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1
继承法经典案例
继承法经典案例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快车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女,38岁,原告甲的妹妹。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母亲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丙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给原告甲,但未对被告乙进行任何财产分配。
丙去世后,原告甲与被告乙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乙将原告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丙生前与原告甲、被告乙关系紧张,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乙的抚养义务。
丙去世时,原告甲与被告乙均未成年,丙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给原告甲。
但丙在遗嘱中并未对被告乙进行任何财产分配。
二、争议焦点1. 丙在遗嘱中对被告乙未进行财产分配,是否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2.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3. 如何解决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三、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共同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丙在遗嘱中对被告乙未进行财产分配,但并未违反继承法的规定。
丙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财产分配给原告甲,并未侵犯被告乙的合法权益。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存在不公平之处。
被告乙作为丙的子女,在丙生前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利。
虽然丙在遗嘱中未对被告乙进行财产分配,但丙对被告乙的抚养义务并未因此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应公平合理。
3.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财产分配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原告甲自愿将部分财产分配给被告乙,以弥补被告乙在丙生前所受的抚养损失;(2)原告甲与被告乙协商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财产分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的财产分配争议,涉及到继承法中的财产分配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法律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女,5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某甲和张某乙。
张某的父亲张某老,母亲王老太均已去世,张某是张某老唯一的子女。
张某老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及股票若干。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王老太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
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与张某甲。
李某认为,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张某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其与张某老共同继承的财产,张某甲无权继承这部分财产。
李某遂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争议焦点:1. 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2. 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法院审理:一、关于张某甲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二、关于张某甲是否有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张某老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存款赠与张某,股票由张某乙继承。
因此,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
关于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李某所有,其余的为张某的遗产。
因此,张某甲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张某甲有权继承张某老赠与张某的房产及存款,但无权继承张某老与王老太共同继承的财产。
继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生于1960年,生前居住在某市。
李某某与妻子王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李大某和李二某。
李某某于2021年10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李某某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家庭内部的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范围;3. 遗产分配方案。
三、案件经过1. 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声称对李某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经调查,李某某的遗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其中,房产价值约500万元,存款约100万元。
2. 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本案中,李某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继承人应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3. 遗产分配方案在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范围后,李某某的子女和妻子就遗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应该获得一半的遗产,而李大某和李二某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他们应均分剩余的遗产。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同意寻求法律途径。
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价值共计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某、李大某和李二某均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均分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1. 王某某、李大某和李二某各继承李某某遗产600万元;2. 房产归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所有;3. 存款由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大某和女儿李二某均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了遗产范围、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配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遗产范围的确定: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需要充分考虑遗产的种类和价值,以便为遗产分配提供依据。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太,年过七旬,一生勤劳朴实,育有三子一女。
张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张老太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张老太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太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公平地分配给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
大儿子张强、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因家庭琐事与张老太发生争执,导致张老太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破裂。
在张老太临终前,子女们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张老太去世后,子女们开始争夺房产。
大儿子张强认为,自己作为长子,应该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
二儿子张勇和小女儿张丽则认为,房产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强将张勇、张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张老太生前的情况,以及子女们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院还审查了张老太的遗嘱,发现张老太生前并未留下遗嘱。
三、案件分析1.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内容,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张老太生前未留下遗嘱,因此应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老太有三子一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强、张勇、张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张勇、张丽均为张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考虑到张老太生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房产由张强、张勇、张丽三人平分。
