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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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和适用冲突展开分析。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现已废止)的基础上形成的。

鉴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久,大量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1996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后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合 同诈 骗 罪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1 . 合 同诈 骗 罪概 念 合 同诈 骗 罪 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 ,采 取 虚构 事 实 或 者 隐 瞒 真相 等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对 方 当事 人 的财 物 ,数额 较 大 的行 为 。 随着 中 国市 场 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利 用 签 订 合 同诈 骗钱 财 的案 件 大有 愈演 愈 烈 之 势 ,不 仅 侵 犯 了 他 人 财产 权 , 扰 乱 了市场 秩 序 , 而 且与 经济 纠纷 极 难 区分与 识别 , 因而 成 为司法 实 践 中的一 个热 点 问题 。 2 . 合 同诈 骗 罪构 成要 件 ( 1 ) 本 罪 的 客体 ,是复 杂 客体 ,即 国家 对 经济 合 同 的管 理 秩序 和公 私 财产 所有 权 。本 罪 的对象 是公 私 财物 。 ( 2 )本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在 签 订 、履行 合 同过 程 中 , 以 虚构 事实 或 者 隐 瞒 真相 的方 法 ,骗取 对 方 当事 人 财 物 ,数 额 较 大的行 为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二 百二 十 四条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 ,骗 取 对 方 当事 人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处 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金 ; 数 额 巨 大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 节 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合 同”必 刑 ,并 处 罚 金 ;数额 特 别 巨大 或 者 有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同”,而不能仅 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 “ 十 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徒 刑 ,并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本 须是 真 正意 义上 的合 同 。所谓 真正 的合 同必 须要 符合 合 同法第 9 罪 的 诈 骗行 为表 现 为 下 列 五种 形 式 :① 以虚 构 单 位 或 者 冒用 他 条规 定 的合 同基本 条款 , 包括 合 同标 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 或报 酬 、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

诈骗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犯罪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实践中,对诈骗犯罪进行认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帮助我们准确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

那么大家知道该如何认定诈骗罪吗?而诈骗罪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么认定诈骗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量刑1、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

二、合同诈骗罪与它罪法条竞合的问题1、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

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2、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

但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时,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法条竞合。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必然的竞合,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

笔者同意前者的观点。

3、所谓法条竞合通俗地讲“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分则性条款,其中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即两个法条发生重合,或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交叉的情形”。

就金融诈骗犯罪而言,其中许多犯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体现,行为的实施也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在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形成法条竞合,且包括包容竞合(如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两者存在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对此应适用特别法,以保险诈骗罪定性。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如何处理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如何处理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一、如何处理诈骗罪的刑事案件诈骗罪的处理流程如下:首先公安机关会对诈骗罪进行立案,在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应该进行侦查,对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确定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法院来对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定罪量刑,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1)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2)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在什么事情上,行为人只要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了对方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不同:(1)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2)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

三、诈骗罪追诉时效多久起算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因为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就犯罪主体而言 , 同诈骗罪 的主体既可 以是 自然 合 人, 也可 以是单位 : 而诈骗罪 的主体 只能是 自然人 。 而在 司法实 践 中需要 注意 的就 是 , 毕竟 单位是 人 的集合 , 单 位犯罪的实际实施者也是个人 , 在单位实施合 同诈骗 罪
可操作性 的具体 区分标准 。
章第八 节 的 “ 乱市 场秩 序罪 ” , 扰 中 而诈 骗 罪则 规定 在
位 主管人员 或者直接 责任人 员实施 的形似合 同诈骗 实
质上是诈骗罪 的情形 。 在实践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 与诈 骗 罪 的界 限 , 需要特别注意 区分这两种不 同的情形。
( ) 罪 主观 方 面 不 能 作 为 区分 标 准 四 犯
例, 对如何准确认定 合同诈 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予 以分
析。
很多共 同之处 , 例如 , 都侵犯 了他人 的财产权 益 , 都采用
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等。 至于两 者 的区别 , 刑法理论 上往往 套用我 国犯罪构成 的基本理


合 同诈 骗 罪 与诈 骗 罪 界 限 的理 论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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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诈 骗 罪 与 诈 骗 罪 界 限 的 司 法 认 定
构成理论作为分析 的理论根据 , 而无 意对诸 种犯罪构成
理论的优劣作 出评述 , 更无 意将犯罪构成理论之争 引入
的, 以。 所 犯罪客 观方面 的不同是 区分合 同诈 骗罪 和诈
骗罪的主要判 断标准。
( ) 罪 主 体 可 以作 为 区 分 标 准 三 犯
论, 从犯罪客体 、 罪客观方面 、 犯 犯罪主体 和犯罪 主观方
面 四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有 学 者 从 法 定 刑 设 置 的 角 度 对 还 两 者 进 行 比较 。 是 , 骗 犯 罪 在 实 践 中 的表 现 形 式 是 诈

