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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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四)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比例等。
第十条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和贷款额度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
1、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获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各类人员;
4、已列入省级人才工程的人员;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7、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8、公开招聘引进的副处级以上党政人才;
9、高级技师。
(二)现役军人配偶;
(三)转业、退伍军人;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城市发展、社会保障等条件需享受照顾条件的人员。
上款第(一)项中1.2.3.4.5类和第(二)、(四)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限制;上款第(一)项中的6.7.8.9类人员和第(三)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应付价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现住公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房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源仅限于借款人自
住且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购买下列房屋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2)其他按规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竣工的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开发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房源登记备案,公积金中心对期房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于开发单位信誉良好、工程施工进度符合规定的项目准予备案。
为防范期房贷款风险,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实施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在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手续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公积金中心交纳贷款需求额5%的保证金,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材料及程序
第十七条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按所购建房性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
(二)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预付
房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