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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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一 一

宪 法 司 法化 的 内涵
宪法 司法化 主要是指宪法作 为法 院裁判 案件 的直接的法律 依据。然 而宪法被法院直接作为判案 的依据 的情形 又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适 用于 公 民的侵害案件 时,这就包括 了各种 各样 的侵害 ;另外 的一种情形 则是 直接针对有争议 的法律案件进行 司法 的审查 。宪法的司法化最先 是发展 在美国 的,当时著名 的法官 马歇尔 审理的 “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揭开 了 宪法司法化 的序幕 ,随之 以后 ,许 多国家 就前后效 仿。现在无论 是在美 国 的法系还是在其他 国家的法系都 是得 到了较 为广泛 的认 知和认 可的 , 这也是各个 国家较为普遍 的做法 ,在我 国的法律 中并没有 做 明确 规定 。 对于公 民来说 ,最重要 的是公 民的基本 权利 ,只要 保护好 公 民的权利 , 宪法的实施就更加有力度 。宪法 的司法化是 近现代 以来 法治的产物。 二 、我国宪 法司法化 的必要性 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 大法 ,在我 国法律 中的地 位至关重要 ,是 一切法 律的基础 ,也是我 国法律 体系 中具有 最 高法 律效 力的 ,但 是 在实践 当 中 。很少见到宪法直接作为法律 的例 子 , 造 成这种 现象 的主要 因素包括 以下几点 :第一 ,宪法作为我 国的根本 大法 , 虽 然有明确 的规 定 ,但规 定的范 围十分抽象 ,宪法 虽然本 身有一 定的准则 ,也做 了明确 的规范 , 但是实践 的过程 中,宪法只有少部分 的内容作 为了法律依据 ,少部 分 的 内容也仅仅只是与宪法 的原则 和法律精神相关 的内容。在法律案件 适用 当中 ,宪法很少被直接被引入诉讼程序 的例 子。第 二 、一直 以来 ,人们 对宪法的印象并不深刻 ,是甚 至对宪法 的属性认识 都不够全面 , 这些因 素造成了人们对宪法 的不正确理解 , 对宪法进行一 味的夸张夸 大化 甚至 神圣化 ,其实宪法就是我 国的一部法 律 ,它本身 最基本 的是作 为法 律这 特性 。第三 、司法实务界对相关 司法解 释存在认 识理解上 的偏差。要 解决我 国宪法实施 中存在 的问题 ,就必须 了解宪法 的相关规定 ,并 且充 分认识和理解宪法 的的真正含义 ,以及宪法 的实践意义 ,根据 司法的各 项要求进行贯彻和实施 , ,推动社 会 的前进 ,加强 依法治 国的理 念。宪 法司法化是我 国社会 主义 社会 的要求 ,是保 护公 民基本权 利 的迫切 需 要 ,是人 民法院 的神圣职责所在 ,是法官 的忠诚 和遵 守宪法职业 品德在 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表现 ,是宪法能够作为 国家根本法律 的保障 和重 要条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_蔡定剑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_蔡定剑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蔡定剑内容提要:宪法实施中的违宪审查机制与宪法诉讼方式是两种不同机制的区别。

在分析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路径,以及中国实行宪法监督走违宪审查之路面临的困难后,根据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相别的理论,提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方案,即违宪审查权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由最高法院承担宪法诉讼的任务。

关键词:宪法 司法化 宪法实施 违宪审查 宪法诉讼一、西方国家宪法的实施之路探索中国宪法实施之道,有必要先理解西方宪政国家的历史经验。

这个研究对我国的宪法实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纵观西方宪政史,宪法的实施大致经历了:从对国家立法的违宪审查,到对“政府行为”的违宪监督,发展到对公民宪法上公权利的保护,再发展到对公民宪法上的私权实行司法救济。

这个过程是宪法从解决公权纠纷,到解决公私权之间的纠纷,再到解决宪法上的私权纠纷的过程;是宪法由虚到实的过程;是宪法走向宪政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规律,就是宪法的司法性越来越强,司法化是宪法实施的要途。

下面我们考察宪政发展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即美国、德国和法国的宪法实施之路。

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到1860年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实施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和对州法院判决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权主要用来调整立法与行政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关系。

