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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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单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规定作退保处理(退保金详见附表)
第九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后,(补交利息标准按失效期间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确定),可以恢复保单效力。保险人仅对复效后所发生保险事故负责。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住址变更,需办理迁移手续的,可按规定转移保险关系,保险单继续有效。如在保险单生效满两足年不愿继续保险。可办理退保手续,按附表规定领取退保金。
第七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后,被保险人可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向保险人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死亡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凭保险证及死亡证明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但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领取死亡保险金时,如果有属于当期就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将在给付的保险金内扣除。
篇二: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
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书代替体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