最新整理浅析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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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浅析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可导致合同无效;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首先是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

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②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量刑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量刑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量刑合同诈骗与诈骗罪量刑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一、声明1.1 甲方和乙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2 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3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双方应当互相遵守。

1.4 本合同所称“诈骗罪”是指:在出租、出借、销售、转让不动产、车辆、设备、货物等方面,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对方或者第三方误认事实,骗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或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在证券、期货等市场上欺诈,非法获利的行为。

二、合同内容2.1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具体事项)达成如下约定:(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 (举例)提供租赁/出售/转让的物品/不动产,并保证物品/不动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合同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

b.(举例)在租赁/出售/转让过程中,保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a. (举例)支付合同所约定的租金/购买价款,以及遵守合同约定的使用、维护等规定。

b. (举例)在租赁/购买/转让过程中,保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2.2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解决。

2.3 甲方或乙方如有恶意行为或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向对方进行赔偿。

2.4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变更、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无效。

2.5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

三、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3.1 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2018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的文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该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说明,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笔者认为,文中有两个观点不妥,现在此提出,与刘晓虎法官商榷:一、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此语,总体观点正确,但所举合同类型有误,即声称“劳动合同”(文中称为“劳务合同”,属于不准确的用语,下文将简略述及)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这一说法有误。

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含义甚广,不仅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还包括了证券等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或说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等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这些市场中相应经营活动名义,签订相应的合同,骗取对方给付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动)之后,拒不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显然既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相应的市场秩序,显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包工头意欲无偿占有他人劳动,遂招用农民工一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即消失不见,则不但农民工因付出了劳动而未获报酬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企业招用工人,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晓虎法官应该是将市场经济的“市场”理解得过于狭窄,故有此误。

其实,笔者早就在略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别一文中,从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以劳动为骗取对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区别,同时也论证了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动及支付劳动报酬(广义,包括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为双方主给付义务的合同。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是⼀种犯罪⾏为,在现在看来诈骗的⼿段太多了。

其中合同诈骗只是⼀种,那么合同诈骗和我们常说的诈骗有什么区别呢?这是⼤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从下⾯的内容中⼤家就能知道是怎么回事。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产⽣时间区别合同诈骗故意产⽣的时间既可能是⾏为⼈实施⾏为的最初,也可能产⽣在其他合法⾏为进⾏的过程中。

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于⾏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段实施之前。

2、客体区别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合同进⾏了诈骗。

3、主体区别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然⼈。

不包括单位。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共同点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2、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

从逻辑学⾓度讲,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合同诈罪与⼀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两者都产⽣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在履⾏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或不完全履⾏;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有时也伴有欺骗⾏为;第四,两者都是⾮法占有特定物。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为⼈主观上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产⽣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看完本⽂之后⼤家都清楚了吧,合同诈骗和诈骗罪虽然只有两字的差别,但是在法律上确有不⼀样的规定。

我们就要根据本⽂的内容来进⾏了解,才能更好的进⾏区别两种犯罪,希望对您有帮助。

浅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兼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浅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兼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1 0 N
浅谈合同诈骗罪之“ 合同” 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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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合同诈骗 罪与诈骗 罪的区分
肖巍 鹏 刘 金 国
( 新余 市望城 工矿 区人 民检 察院 , 江西新余
360 ) 3 5 0
摘 要 :合 同诈 骗 罪 q 之 “ 同 ” 的界 定 ,应 从 市场 经济 主 体 和 立 法渊 源 来考 量 :首 先 ,作 为 合 同诈 骗 罪 客 体 之 一 的 -  ̄ - 合 e b - 经 济 秩 序是 一 个 难 以 让人 把 握 的概 念 , 因而 只 有 对 市 场 中最 基 本 、 最 重要 的 经 济 主体 — — 企 业 进 行 诈 骗 的 行 为 才 会 对 市 场秩 序
关 键 词 :合 同 诈 骗 罪 合同 诈 骗 罪
合同诈骗 罪 与诈骗 罪 的区别 , 主要或 关键 在于 行为 人是 否利用 了 “ 同”这种 形式 。从 民法 上讲 , 张借 据 、一张 合 一 保险 单 , 都可 以成 为合 同的形 式 , 能 否 把 利用 这 些 形式 的 但
诈骗 犯 罪 一概 认 定为 合 同诈 骗 罪 , 值得 研 究 。① 际 上 , 就 实 怎样 界定 “ 同” , 理论 界 存在 着 争 议 ,同时 也 困 惑着 济秩 序 。显然 ,只有 严 重侵 犯 了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秩 序 的 合 在 合 同 ,才 可 能成 为 合 同诈 骗 罪 中的 “ 同” 合 。然而 ,所有 司法 实践 。 不 法交 易 行 为都 或 多或 少 的 会 对市 场 经 济秩 序 有 所 影 响 , 理 论 界 对 合 同诈 骗 罪 中的 “ 同 ” 界 定 的 研 合 那 么如何 来 判断 行为 是 否严 重扰 乱 了市 场经 济秩 序 ,或 者 究 方 向 严重 ”的程 度呢 ? 当前 理论 界对 合 同诈 骗罪 中 “ 同 ”的界 定 主要 有两 说 ,怎样来 把握 这个 “ 合 笔 者认 为 ,应从 市场 经济秩 序构 成要 素的 角度来把 握 。 个 研 究方 向 。 构 成市场 经 济秩 序具 有 三个 要素 :一 是 市场 经济 主体 的行 1从合 同诈骗 罪的 客体 来 界定合 同 .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导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欺诈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才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施行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施行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仪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1.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在合同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下,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对象不同,诈骗罪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即通过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获得不法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欺骗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到欺骗目的。