〔1〕1868年南北战争以后,美国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增加了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2〕废除了蓄奴制,确立了“法律 〔1〕〔2〕这3条修正案增加的时间分别是1865、1868和1870年。

这个时期两个最有代表性判决是:1816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丁诉亨特案”(M artin v .Hunter 's Lessee 1816,14U .S .304)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的控制权。

1824年通过“航运垄断案”(Gibbons v .Ogden ,1824,22U .S .1)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州立法的审查权。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

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

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

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

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

浅析宪法司法化

浅析宪法司法化

浅析宪法司法化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

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

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1、宪法本身的原因。

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过 程 中遇 到的 困难 这 两方 面进行 分析 ,总体认 为我 国宪法的 司法 适用将 使 宪法焕 发 出因被 束之 高阁 而埋 没 已久 的万 丈光 芒, 使‘ 根 本大 法” 的地位 落到 实处 , 大 大促 进 我 国的社会 主 义法 治进程 。并指 出我 国宪法 司法适 用的可行 之路 是 建立健 全
有通 过普 通 法律 法规 予 以具 体化 的 宪法权 力 救济 如 何实现 呢 ?
犯姓 名 、 受 教育 权案 引起 了宪法 学者 的高度 关注 , 在 本案 中, 陈晓
这 就 涉及 的我 国 宪法 的司 法适用 问题 。 宪法 的 司法适 用 , 顾 名思 琪假 冒齐 玉 苓姓 名 , 顶替 齐玉苓 上学 , 以侵犯 姓名 权 的手段侵 犯 义, 即宪法 在司法 过程 中的适 用 , “ 是指 国家 司法机 关根据 法定职 了齐 玉苓 的受教 育权 , 但 是我 国现行 《 民法通则 》 没有 明确规 定公 权 和 法定 程序 , 应 用 宪法 处理 具体 案件 的 专 门活动 。 ” 长期 以来 , 我 国宪 法 的司法适 用 问题没有 受 到司法 实践 和法律 学界 的重视 。 民的受教育 权 , 更没有对侵 犯受 教育权 是否承 担 民事 责任作 出规 定, 如 果只 以侵 犯姓 名权 为理 由, 而对侵 犯受 教育 的权利 未作 出
1 9 9 9 年, 齐 玉苓 诉 陈晓琪 、 陈 克攻 、 山东 省济 宁 商业学 校 、 山东省 判决 , 显然 定性不 是 很准确 。所 以 , 本案 审理 法院 请示 了最高 人 滕 州市 第 八中 学 、 山东 省滕 州 市教 育委 员会 侵犯 姓 名、 受教 育权

民法 院 ,2 0 0 1 年 6月 2 8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 员会 第 1 1 8 3次 会议通 过《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以侵 犯姓 名权 的手 段侵犯 宪法保 护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完法对宪法适用作了总括性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用宪法,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宪法的适用;宪法本身对有些规范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宪法有些规范可以间接适用;立法法对某些宪法规范的适用作了程序性规定。

我国现实的宪法适用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

在8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现实的宪法适用原因主要有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法律意识谈薄、宪法本身的适用性差。

