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取证要求(44号令、52号文、57号、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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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
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
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
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
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
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会〔2012〕10号 2012年11月21日
目的
•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 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 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 体要求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 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 训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八章5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4.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5.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培训
1.关于安全培训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章 安全培训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规定(第二十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 全教育培训; 2)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五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2.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第7、8、9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 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 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
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 任体系。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 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 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 质量保障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 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
(煤矿全员培训取证要求)
讲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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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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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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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煤ick矿t安o a全d培d T训it规le定(总局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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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三)工作目标 达到四个100% • “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 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 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 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 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 要方式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 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 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 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 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 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 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管理部门 总局
省安监分局
市级安监局 省煤监局
企业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1.关于培训发证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 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1)安全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2)煤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 4)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 5)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安监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 查内容(第四十条)
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培训〔2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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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
令30号)
国家法规: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 10号);二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总局44号令);三是《煤矿安全培训规 定》(总局52号令);四是《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 号);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
共4条 共12条 共11条 共4条 共6条 共6条 共8条 共1条
第一章 总则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
时间效力
• 2011年12月31日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
人的效力
地域效力
•安全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 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培训的部门。
•只在本国内有效。
第一章 总则
Fra Baidu bibliotek一章 总则
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
第一章 总则
4.安全培训的原则
1)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2)国家煤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 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 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 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 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
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
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
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
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 (二)总体思路。
第三章 安全培训
3.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培训部门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 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 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 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
考核标准制定部门
总局 国家煤监局 省安监部门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3.关于安全培训考核分级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 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我区政策:一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 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二是《关于加强培训监管、稳 定培训秩序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 123号);三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 字〔2012〕369号)。
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 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 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社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72学时,建筑企 业32学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非高危企业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 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
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 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 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 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 独立上岗。
•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 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 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2.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的监督 检查内容(第四十条)
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情况; 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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