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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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7-23

【实施时间】2010-7-23

【正文】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

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

第七条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和变相追加购房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以自行下浮。

第九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下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需约谈、成本监审除外)办结备案手续,下达备案回执,同时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每栋楼均填写均价);

(二)《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每一批次商品住房配套设施相同的,只需提供一户《明码标价书》复印件;配套设施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配套设施,提供相对应的《明码标价书》复印件;

(三)《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表》(一套一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资料(以下一、二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售楼盘土地证,土地情况说明,土地取得时间、方式、面积、价格等资料,配套建设的公共车库建设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说明;

(三)同一小区需分期销售的,续期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住房销售网上备案确认单复印件。已备案又要求提高价格的,应说明提价原因并附相关资料。如需成本监审,应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另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备案的商品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采用《明码标价书》和价目表两种标价方式。

《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预(销)售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购房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各执一份。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一套一标,统一格式。

第十三条实行“一价清”制度。凡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并在《明码标价书》中明示,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报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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