80年代中期宪法在现实中得以适用。

从宪法在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看:第一,宪法可以也应该适用,因为:(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根本法,当它的下位法“缺位”或下位法与它相违背时宪法应适用;(3)宪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普通法无法替代,普通法的适用代替不了宪法的适用;(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普通法的较具体性以及法的稳定性使普通法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则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二,从宪法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案件的性质看,现实的宪法适用还处在低层次上;宪法在司法中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普通法已有规定时从理论层面上看,用不着再适用宪法,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应允许适用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如果不存在着对宪法的解释,只是简单适用,而且不存在着分歧时,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而径直适用;(3)宪法不能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解释有些罪名时可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宪法适用现实的宪法适用宪法的司法适用AbstractTheapplicabilityof.ChinemConstitutionisdeterminedbyfivefac—tors;buttheinfluenceoffoITnersovietunion’Sconstitctionalthearyto—getherwiththelowlawconsciotlsnessofChinesesocietyandtheconsfi-tution’SlowapplicabilityhadresultedinthenonapplicationofChineseconstitutionbefore1980s;Theapplicationofitinboththespecialiniti—tuteauthorizedbytheConstitutionandthecourtssince1980shasshownthattheconstitutionnotonlyshouldbeappliedbutitisactuallyappliea—ble,but"theapplicationhasbeeninalowlevelconcemingthegeographi—ealareaoandthecasesinwhichthelawisapplied.Theconstitutioncouldbeappliedincourts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ntryeventhoughtheoreticallyitisnotsapposedtoifacommonlawisapplicable;Andthelocalcourtscouldapplytheconstitutionwith—outtheappovaloftheHighestPeople’scourtwhen(explaination)eitherexplainationofthecovstitutionisnecdednorconstitutioncouldonlybeappliedtoexplainSomeofthechargesbutnettoguidetheconvictionandmeasurementofpenalty.Keyword:Constitutionalapplication;Therealityofconstitionalap—plication;ConstitutionallawappliedinCourts.一2一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一、引言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探索和宣传,我国法律界,尤其是宪法界巳基本达成了共识:宪法应该具有适用性;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较差。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一)在中国,其他法律都可以进入诉讼,唯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却不可以。

为什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不能进入诉讼?这到底有无法律依据或其他任何根据?不能进入诉讼,中国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呢?中国宪法进入诉讼的必要性、可能性到底怎样?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宪法不进入诉讼的“根据”笔者试图找到中国宪法不进入诉讼的任何“法”的依据,然而结果令人吃惊,中国宪法不可以在司法机关适用,竟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而是“习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却不能在任何诉讼活动中发挥自己的效力,这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示或暗示它本身不得进入诉讼,相反它多次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公民、组织和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即使在此前的几部宪法中,也从来没有条款显示它本身不可以进入诉讼。

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子法”不可以废除“母法”,这个基本的法律定理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可以,我们也找不到一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

查遍新中国所有的法律,包括已经被废除的法律,我们也查不到根据。

有人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并没有规定宪法诉讼,但是,这一条同样没有规定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新出现的诉讼,为什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这些案件呢?所以说该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理上说,法院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地方,只要有人到法院就某个纠纷起诉,法院就有责任通过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这些纠纷当然包括有关宪法的。

更何况《法院组织法》也完全无权中止宪法的司法效力。

是否有政策依据?也没有。

是否领导人讲过话?首先,领导人不可以以言代法、以言废法。

宪法司法化之我荐——从我国宪法第一案谈起(精)

宪法司法化之我荐——从我国宪法第一案谈起(精)

宪法司法化之我荐——从我国宪法第一案谈起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一案,使我从这起貌似简单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大难道的案件中,感到深深地忧思,尤其通过清华大学远程教育研究生班的学习,使我不得不对我国宪法司法化谈谈自己的想法。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如果不进入司法领域,则只是表面的法;而真正的法,只能在法院的判决中发现,但我国的宪法在如今大搞法制时期却一直迟迟不能进入诉讼,这应该说是一种悲哀。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就已为美国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为宪法司法化开创了先河。

继后,奥地利、法国等分别建立了宪法法院、宪法会议,尤其德国在1948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综析以上世界各国宪法司法化的例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山东三位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以及本文所例举的“第一案”等类似案例都可以有所解决的途径,那就是中国宪法不应再沉默下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势必行。

(一)司法造法与严格执法冲突难免,唯一解决的途径就是宪法司法化。

我国法院法官寻求裁判的依据便是法律,且我国宪法做为母法,其规定的绝大多数权利已由其他法律具体化和量化,法官就从已具体化和量化的法律来衡量具体的案件,而对于没有被具体化和量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则哄之门外,我认为这种“法无明文不为之动”的原则是不对的,法官作为“寻求保护权利的人们”的救济者不能借口法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判决,否之就会使刚刚被唤醒的中国法律维权的人们推之另一个空间,这将是法制时期的倒退和灾难,若让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官造法来迷补这个空白,又可能会造成司法造法的滥用,而我国宪法司法化,即建立完善违宪审查体系,会使人们有法可依,从而真正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作为“母法”的宪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不适用宪法仅仅是法官们的习惯,并无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

自1988年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起,宪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个例陆续出现,显示了其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但应该适用宪法,而且我们还要改良现有制度和机构,使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以正常适用。

