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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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用地标准

第八条人口配建规模

城市新区: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时,宜以规划新增人口为基准,并结合改造地区内现状教育设施承载力,合理确定人口配建规模;其中城中村改造地区,现状人口规模中仅计入拥有当地农村户籍的人口数,其余常住人口不再计入中小学校人口配建规模中。

每2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每1万人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每5000人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老城区旧城改造地区在用地确实紧张、布局难以安排的情况下,可按照人口配建规模对现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增容扩建或增加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学校建设规模与班额人数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6班、9班、12班,托儿所每班25人,幼儿园每班30人;

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十条幼儿园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城市新区幼儿园用地规模2700-432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2-15平方米;

城市新区幼儿园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5

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幼儿园9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24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幼儿园12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432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老城区幼儿园用地规模2160-39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1-12平方米;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1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9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97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城市老城区幼儿园12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396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第十一条小学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城市新区小学用地规模14000-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11-13平方米;

城市新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7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3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2平方米/生;

城市新区小学48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24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11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用地规模10000-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9平方米;

老城区小学24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30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25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老城区小学36个班用地规模不低于15000平方米,生均用地指标不低于9平方米/生。

第十二条中学用地与生均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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