继承顺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兄妹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于2018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张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张某去世后,张某某与王某某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某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某、王某某及张某的妻子李某某。
李某某在张某去世前已去世,因此,张某某与王某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某分出一部分遗产?三、法院判决1.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张某的遗产。
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某分出一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某扶养较多,因此,张某某无权要求王某某分出一部分遗产。
四、案例分析1.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张某的遗产。
这一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某分出一部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某扶养较多,因此,张某某无权要求王某某分出一部分遗产。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六、结论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对张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张先生的父亲张老先生于2021年1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轿车一辆,存款若干。
张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对财产进行过分配。
张老先生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先生、张女士和张三。
张女士已出嫁,居住在外地;张三系未成年人,正在读书。
张先生得知父亲去世后,前往办理丧事,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张老先生的遗产并未进行分配。
于是,张先生便与张女士、张三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老先生的遗产分配原则3. 张先生、张女士、张三三人的继承份额三、案例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处、轿车一辆和存款若干。
2. 张老先生的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配偶已去世,故遗产的继承人为子女,即张先生、张女士和张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3. 张先生、张女士、张三三人的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张先生、张女士、张三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遗产的分配原则为均等。
然而,考虑到张三系未成年人,正在读书,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张先生、张女士均未尽到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三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继承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丧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强(儿子)和张芳(女儿)。
张老汉晚年生活较为孤独,一直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老汉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难以自理。
在生前,张老汉一直由张强照顾,张芳则因工作繁忙,偶尔才回家探望。
张老汉生前,曾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张强。
然而,张芳认为遗嘱不公平,因为她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而张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
在张老汉去世后,张芳和张强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嘱是否有效?2.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部分遗产?3. 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立遗嘱时,已年满70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遗嘱内容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张老汉的遗嘱有效。
2.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张芳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很多,但张强作为张老汉的儿子,同样具有抚养义务。
虽然张强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较少,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因此,张芳在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时,应与张强协商解决。
3. 遗产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但可以适当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
考虑到张芳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可以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房产归张强所有;(2)存款按照5:5的比例,张强和张芳各分得一半。
法律继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1940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生前育有一子一女。
王某于2020年3月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土地等遗产。
在王某去世后,其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认为自己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
二、争议焦点1. 王某子女王某甲、王某乙是否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 王某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三、案件审理1. 案件受理王某甲、王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 法院审理(1)王某甲、王某乙是否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甲、王某乙作为王某的子女,属于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王某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王某的遗产。
然而,王某甲、王某乙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甲主张王某乙在王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王某的遗产。
王某乙则认为,王某甲在王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王某的遗产。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在王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但王某甲、王某乙均系王某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分配王某的遗产时,法院考虑到王某甲、王某乙在王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酌情减少了王某乙的遗产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甲、王某乙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 王某的遗产按照王某甲、王某乙均等分配,王某乙的遗产份额适当减少。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法律继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作为王某的子女,属于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50岁,某公司总经理,有妻子李某和儿子小王。
王某于2020年10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100万元存款。
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李某和儿子小王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儿子小王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王某去世后,自己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分王某的遗产。
而小王则认为,王某生前对李某和小王都给予了关爱,自己作为王某的儿子,应当多分得一些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王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王某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和100万元存款。
王某去世前,李某和小王均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但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王某生前对李某和小王的关爱程度以及双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王某的遗产。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李某和小王均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王某去世后,李某和小王均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但考虑到李某和小王在王某生前的生活中,李某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且李某和小王均已成年,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法院判决李某和小王平分王某的遗产。