[关键词]宪法适用民事诉讼司法化宪法作为基本人权的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但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不适用宪法判案,使其这一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从法学理论和我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宪法不仅应当进入民事诉讼领域,而且还应当采取措施,使之正当化和正常化。

一、我国宪法长期不进入民事诉讼可能存在的原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母法”。

当今世界在司法实践(当然包括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十分普遍。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并无宪法解释权,因此,作为宪法进入民事诉讼,即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寥寥可数。

司法实践中不适用宪法或者说极少适用宪法的原因,仔细分析起来有以下原因:1、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号批复中确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

” 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的宪法学者认为是排除了宪法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性质,而使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特征在法律救济中体现不出来。

2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复[1986]31号《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宪法规范的适用已为许多学者关注。

学者们在论述宪法规范的适用时,多与宪法诉讼相提并论。

这就给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宪法规范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才能被适用。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恐怕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学者们的论述就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

怎样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司法现状,脚踏实地地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宪法规范适用的途径,是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本文力图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1〕做些探讨,以做引玉之砖。

一、解释例〔2〕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0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

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可引用。

……行政规章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分析:1.例一、例二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宪法规范不能在判决中引用,问题是:宪法规范在审判中能否被适用?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能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规范而不引用?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适用”和“引用”的关系。

关于法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subsmition。

所谓subsmi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作者:吴文迪袁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

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

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事案件宪法问题宪法适用作者简介:吴文迪、袁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88-02作为国家总章程的《宪法》,地位虽然崇高,却无单独的违宪审查程序。

《宪法》似乎只是法律理想王国中的一个应然概念而已。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宪法权利遭到侵害,而普通民事法律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致使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屡屡得不到救济。

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动摇了公民对宪法最高权威的信仰。

因此,借助切实可见的司法适用来具体体现、阐释宪法权威和人文关怀,其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而喻。

一、我国民事案件所涉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困境从三起案例引出的问题1.案例一:“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2008年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2.案例二:“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女白领姜岩在北京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出现危机。

事发后,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引来网友对王菲的一致谴责。

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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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然而,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却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长期以来,关于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主要是政治宣言和国家组织法,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现实挑战尽管宪法在理论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司法适用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这使得法官在适用宪法时面临较大的解释空间。

其次,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法官在适用宪法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这也限制了宪法的司法适用。

此外,宪法的司法适用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探索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中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积极探索。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引用宪法条款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也尝试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这些实践探索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四、宪法司法适用的未来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将逐渐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实践。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和范围;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官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解释能力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的能力水平。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黄松有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

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和救济?或者说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这个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显然,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极不适应。

依法治国,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就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这个问题将日益突出,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司法应当在宪法制度下合法运行

司法应当在宪法制度下合法运行

法) 第4 4条规定 : 司法 以大总统任命 之法官组织 法行之。1 9 4 6 年《 中华 民国宪法》 序言声称 : “ 中 华 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 国民之付托 , 依据孙 中山
先 生创 立 中华 民 国之 遗 教 ” 而 制订 。其 中第 七 章 为 司法 , 第7 7条 规定 : 司法 院为 国家 最 高 司法 机 关, 掌 理 民事 、 刑事 、 行 政诉 讼 之 审判 及 公 务员 之 惩 戒 。《 中华 民 国宪 法 》中 的 司法 系 孙 中 山先 生 立法、 行政、 司法 、 考试 、 监察 “ 五权 ” 思 想 的体 现 ,
摘要 : 通过考察司法概念在 中外制度上的演变, 指 出司法概念在 当下制度上有广义与狭义之 分 。通 过考证 司法概念在 我 国 目前 制度化 的状 况后 指 出 : 司法概 念 目前 不属 于我 国现 行 宪法 所认 可的 制度化 术语 , 它的 正 当性 主要存 在 于执政 党的 司法政 策 中。要 贯彻 落 实依 宪 治 国的 指导 思想 , 必须提 倡依 宪 司法 , 而 当下要 实行依 宪司法 的首要任 务就是 司法入 宪。从我 国现 行 宪 法所确 立的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的根本 原则 出发 , 我 国司法入 宪 中的 司法只能是 广 义上 的 , 而 司 法入 宪的结果 必然要 求 宪法 司法化 , 在 广 义 司法框 架 下 ,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属 于享有 最 高 司 法权 的 最 高司法机 构。与 此 同时 , 法院 、 检 察 院也 应 当在 司法入 宪的前提 下 , 依 宪司法 , 推 动 司法宪法化 , 保证 宪 法在 司法 审判 中得 到正确 的 实施 。 主张 只有 司法被 纳入 宪法制度 下运 行 , 司 法才能 真正发挥 自身的制度 功 能 , 充 分发挥 其公 正为 民的 法律 救 济作 用。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规定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他法律如果有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地方,则无法发挥法律效用。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使用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规定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他法律如果有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地方,则无法发挥法律效用。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使用宪法。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而民事纠纷所涉及的一般法律(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因此在解决民事问题时,只要一般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一般法律,只有当一般法律无具体规定时,才会引用宪法的根本原则。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王磊一、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1、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内容(1)权利产生权力: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选举权,公民中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而导致产生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即产生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代表机关受选民的监督,立法权受公民权的监督;代表机关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

