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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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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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现实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都是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
针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我国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那其中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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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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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类案件。
因其性质十分的恶劣,所以针对这一类案件的管辖,国家有一套专门的管辖体系。
那么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它们具体的管辖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就问您解答这些疑问。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管辖体系中的具体管辖内容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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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 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 单选)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 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 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管辖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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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 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 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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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提示: 1.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 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 条) 2.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 关规定》第5条)(区别于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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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1.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刑事案件。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程序要求 (1)对管辖权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协商;协商不成 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 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无法行使管辖权 的情形,高法解释确立两条原则:可以请求上一级 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辖。注意:作 出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在自己的辖区才有此权, 越界则无权。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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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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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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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有当地的政府来制定。
即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纠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是比较麻烦的。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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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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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会经常听见与刑事案件审判有关的新闻,那么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我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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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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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特殊情况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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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 特殊情况的管辖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特殊情况的管辖。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夕}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教育网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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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
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
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
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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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刑事诉讼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一系列管辖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的准确理解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关键管辖名词进行解释。
一、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审判机关对于特定案件是否有权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两个方面组成。
地域管辖权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罪行性质分配给不同层级的法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权的原则是案件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根据不同的案情将案件分配给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
这样的分配体系确保了对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公正裁决。
二、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一特定机关对于特定类型案件的独占审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必须由某一机关或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例如,军事法院对于军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只有军事法院才能审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持审判的专业性和一致性,确保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涉司法独立性。
三、专属管辖权异议在实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于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旦异议提出,法院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对案件进行管辖权限的调整,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多级管辖权多级管辖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共同参与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上级法院认为某一刑事案件对于其专属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时,可以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审理。
多级管辖权的设立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汇集更多的审查资源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理。
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刑诉法管辖练习题
![刑诉法管辖练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8a3062a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7e.png)
刑诉法管辖练习题一、案情描述某市A区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明是A区居民,被A区派出所侦破并移交给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A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决定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请你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二、问题解答1. A区人民法院是否具备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权?如有,请解释由来。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按照标的物、标的额等确定。
根据案情描述,犯罪嫌疑人小明的住所在A区,案发地也在A区,因此A区人民法院具备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权。
2. 假设犯罪嫌疑人小明已被A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但小明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他应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案情描述,小明在一审时被A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因此他应向A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如果该盗窃案的赃款达到了100万元,那么A区人民法院是否还具备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权?为什么?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由标的物、标的额等确定。
根据题目描述,该盗窃案的赃款达到了100万元,超过了普通人民法院的管辖限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违法所得金额标准的规定》(法发[2011]13号),超过五十万元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A区人民法院将不再具备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管辖权。
4. 假设被告人小明提出异地听证申请,但A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具备异地听证条件,是否可以拒绝小明的申请?为什么?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就案件审理地的异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决定。
根据题目描述,小明提出了异地听证申请,但A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具备异地听证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决定是否支持异地听证。
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2e6c4c1647d27284a735151.png)
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管制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https://img.taocdn.com/s3/m/962f20cf647d27284a73518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cbee8f3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27.png)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指定管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我将在下文详细介绍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指定管辖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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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
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真题链接:
1、(2004-2-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
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
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
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2、(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3、(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4、(2003-2-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真题链接:
1、(2006-2-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
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区法院 B区法院
C区法院 D区法院
答案:ABCD
2、(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C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真题链接
1、(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2、(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