四、案例解析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案中,王某未立遗嘱,故李某和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李某和小王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2.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当原则;(4)协商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李某和小王平分王某的遗产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1935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花和女儿张兰。
张老汉年轻时在村里务农,勤劳肯干,晚年因身体原因,生活逐渐无法自理。
2018年,张老汉因病去世,留下了其房屋、土地、存款等遗产。
在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大、张二、张花、张兰四子女诉称,张老汉生前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但四子女对遗产分配存在分歧,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张老汉的其他子女辩称,张老汉生前曾口头表示将遗产留给长子张大,故张大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四子女提供了张老汉生前与其他亲友的谈话记录,证实张老汉生前曾表示将遗产留给长子张大。
但被告方对此表示质疑,认为谈话记录不足以证明张老汉的口头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张老汉生前未留下书面遗嘱,但有证据证明其曾表示将遗产留给长子张大,故张大有权继承部分遗产。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张大继承张老汉的房屋和存款的一半;2. 张二、张花、张兰继承张老汉的房屋和存款的一半;3. 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法律继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本案中,张老汉的口头遗嘱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其口头遗嘱无效。
2. 法定继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 遗产分配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合理分配。
遗产继承法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同胞兄妹,甲为长子,乙、丙、丁依次为次子、三子、四子。
甲于2001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甲的妻子戊在甲去世后不久也去世。
甲去世时,甲的财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和一笔存款。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兄妹对甲的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
乙主张甲的遗产应由其、丙、丁三人平均继承;丙、丁则认为甲的遗产应由其、乙、丁三人共同继承。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乙、丙、丁三人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遗产应由哪些人继承。
乙主张甲的遗产应由其、丙、丁三人平均继承;丙、丁则认为甲的遗产应由其、乙、丁三人共同继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去世时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戊已经去世,故甲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关于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兄妹均为成年人,且均有劳动能力,故其继承份额应均等。
综上,法院判决甲的遗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遗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和继承份额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
甲的妻子戊已经去世,故甲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2.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兄妹均为成年人,且均有劳动能力,故其继承份额应均等。
法律案例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老先生,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强(长子)和张芳(次女)。
张老先生与妻子早逝,晚年一直由张强照顾。
张老先生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市值约500万元。
2018年,张老先生病逝,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张强继承。
然而,张芳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3. 张芳是否有权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张强提交了张老先生的遗嘱原件,证明其继承房产的合法性。
张芳则提交了张老先生生前与他人通信的记录,显示张老先生生前有变卖房产的意向,认为遗嘱无效。
2. 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但考虑到张芳的合法权益,决定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向张老先生的邻居、朋友以及医院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张老先生生前身体状况良好,并无变卖房产的迹象。
3. 辩论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辩论质证。
张强认为,遗嘱是张老先生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
张芳则认为,张强有尽孝的责任,且遗嘱中并未明确说明张芳无权继承,因此要求与张强共同继承房产。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强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
同时,考虑到张老先生生前对张强的照顾,法院判决张强继承房产,张芳无权要求共同继承。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张强继承房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张强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2. 张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无效;3. 考虑到张老先生生前对张强的照顾,法院认为张强有优先继承权。
法律案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五,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王五系原告张三的弟弟。
2010年,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6年,原告张三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原告张三去世后,被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的遗产是否应当进行继承?2. 被告李四和第三人王五是否具有继承权?3.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 2016年,原告张三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3. 原告张三去世后,被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4. 被告李四认为,作为原告张三的妻子,其有权继承遗产;第三人王五认为,作为原告张三的弟弟,其也有权继承遗产。
四、法院判决1. 原告张三的遗产应当进行继承。
2. 被告李四和第三人王五均具有继承权。
3. 遗产分配如下:(1)被告李四继承原告张三的房产和汽车的一半;(2)第三人王五继承原告张三的房产和汽车的一半。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继承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女,192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某市。
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张老太于2021年6月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开始争夺遗产。
在继承过程中,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偏心次子张二,故要求次子张二放弃继承权,将全部遗产归其所有。
次子张二则认为长子张大无权干涉自己的继承权,遂拒绝放弃继承。
女儿张三认为父母在生前对她的关爱较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由于三方意见不一,导致遗产分配陷入僵局。
二、争议焦点1. 长子张大是否有权要求次子张二放弃继承权?2. 次子张二是否应放弃继承权?3. 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案例分析1. 长子张大是否有权要求次子张二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长子张大无权强制次子张二放弃继承权,因为放弃继承权是次子张二的权利,应由其自行决定。
2. 次子张二是否应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次子张二无权因为母亲生前偏心而放弃继承权。
3. 遗产应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
考虑到张老太生前对女儿张三关爱较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遗产分配比例,但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五、判决结果1. 长子张大无权要求次子张二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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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甲男夫妇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男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角度来看: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
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宝石是甲男一方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宝石属甲男一方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