(2)权利和权力之间基本关系:首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具体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基本关系:它包括公民权利和立法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行政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审判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检察权的关系。

(3)权利和权力基本关系还包括权利和权利的基本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因为权利内部间的关系离不开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的基本关系;同样,权力内部间的关系也离不开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并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民间的同一权利之间的关系:如,选举权的平等行使(一人一票原则)能够使选举结果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的代表真正来自人民和代表人民,使代表机关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这反映了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即影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民间的不同权利之间:如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人格尊严的受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就会发生作用,保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公民。

某一公民的一项权利或自由不当行驶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另一项权利或自由,从而引发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的启动来保护受害的一方。

权力内部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如,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涉及到立法权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的设计在于确保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而人大常委会是代表民意的机关,这种权力关系有利于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

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另解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不过是利用诉因寄生理论将受教育权“寄生”于姓名权予以保护的一件普通民事司法解释,而不是宪法解释或者“宪法司法化”。

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进行宪法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40多年来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严格遵守了在判决中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惯例。

法院不得解释和直接适用宪法或者说民事法官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是由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构架所决定的,不可简单地与其他国家攀比。

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修改宪法和法律。

引言:法释[2001]25号 [1]及其引出的问题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

该批复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腾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该司法解释公布后在我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

一些学者将该司法解释誉为“经典的一幕”、“宪法的强音”。

[2]有人据此认为“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它可以像部门法一样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化解纠纷的法律依据”。

[3]有的学者则指出我国从来不禁止法院判案适用宪法条文,呼吁对宪法进行修改,并呼吁出现中国的“马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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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

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

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

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
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

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

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

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

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

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

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

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

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

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不可以引用。

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能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1955年的批复并不能排除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可能,在刑事判决中不引用宪法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但不能扩大为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中一概不引用宪法。

1986年的批复对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因此剥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没有道理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本无权中止宪法的执行力。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决定“司”哪些法,不“司”哪些法。

[1]2、现代宪法观念的作用。

其一、宪法的章程化的观念。

人们在性质上把宪法等同于一般政党、团体内部的章程。

章程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而宪法作为一种法,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

把宪法看成章程就是把宪法划入了思想意识和纪律的范畴,在观念上已经潜意识地否定了宪法的司法适用。

其二、宪法的纲领化的观念。

纲领是现在不存在,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的步骤。

也就是说人们没有把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看成是法定权利,而只是一种应然权利。

焦洪昌教授说过:“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观念,后来随着社会进步,被人们看成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

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能得到
司法救济。

”[2]笔者认为像平等权这样的宪法权利还处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阶段上,不能被司法保护也是意料中的事。

其三、宪法的政治化的观念。

人们片面强调宪法的阶级性,似乎凡是宪法问题都是政治问题。

在学术研究中也把宪法学搞成了政治学。

除了一个徒有虚名的“根本大法”的概念外,宪法几乎丧失了作为法应有的其它特征。

因此,解决宪法问题只能通过政治斗争,而不是司法过程。

[3]总之,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不强。

新中国的成立,虽然理论上说为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社会实践中诸多原因造成了公民宪法意识不强。

人们逐步形成宪法不是法,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至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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