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二、注册工作规则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及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各类企业。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加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资本市场信任度。
本文将介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制度内容1.信息披露标准: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与条款说明等信息。
制度应指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披露时限:发行企业应在融资工具发行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披露内容,确保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信息。
制度应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周期。
3.责任分工:制度应明确披露信息的责任分工,包括公司高管层、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负责人等。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信息披露小组,并落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职责。
4.内部审核:企业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完全披露。
5.说明条款: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制定明确的说明条款以告知投资者风险信息。
制度应缔造风险提示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标准与规范,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规范包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折价、转让等具体条款。
三、实施步骤1.建立监管部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协同。
公司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帮助制定制度,同时能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组建专项小组:根据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应组建专项小组,包括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内部审核员等,分别负责信息的披露、审核、监督等工作。
3.制定披露方案:企业应当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披露方案,明确披露内容与标准、披露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应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及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
4.验收与监控: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披露方案进行信息披露,并对披露后的信息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核标准和投资者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于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以及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季报、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场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600297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资金部负责起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 维护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资金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和相关工作。
2018年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4)
第一节发行文件 (4)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 (5)
第三节临时信息披露 (6)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9)
第五章责任追究 (14)
第六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说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哎哟,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活儿啊。
要搞明白这一块儿,得把“披露”这两个字给琢磨透了。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大家清楚知道公司怎么借钱、借了多少、利息怎么付、啥时候还。
就像借东西给别人,咱得说清楚借了啥、借多久、什么时候还。
不然人家一时半会找不到你,那可就麻烦了。
信息披露的事儿就是为了让投资者安心,毕竟要是你做了点什么“不清不楚”的事情,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一听,心里不踏实,手里的股票就卖了,债券就丢了,损失可大了。
所以,披露这事儿是个有点儿“人情味”的事儿,它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让你对自己的投资者负责、让他们安心的办法。
你说,有谁不希望知道自己投的钱是怎么花的吗?拿着个钱袋子,把钱借给了别人,结果看不见底儿,心里能踏实吗?大家会觉得,哎,披露的信息是不是太多了点?比如那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提示,什么“未来不确定性”啥的,听得人一头雾水。
这些信息就是为了让投资者有个清晰的了解,不至于盲目跟风、盲目投资,真要是遇到个啥经济风浪,咱们手里握的是有把握的信息,而不是“眼花缭乱”的数据。
你想,大家都知道风大浪急,没人敢跟着蒙着头走,那可不行。
其实啊,披露的这些事儿不仅仅是对外公开,更是给公司内部人员一个提醒,尤其是那些财务和法律部的同事,得时时刻刻检查自己是不是按照规定走的,避免哪天忽然发现做错了,后果就大了。
因为债务融资这东西,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一不小心就摊上大事,搞不好公司就得“破产倒闭”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再说了,这披露不仅仅是“嘴巴说说”那么简单。
信息披露的“真诚度”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公司信任度。
你看,那些把信息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公司,基本上能赢得市场的好感,大家觉得它透明,放心把钱投进去。
反过来,如果你总是遮遮掩掩、东拼西凑的,那投资者心里就不舒坦,投资的钱自然也难以稳得住。
做得好的人也得认真做得好,做得不好的也得自觉改正。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论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论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现状和主要问题近年来,在“十一五”计划的引导下,国内经济稳定增长,证券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额比例不断提升。
2022年社会总融资已突破15万亿元,债券融资占比已达14.3%,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结构比例不断增加,2022年全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比高达74.8%。
在“十二五”提高直接融资占企业网融资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预计今后参与直接融资的发行企业将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深度、广度将进一步延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遵循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注册制,发行企业充分、准确、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是其核心。
2022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提出了对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规定,突出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系统性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规范,并于2022年5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信息披露制度是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直接决定了债券的价格和需求,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与拥有庞大的授信执行队伍执行代购管理的银行贷款相比,对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债券市场而言,投资人仅能通过发行企业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说明书、财务信息、重大事项公告等,对发行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与资信状况进行评价,进而做出投资决策。
因此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公司信息,对债券市场定价、交易、投资至关重要。
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速扩容的情况下,参与直接融资的发行企业数量增速较快,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及时性方面开始出现问题。
(一)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准确性存在瑕疵2022年以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财务造假从银行间债市圈得14亿元资金。
2022年12月,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通过现场检查揭开了山东海龙的圈钱秘密。
在检查中,监管机构发现了以下问题:对外担保违规、财务核算差错舞弊以及重大信息隐瞒。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指用于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的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提高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增强市场参与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实践,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文件要求:要求发行机构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行文件,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特征、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提示以及法律文件等。
2.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定期披露信息,包括财务和经营状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情况、发行人的风险评级情况等。
此外,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违约事件、重大经营变动等。
3.信息披露方式和渠道:要求发行人选择适当的披露方式和渠道,确保信息充分、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证券交易所网站、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4.披露内容的要求:要求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全面、及时,符合市场的信息需求。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信息包括: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期限、付息方式、还本付息安排等基本特征;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债务状况等相关财务信息;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提示、风险管理措施等。
5.披露责任主体: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担保人、评级机构等主体都有披露责任,其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它也提醒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关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投资标的。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二、制度目的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水平,公司制定本制度。
三、监管要求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渠道和范围。
2、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严格控制和规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程序,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公司应当建立债券信息披露专门部门,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聘请专业人士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5、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并接受投资者询问和咨询。
