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电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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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培训教案二〇一六年六月
第一章: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与政策
教学要求及目的: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理解特种作业的概念和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畴。
3、熟悉掌握安全基础知识及常用的名词术语。
课时安排:安全理论培训5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我国、我省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2、《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4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2012年1月19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16号令),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1号令),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作业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工种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所界定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四、安全基础知识及名词术语
1、名词术语
(1)安全:是免除了引起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的状态,或者是免除了设备损坏,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状态,即“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2)危险:是指可以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的各种潜在性因素的总称。
(3)事故: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并迫使其目的行为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事故可预防性,绝对事故向相对事故靠拢;○2事故的意外性;○3事故发生的紧急性;○4事故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
(5)事故隐患:指我们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安全缺陷,是诱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调查原则:
○1及时准确性原则;○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2未制定、落实具体的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相关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4相关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五、电工作业培训的原因、对象和意义
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培训的原因
○1电工作业是一个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差或违章作业很容易造成事故。
因此,依法加强直接从事电工作业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非常必要。
2、培训对象及考核发证
(1)培训对象:
拟取得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电工作业人员上岗基本条件的劳动者(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
(2)考核及发证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培训。
3、电工作业培训的意义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电工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达到独立上岗的工作能力。
第二章:电气安全要求与措施
教学要求及目的:
1、熟悉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2、熟悉掌握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理解电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课时安排:安全理论培训4课时、实际2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3、电气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