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虚假手段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达到欺骗目的。

3. 法律责任不同,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在合同法的范畴内,一旦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对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有清晰的认识,以便在合同起草和执行过程中避免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非法的手段,却依然故意实施欺骗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欺骗。

结果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受到损失。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足以使人相信其具有的事实性内容,即可构成欺骗。

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诈骗罪时,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欺骗手段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其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再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社会标准。

被害人如果具有一般社会认识能力,但仍被犯罪嫌疑人的欺骗手段所蒙蔽,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而如果被害人的认识能力较低,容易被欺骗,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最后,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明显的主观恶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总之,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结果、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识欺骗行为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以次充好销售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此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

以次充好销售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此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

以次充好销售货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此⾏为是如何认定的?沈阳刑事律师为您普法【案情】2009年9⽉,⼀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到巫⼭县购买煤炭。

被告⼈⽥某某经张某介绍与王某认识。

⽥某某假冒巫⼭县笃坪乡劳武煤矿⼀矿井的矿长,冒名陈某称可以提供⾼质量的煤炭。

2009年9⽉20⽇,被告⼈⽥某某与王某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发热量5500⼤卡的煤炭。

2009年10⽉7⽇,⽥某某与黄某某签订合同,购买发热量3000⼤卡的煤炭3300吨,通过船运发往宜昌。

次⽇上午,王某通过银⾏将108万货款⽀付给⽥某某,⽥某某⽀付给黄某某购煤款66万元。

王某在宜昌对收到的煤炭经检验,其发热量仅有963⼤卡,以13.82万元予以出售。

【分歧】本案中⽥某某以次充好销售煤炭的⾏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种观点认为:被告⼈⽥某某主观上以⾮法占有为⽬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段骗取数额较⼤的财物的⾏为,构成诈骗罪。

第⼆种观点认为:被告⼈⽥某某主观上以⾮法占有为⽬的,客观上隐瞒事实真相,冒名称可以提供⾼质量的煤炭,与他⼈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后,待收到货款后低价从别处购买劣质煤炭发给对⽅,被告⼈的⾏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故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种观点,⽥某某的⾏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百⼀⼗条,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

《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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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一、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

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

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

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

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出发,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

四、典型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被告人王贺军谎称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岱和王惠明。

后王小岱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人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工程批文,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子良处长”与杨宜章等人见面,因此,杨宜章等人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工程批文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小岱11万元。

2004年1月7日,王贺军称受“张子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一份虚假的“24号井至主干线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工程项目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子良”。

2004年1月28日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贺军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九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一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小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小岱5万元为由,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虚构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目的事实,以许诺给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原审将王贺军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当。

王贺军上诉提出其行为是借不是骗的上诉理由,经查,王贺军的多次供述及杨宜章、王惠明、王小岱的陈述均证明,王贺军一开始即虚构身份,以许诺介绍他人承包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向各被害人诈取钱财,并予以挥霍,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另外,王小岱陈述王贺军没有还给他钱,王贺军也不能提供还钱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王贺军诈骗了杨宜章人民币72万元,但杨宜章陈述其被王贺军骗了70万元,故本院只认定王贺军诈骗杨宜章7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王贺军的上诉,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2.上诉人王贺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贺军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二)主要问题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王贺军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贺军以虚构的单位和工程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工程承揽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合同不是诈骗的手段,而是实施诈骗的诱饵,在合同签订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王贺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理由①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虽然同属诈骗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相近之处,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三是犯罪手段不同。

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当行为人既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普通诈骗行为,而且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时,就应当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分别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但并非任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是因为,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出发,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立法设立该罪以专惩此类犯罪的初衷,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保护客体的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才能满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也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与这种法益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②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

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

合同的签订是指自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开始,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经过要约和承诺,最后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适时地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过程。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履行为目的,签订行为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定化,从而为之后的履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而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实施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如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等等。

同时,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司法意义在于,可以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其他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由于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保证合同订立生效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

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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