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贯彻国家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本县制定了《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县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二、优抚对象的确认1. 优抚对象的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致残、病残、因公牺牲的军人、政府工作人员和退伍军人,以及因罪犯犯罪受伤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优抚待遇。
2. 优抚对象确认的具体条件参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医疗救助的内容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疾病救助。
2.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公费医疗费。
3. 特殊疾病救助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和高昂治疗费用的救助。
特殊疾病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核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身份和受伤致残、病残的原因。
2.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审核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如申请人不满意审核结果,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结果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医疗救助的实施1. 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由县级医保部门协调实施,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2. 特殊疾病救助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实施,优抚对象根据救助标准申请救助金。
3.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满足。
六、医疗救助的监督与评估1. 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督促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 医疗救助的效果将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七、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县医院优抚对象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办法
县医院优抚对象
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办法
在认真宣传和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县特点的双拥措施,进一步加强我院双拥工作建设。
(一)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义务兵群众优待金统筹办法》、《双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标准》、《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
(二)与部队制定《拥政爱民若干规定》、《拥政爱民公约》。
(三)制定完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军地联席会议、走访、互通情报制度》。
(四)切实保障优待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按时兑现优待优待抚恤政策,重点解决优抚优待对象的“三
难问题”,使优待抚恤政策落到实处。
(1)在重大节日期间对部分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进行慰问,同时,对国家的优惠政策及时落实,保证优抚对对象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便利。
(2)为优抚对象提供和创造就诊优先条件。
(3)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策勒县人民医院 2014年1月20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
第三条医疗补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国家认可的优抚证明文件;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救助;3.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补助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2. 优抚证明文件;3. 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当地优抚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优抚对象指定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疗补助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补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补助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所有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制定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xx县常住户口、持有《xxxx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在乡残疾军人;(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优抚对象,包括五类优抚对象:军属优抚对象、军人伤残人员优抚对象、烈士优抚对象、因公牺牲军人优抚对象、孤儿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或省级优抚政策,被列入优抚对象名册并持有优抚对象证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内容和范围第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负责按规定缴纳,优抚对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救助:对优抚对象申请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三)特殊病种救助:对优抚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四)门诊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五)药品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六)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救助:对优抚对象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本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是本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先费用报销、后核实”原则进行实施。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县统一预算解决,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优抚办统一拨付。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如下:(一)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优抚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优抚办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填写《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背景中国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主要包括因疾病、伤残、军属、老去等原因不能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正常收入的人员。
这些人员通常面临着医疗费用高昂、求医难等问题,他们的医疗保障需求迫切。
为了保证这些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二、内容1.保障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
优抚对象包括参战、伤残、烈属、孤儿、乡贤等特殊群体。
2.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其中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方面的报销。
3.特殊疾病治疗:办法规定,在保障范围内,对特殊疾病的治疗提供额外的保障和补助。
特殊疾病包括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
4.精神卫生保障:办法规定,对于特殊群体中存在的精神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治疗。
5.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在优抚对象面临特殊困难时,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三、意义首先,该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的保障。
通过规定保障范围、报销待遇等具体措施,确保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提高了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该法的制定为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医疗保障选择。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保障方式,提高了医疗保障的灵活性。
最后,该法的制定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殊群体通常面临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通过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可以破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制定是我国政府为解决特殊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确立保障范围、提供报销待遇等具体措施,该办法旨在提高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_规章制度_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于优抚对象,应该加强医疗的保障。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优待对象的医疗,切实解决优待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失去的红军成员;(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四)农村退役士兵;(5)带着疾病回家的退伍军人;(6)参加战争和测试的退休人员。
前款所列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待对象的医疗补贴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下降。
第五条具有多重身份或者双重身份的优待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待1接受一种优惠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第六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纳。
费用由本单位承担的,由本单位全额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直接从特护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划转。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够的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第八条为残疾士兵筹集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划转给残疾医疗部门。
当年超支部分由财政部门在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共同核定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中补足;本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引言】2023年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县级优抚工作的深入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实施细则依法明确了县级优抚对象的范围和医疗救助的方式、内容和管理办法,以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救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事项的办理和管理。
第二条优抚对象指因容国残、烈属、优抚子女、优抚军人等而领取相应抚恤金、综合保险金或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和军事训练的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原则上应以医保制度为基础,有条件的优抚对象还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补助、药品的补贴等。
具体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医疗保险基金等多渠道筹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医疗费用票据,可向指定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间限制由县级政府规定。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故意虚报、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县级政府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主要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县级政府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及时报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与费用报销等问题。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第三条优抚对象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给予抚恤和医疗救助的具体人员,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优抚对象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后,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并颁发优抚证件。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报销。
第七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是指患有特定疾病的优抚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医疗救助政策。
第八条药品费用包括门诊用药和住院用药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进行报销。
第九条医疗救助内容还包括康复、康复器具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服务证明、费用明细单等。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通知应当书面告知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结果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医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动申请医疗救助,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医保部门应定期开展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财社[2013]6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18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我国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优抚对象的范围: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家属、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因公殉职的家属以及残疾军人、残疾公安民警、残疾公安民兵、残疾民兵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优抚对象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如优抚部门、卫生局等)负责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
