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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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简单讲义
第十四章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行使。侦查的工作即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的工作,也包括为保障案件侦破而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工作;搜查工作;扣押物证、书证工作;鉴定工作;通缉的工作。当然,以上侦查工作并非每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备内容。
二、侦查活动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
2、客观全面原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
3、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复杂性决定的);
4、依法办案的原则(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是为了什么理由)。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案件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
2、传唤或者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延长时间。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发问。
4、讯问聋、哑人,应提供翻译,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在认可的基础上签字。
6、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
四、搜查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缉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由于侦查行为往往会损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的,如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故在公安、检察机关慎重行使的时候,当事人的自我保
护也是很重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可通过辩护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的方式有自行辩护和律师帮助其辩护。与前者相比,律师帮助其辩护能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1、在场权:即当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此制度对于防止非法讯问,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此制度。
2、会见通信权:指辩护律师有同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权利。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当事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
3、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指在案件审理前获得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材料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如下相关权利(1)、接受有关纠纷通知获取自己受聘的信息;(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3)、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权和请求证据保全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关的规定不甚合理,主要在于:(1)律师介入调查取证的时间太晚。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调查取证,而在最关键
的侦查阶段不能介入;(2)、调查取证的权利受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收集证据时,需经证人同意;如果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还要经有关机关批准(法院、检察院)。3、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律师可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决定权在有关机关,律师非常被动。
七、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案件的侦查,应做到以下几点: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根据以上条件,有如下结果:1、符合案件构成要件的,将有关案卷、证据等移送检察机关;2、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可作出如下处理:
1、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九、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来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节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此活动主要是为了弥补以前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