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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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 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 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 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 赔偿责任。 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 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 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分析】 (一)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 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 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 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 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 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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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案的关键在于井下财产该不该赔偿。根据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 条规定,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非经被保险 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 保险标的范围以内。初看起来,保险公司拒赔井 下设备60万元的理由似乎是成立的,但是在保险 理赔实际操作中,事物并不是这么简单。井下财 产没有特约承保,是由于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还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失误所致。 问题不同,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 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
单位 • 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 占用性质 –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 地理位置 –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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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率的分类
–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 率(另附)
–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分析
1、该案中,保险合同是以投保单为准。双方意思表示真 实、一致,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保险单填写出现误差, 是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无论 如何处理工作人员,与外部无关。
2、永安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10万 元的损失。按照投保单保的是流动资产450万元,其中 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实际损失 的是产品即不是原材料,也不是燃料、低值易耗品。所 以,永安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10 万元的损失。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 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 团体火灾保险
–固定资产
• 分项确定 • 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
• 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 险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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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财产保险
– 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 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
– 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根据国际上习惯作法,在重
复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下列三种.我国《保险法》第40
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
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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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案的具体分析 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 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 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 (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 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 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 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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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的保险责任为:
– 火灾 – 雷击 – 爆炸 –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 自用供电等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的损失 – 必要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 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 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
赔偿处理上与基本险相同,不同的是在保险责任 上有所扩展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 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 身的赔偿限额
• 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 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
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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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 财产保险基本险 • 财产保险综合险 • 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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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 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 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 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
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 不可保财产: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
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案例3-1
• 某矿山投保了企业财险。保险单承保的标的计有:厂房 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120万元(其中矿井、矿坑中的 机器设备60万元),流动资产100万元,保险金额共计 270万元。不料,保险期间发生地陷事故,造成厂房损 失1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75万元(其中井下设备损失60 万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85万元,理由 为该损失是保险事故所致,且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 则认为只能赔偿25万元,理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 井下财产应特约承保,而本案对此并未办理特约承保, 故而保险人不能承担井下财产的损失。双方遂起纠纷, 诉之法庭。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 全额35万元。永安保险公司认为纸制产品损失10万元,不 在保险范围以内,拒付保险金。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24
• 结合以上案例,讨论: 1、该案中,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准?投保 单?保险单? 2、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扬帆造纸有 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损失?
• 特点
– 保险标的只能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 – 所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 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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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 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 火灾保险的费率 •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 火灾保险的赔偿
8源自文库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适用范围最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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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财产保险
• 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 特点
– 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 构以火灾、盗窃风险为主
• 主要险种
–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 具有保险和还本的功能
– 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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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日,住某市某区的居民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 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出险受损,刘某查找保险 合同,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保险单证记载, 刘某于2007年9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标的为家庭财产与室内装修,保险 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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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来看,保险单承保标的中已包括了井下 设备60万元,可以排除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 从而可以认定是保险公司承保时工作失误造成 井下设备没有特约承保的。在保险实践中,已 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对于保险人 工作的失误谁有过失,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法 院也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因此保险 公司应承担井下财产没有特约保险的责任。 那些不能用货币衡量的财产、非实际的财 产(货币、证券等)、非法财产、应当投保其 他险种的财产(运输、农作物)等,都是火灾 保险的不可保财产。
• 分析: • 1、查证第一现场。2007年12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
称,某市某区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出险,立即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确认保险及损失情况:一是出 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是出险地点与投保地址一致;三是 原因是自家暖气破裂;四是与邻居几人谈话确认此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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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定保险责任。根据家财保险条款——保 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 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 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 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 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 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列明外,在本险别的赔 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 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 楼受损出险。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 火灾、爆炸、雷击 – 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
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 突然塌陷等 –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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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 投保企业财产险,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零 时止,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分别是:固定资产800万元;流 动资产450万元,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 1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双方盖章签字。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后,永安保险公司 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在保险单上载明 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扬帆造纸有限责任 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年9月13日,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虽经奋力抢救, 仍然烧毁财产价值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25万元,纸 制产品损失10万元。
•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按实际价值确定
•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 1、一般期限较短,1年(或1年以内)

(1)工程保险—工期
• 2、特殊险种的规定 (2)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

(3)远洋船舶航程保险
•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损失补偿合同(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重复保险、代位追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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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损失金额 •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等,进行了
损失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 被保险人刘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因管道破裂,
第三者财产受损。 • 受损标的赔偿金额4293元。 • 注:计算公式为: • (标的损失-残值)*赔付比例-免赔额=(4693元
-0)*100%-400元=4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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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
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996 年1月31日至1997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 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 3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3月17日,但 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 郭某家被资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 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9/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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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火灾保险
•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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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 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 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 险。
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 一、财产保险概述 •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 度。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 1、财产损失保险 • 2、责任保险 • 3、信用保证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 1、对象范围上的广泛性 •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必须可用货币衡量) •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量的限定(实际价值)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 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 各种自然灾害。 • 有关意外事故 • 施救费用
• 除外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 核污染;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各种间接损失; –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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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灾保险的费率
– 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 – 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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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险标的范围看 – 可保财产
•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 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 • 各种生活资料等
– 特约可保财产: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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