救助的金额和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特殊药物补助等,这些救助资金主要由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四、医疗康复服务: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残疾评定、康复技术培训、康复器具发放等。
残疾评定是为了确定优抚对象的残疾等级和程度,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康复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优抚对象的自我康复和就业能力;康复器具发放是为了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五、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优待金发放和养老院等服务设施的提供。
优待金发放是指对于年老体弱的优抚对象,国家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养老院则提供优抚对象入住和居住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照料和生活服务。
六、就医绿色通道: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医绿色通道。
就医绿色通道是指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
这些措施旨在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减少他们的就医负担。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援助和优质服务,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这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3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指对于享受优抚待遇的特殊群体,如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提供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组成,旨在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优抚对象:国家明确了优抚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烈士、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群体。
2. 提供医疗救助: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特困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中的低保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
3.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国家设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金制度,对于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如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成员等,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月度补助,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救助对象审核、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范围等内容。
5. 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国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享受优质医疗资源。
6.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国家采取措施,确保优抚对象药品供应,提供必需药品费用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制(二)为了更好地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
2. 救助对象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制度,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救助申请管理:规定救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请流程简便,方便优抚对象申请救助。
4. 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xx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XX]5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红军失散人员;(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四)在乡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余对象统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入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定点医院在挂号、门诊、取药、住院等窗口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提示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的《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在农村,许多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需要得到医疗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以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保障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重点优抚对象:1.残疾人:各类残疾人士,包括战斗、工伤、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残疾人;2.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农民;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贫困标准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其他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户。
二、保障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由农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2.大病医保对于确诊重大疾病的患者,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3.特殊医保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疑难病例,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
4.家庭医生服务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和慢性病管理服务。
三、管理机构本方案的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1.县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县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2.乡镇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乡镇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3.村级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对本村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保障资金来源本方案的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以下渠道:1.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2.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3.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
五、本方案实施意义1.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2.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总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它为处于困境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支持,也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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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红军失散人员;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前款所列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下降。
第五条具有多重或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
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
所缴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全额负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直接划转。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够的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第八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
当年超支部分,经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共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弥补;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程序办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减少医疗费报销中间环节,及时支付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核算,纳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十一条其他优抚对象,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他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缴费。
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到工作单位后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门诊定额医疗补助标准:七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600元,八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500元,九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400元,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300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400元,“三属”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定额门诊医疗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实行优抚对象医疗IC卡管理使用,优抚对象IC卡上的结余资金转入本人下年使用。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其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红军失散人员、“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照3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1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其补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按半年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在其住院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扣除依据相关规定报销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补助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部分后,按照6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其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严重慢性疾病的,按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依据《秭归县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秭归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秭归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秭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重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治疗并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其范围和标准与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一致。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资金。
其住院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分别从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资金的结算,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支优抚对象医疗IC卡额度内的实际消费,出具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垫支花名册以及门诊医疗原始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编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收支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
助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按年度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及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报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二十四条乡镇民政办应当为就医不方便的优抚对象提供就医帮助,为优抚对象办理参保参合、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医疗补助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所需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政
策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障资金的;
(二)贪污、挪用、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
(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三十条优抚对象虚报冒领,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法依规追回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