四、信息披露要求1、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发行计划书、募集说明书和评级报告等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和公开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向债券持有人和市场公开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债项情况、财务指标、经营状况、风险因素、重大事项等,详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文件。
3、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违约、债券评级等。
4、公司应当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监管机构主动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配合监管机构检查和核查工作。
五、制度执行请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落实信息披露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合法合规,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
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二级企业(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公告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集团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集团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并发布。
第九条集团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集团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XX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要求,特制定本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运营部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财务运营部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论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银行债务融资信息披露制度逐 步完善
信息披露不全、不及时、不准 确等问题仍然存在
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 范
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不够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深入研究银行债务融资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趋势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提高信息披露 的质量
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
01
02
03
披露内容不全面
目前银行债务融资信息披 露的内容不够全面,不能 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 求。
披露标准不统一
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披露 标准不统一,增加了信息 使用者的比较难度。
披露时效性差
银行债务融资信息披露的 时效性差,往往不能及时 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和提升形象的重要途径。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分类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件等,其中财务报表是最基本的信息披露资料。
信息披露的分类
根据披露的时间和方式,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主要 反映公司或企业的综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临时报告则包括重大事件公告、业绩预告等,主要反映公司或企业 的即时经营情况和财务变动。
02
银行债务融资概述
银行债务融资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银行债务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发行债券、借款、透 支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过程。
银行债务融资具有规模大、期限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等特点。
特点
银行债务融资通常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如《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论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论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及目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在向公众、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信息时,提供有关其财务、经营、组织和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让相关方了解银行公司的情况,从而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信息披露能够促使银行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并提高其公众形象和市场信誉。
二、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现状银行债务融资是银行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中国,银行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商业票据等。
不同的债务融资产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
目前,中国银行业对于债务融资产品的信息披露法规如下:1. 银行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发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债券实施期内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债券的还款情况。
2. 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及时公告有关信息,包括本融资券的证券代码、价值、发行总额、发行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
3. 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载明票据出票日期、金额、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住所地或者商务住所地,以及出票人自己签名或者加盖营业执照章或者其他印章。
可以看出,当前中国银行业对于债务融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尚不完善。
尤其是在场外债券市场上,由于发行人存在信息不透明、利益不对称、违约风险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三、发展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银行债务融资市场健康发展,应建立健全银行债务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银行债务融资产品的特点,应制定出更加详细、精细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规定发行人要在发行前提供必要信息,规定发行后要及时、固定时期公布有关信息等。
2. 推行资料公示。
除了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公布信息外,银行还应该通过媒体、公告、官网等途径将信息向公众公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8.04.23•【文号】中市协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18〕45号各主承销商:自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后续管理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指引》)发布以来,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存续期管理的主体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总体上保障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维护了投资人权益。
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开始陆续发生,存续期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时有出现,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重要性日益增强。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做好债券市场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督导主承销商更好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协会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当前市场环境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为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二、机制与人员主承销商应持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风险防范与处置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本着及时性、主动性、敏感性的原则,对发行人开展日常监测和分层分类管理,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压力测试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跟踪发行人兑付资金落实情况。
对于即将到期的债项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发行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审慎开展处置;对于已经违约的发行人,持续推动违约后处置,积极探索各类处置方式。
债务综合管理制度
债务综合管理制度一、引言债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企业的资金运营和运营风险承担有着重要的影响。
债务综合管理制度是为了使企业在债务资金的利用和管理中更有条理、更有效的运用债务资金,降低债务风险、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
二、债务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债务综合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策略,综合分析债务风险,科学确定债务结构,灵活运用各种债务融资方式,降低债务成本,保障资金运作的顺畅。
2.多元化融资原则债务综合管理应遵循多元化融资原则,即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灵活运用各种债券、贷款、信托等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来源,确保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3.合规经营原则债务综合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即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债券、贷款、信托等融资业务,遵守相关金融、证券、信托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债务融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信息透明原则债务综合管理应遵循信息透明原则,即企业应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债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企业债务状况的了解,增强市场信任度,提高融资效率。
三、债务综合管理的基本内容1.债务需求分析债务综合管理首先要做好债务需求分析,即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规模、融资用途、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债务规模和债务结构。
2.融资方式选择根据债务需求和市场情况,企业可以选择债券、贷款、信托等融资方式,灵活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确保融资成本最低,资金来源最稳定。
3.债券发行管理对于企业债券融资,需要做好债券规划、发行准备、发行计划、发行价格确定、申购和承销安排、上市流通等工作,确保债券融资的顺利发行。
4.贷款管理对于企业贷款融资,需要做好贷款需求确定、贷款协议洽谈、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款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融资的顺利进行。
5.信托融资管理对于企业信托融资,需要做好信托计划制定、信托产品设计、信托计划实施、信托资金使用和还款等管理工作,确保信托融资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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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4)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4)
第四章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9)
第五章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10)
第六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保密措施 (12)
第九章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13)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13)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4)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14)
第十三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