党委、行政组织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四条查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一、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受理的范围:1.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3.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4.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管理的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受理。
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范围:1.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2.本单位党员和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4.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同级党政领导交办的党员、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1.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1、2、3项的问题,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2.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的问题,经集团公司纪委领导同意,采用下列方式办理:①自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部《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案件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建设,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监督保证。
第三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查办案件要在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受理对监督对象和党组织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1、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和集团公司所属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2、。
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部和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4、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5、对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1、属于第六条第一、二、款方面的问题,经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同意,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2、属于第六条第三、四、五款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领导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办理:(1)自办: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办理。
国有企业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案件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案件。
三、审理机构国有企业案件审理机构分为一审机构和二审机构。
一审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机构,负责首次审理案件;二审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领导班子,负责对一审案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案件受理1. 当事人向国有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后,一审机构应立即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 一审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函,并告知案件处理程序和时限。
3. 一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庭审。
五、庭审程序1.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亲自出庭陈述、辩论、质证。
2. 庭审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等,不得对某一方当事人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
3. 庭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记录庭审过程并保存相关证据。
六、裁决结果1. 一审机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裁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2. 裁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3. 裁决书应当包含当事人的诉求、证据、理由及裁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机构申请复核。
七、二审程序1. 当事人对一审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二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
2. 二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复核意见并做出最终裁决。
3. 二审机构的裁决结果为最终裁决结果,不得再向外部机构提起上诉。
八、执行程序一审和二审机构的裁决结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国有企业有责任全力配合当事人履行裁决结果。
九、期满及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部门有权对国有企业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023年党的组织纪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80题)
2023年党的组织纪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80题)1、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A )。
A从重处分B给予严重警告处分C给予留党察看处分2、下列(B)行为适合给予警告处分。
A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情节较重的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C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B)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 3年B 5年C 8年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B)。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的,()恢复其党员权利。
A建议权、批评权和被选举权,立功表现,可提前B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悔改表现,期满后C监督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改正表现,期满后5、党员受到( B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的,应当移送()。
A党纪追究、涉嫌犯罪、司法机关B党纪处分、严重违纪、监察机关C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公安机关6、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C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A利益 B正当利益C不正当利益 D个人利益7、《党纪处分条例》166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C )处分。
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D警告8、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D )分别处分。
A个人所起作用大小B职务高低C性质严重情况D个人所得数及其所起作用9、审理意见书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的姓名、征求意见的内容加(B )组成。
A备案报告B案件审理意见C公文种类D建议10、案件调查笔录主要有三部分组成:首部、正文、和(C )。
A结尾B调查结论C尾部11、纪检机关案件调查的时限为(A)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A、三个月B、四个月C、五个月12、《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A)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严肃慎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五)依纪依法与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六)结合实际,因案制宜的原则。
二、公开审理的要求(一)案件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被调查人(受处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党纪政纪案件,在纪检监察组织内部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公开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与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
(三)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纪检监察组织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检举人、控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案件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内部质证式公开审理和座谈式公开审理等具体形式。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公开审理的新形式,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党纪案件一般采用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政纪案件一般采用座谈式公开审理。
(一)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人员参加,同时因案制宜,吸收相关支部党员旁听,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二)座谈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单位人员参加,适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以教育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国有企业集团诉讼管理办法
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准确、及时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企业。
xx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加强对下级企业各类法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正确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各级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参股企业,应根据投资参股协议,对参股企业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纷争。
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应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六条企业法务部门是诉讼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诉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处理本级企业发生的纠纷案件;(三)审批、备案、指导和协助处理下级企业发生的纠纷案件;(四)选聘、管理本级企业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备案、指导下级企业选聘纠纷案件代理律师;(五)组织、协调本级和下级企业的案件执行工作;(六)对纠纷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企业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八)与处理纠纷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企业纠纷案件的个案处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一)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四)牵头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办理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法务部门主要负责:(一)牵头做好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二)会同业务部门进行诉讼论证,重大案件牵头制作专题汇报;(三)做好纠纷案件报备工作;(四)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五)建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做好资料管理;(六)聘用案件代理律师,处理律师费用;(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程序,根据工程总公司《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案件征求意见事项”包括:1、报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2、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在审批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前,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处理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3、集团公司各单位对特别重要、复杂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把握不准,报集团公司征求意见。
集团公司也把握不准,需征求工程总公司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4、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呈报单位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5、集团公司各单位在审批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前,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处理确实把握不准,需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6、集团公司各单位征求意见案件,一般应由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受理。
其中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集团公司各单位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处理也把握不准,需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
7、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领导交办的其它案件征求意见事项。
第三条案件征求意见需要报送下列材料:1、请示。
2、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4、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5、有关单位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审查意见。
第四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征求意见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审理,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令[第8号]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8号)《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1月4日第3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何勇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审理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执行行政纪律,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依据;(二)调查报告;(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四)全部证据材料;(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八条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调查报告;(三)全部证据材料;(四)处分决定;(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方案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 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即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2、确 定初步核实人员,即根据需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 范围等,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调查组。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即调查组应在认真 分析线索和熟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初核方 案,以明确步骤、选择重点、分工负责。4、实施初步 核实,它包括:初步核实的宣布、向知情人或机关单位 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 议。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六条、 《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 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2、领导交办; 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移送; 4、违纪者自述;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 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 记以备查考。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 须有书面依据。 受理登记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 地址、反映的问题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 身份等,力求准确详明。
2、受理材料的处理 ①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承 办调查组调查; ②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 或转办; ③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 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 留存备查; ④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 的,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 到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 项工作: (一)、宣布立案决定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在调查开始时,应 会同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 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 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 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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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
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
案件审理部门
接到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案件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介入时间应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时。
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及时指定专人承办。
一般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要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全面、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示专业技术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案件审理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充调查的;
2.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充证据或说明的;
3.其他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结束中止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小组直接办理。
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检查部门补证的,应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以上进行,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理时间;调查组认定的性质及处理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不实,性质和处理建议及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将审理报告及时提交案件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形成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根据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的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要延长时,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察部决定处理的案件,分别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监察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决定处理的案件由各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承办人根据会议决定的意见,起草处分决定文稿,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
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的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案件在提请本级行政办公会或监察部长办公会决定处分前,决定处分的组织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自己受哪一级组织指派与其谈话。
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
如被谈话人要修改自己的谈话记录,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个押印。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十)上报决定单位,并存入案件档案。
不能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及时将处分决定、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动人部门。
第二十四条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要按照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提出审理意见。
1.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监察部门调查的案件,由本级监察部门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申诉人。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监察部门,对申诉案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应将本人申诉和复审、复核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复审、复核。
集团公司监察部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对于处理正确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要填写《结案报告表》(附表十一),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全部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顺序立卷。
一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核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
5.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有关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本人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11.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处理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处分前同被处分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处分决定及底稿;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案件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
5.案卷每册最多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验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