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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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一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增加,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主体多样化,管理标准和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以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开设违法违规的课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变相收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意识。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拥有适合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规范透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学员和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3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2.5分,否则扣0.5-2分,
小计
30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4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6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

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四、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本标准为贵州省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依据省市相关文件汇总)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

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要求:产权为住宅性质的不能作为办学场地,租或者借用办公及教学场地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正材料、消防部门单独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

】第三条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查验设施、设备、工位情况。

】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证明材料:需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估价师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职业编码:4-01-04-01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师资条件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3~5人。

其中专业理论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

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聘教师有三年及以上聘任合同。

(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

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及现代职业教育技术。

(3)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场地设备1、理论教学条件(1)集中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教室照明、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

⑥桌椅30套以上。

2、实操场地及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1)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充足的实习工位,常温。

其面积,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备):放大镜(十倍)10个万用表10块,兆欧表10块泄漏电流测量仪5块,试电笔5只,体验棒5只垫铁、检验桥板1块百分表5块,千分表5块杠杆齿轮比较仪5块,水平仪5块电子听诊器5个振动测试仪5块,温度测量仪5块,光学平直仪5台教学资料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依据《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3
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规范全称、学校地址、培训条件、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培训专业,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与学校实际情况一致的,记3分,否则扣0.5—2.5分。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
4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记4分,缺少一项制度的,扣1分。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小计
18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10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2
学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
6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6分,否则记0分。
⑶ 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⑷ 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某些条目需提供近二年的材料。
3.每项扣分可以扣0.1分以上,超过标准分的,记0分。记分只能到小数点后一位止。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不合格的,取消
2.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记5分,否则扣0.5—4分。
小计
30
三、办学管理制度
1
具有符合规范的办学章程
6
办学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记6分,否则扣0.5—5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32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制定并试行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劳社文〔2004〕211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的正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本省地域内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技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遵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办技校举办者应符合《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技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技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技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并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五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民办技校应具有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办学流动(注册)资金。

以上资产(金)均应出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第六条民办技校办学规模不低于600人。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和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5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 评估日期: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1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5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记5分,否则记0分。
2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合格的,
取消办学资格
学校名称:
评估专业(工种):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5分。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肁附表:腿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聿学校类型薃开办资金肄(元)芈校园占地面积膆(㎡)芅校舍建筑面积(㎡)袃在校生规模莈负责人学历、职称薇师资配备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元)蚂图书蒈户外活动羈场地蒅备注莁托儿所蒈4个班规模的不少于30万,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3万以上荿1000㎡;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膆生均6㎡以上。

托儿班活动室面积每班65㎡以上(与寝室分设的40㎡以上);乳儿班活动室面积90㎡以上。

卫生间每班8㎡。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所须有音体活动室和创游活动室蒄单独的托儿所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乳儿班及托小、托中班15~20人,托大班21~25人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专业合格率100%,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15万以上,班均3万师生总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3班均60㎡,其中全所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乳儿班为1︰4,托小班为1︰5,托中班为1︰7;托大班为1︰8;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或教师1人,保育员2人幼儿园6~9个班规2700㎡;生生均10㎡以上,不少于6个大专、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率30万以师生总每班不少于教职工与幼模的不少于40万;9个班以上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5万以上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活动室面积每班90㎡以上(与寝室分设的54㎡以上)。

卫生间每班15㎡。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园须有音体活动室、创游活动室和美术室班,大班班额不超35人,中班班额不超30人,小班班额不超25人高级职称,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00%,学前大专学历30%以上,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上,班均5万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660㎡,其中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有固定的户外器械区儿比例全日制为1︰7,寄宿制为1︰5;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机构资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编号,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机构必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师资队伍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职业技能水平。

机构应聘请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教职员工,并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证明。

三、教学设施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教室、实验室、培训用具和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能够提供学生所需的实际操作环境。

此外,机构还需提供必要的图书馆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

四、课程设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

机构应根据重庆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需求,设立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必须合理科学,内容丰富全面,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教学管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明确学习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发布学校公告和教学安排等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跟踪,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六、安全与卫生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机构还应保障师生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机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课程设置要求、教学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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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4、学校性质:指公益性或经营性;
5、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职责分工)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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