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六月七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制定《办法》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重要举措。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有效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
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启动了专用标志设计与使用管理规范的起草工作。
2019年10月,确定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同时,在深入理论研究和现状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定并公开发布。
制定《办法》是加强统一监管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多年以来,我国多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存使用,不仅不利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也增加了部分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加大了地理标志监管执法的工作难度。
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制定《办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不符合《办法》规定且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_细则_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doc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具备齐全的计量标准设备(器),计量标准器经法定计量技 术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至少有 2 名以 上获相应项目检定或校准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或注册计量师); 申请条件
(三)具备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的工作场地和环境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资料; (五)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xxx
监督电话
12345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址: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151 号窗口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内江市质监局“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第二批)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谢谢观赏
内江市质监局“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第二批) 1、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78 号令);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78 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 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 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 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需要更换计量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域。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1号公告确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规划与财务处、中小企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消费品工业处、各地(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协会组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事务由协会负责办理,并随时向办公室汇报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和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建立台账;(三)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和初审;(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产品特色;(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宣传。
第六条专用标志印制。
办公室授权协会承担专用标志的印制、提供,印制和提供数量报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七条申请原则。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办公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证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保护范围内;(二)加工的个体生产者,由当地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收集,对质量合格的产品登记在册,统一申报;(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区)》(DB54/T ∧∨0053-2011),有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五)其他相关材料。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图样如下:(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程序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令二、办理条件1、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3、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三、工作程序(一)产品申报审批程序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二个月;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二)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和注册程序1、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3、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最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0.2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51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和产地越来越重视。
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则是保障这些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重要举措。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以及个人理解。
1.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是国家对某一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质量、声誉和特征进行法律保护的标志。
这些产品通常因其独特的地域特征、传统生产技艺以及与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相关联而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市场认知度。
2. 使用说明的重要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对于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说明可以帮助用户准确地了解到产品的产地和质量特征,避免遭受假冒伪劣产品的损失。
对于生产者而言,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3. 相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和管理规定。
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标注清晰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还需提交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保障用户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作为用户,选择购物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不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品质和服务,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支持和保护。
生产者应该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将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发挥到极致,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的美誉度。
总结回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不仅是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保障,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保护和传承。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规定,用户也应理性消费,支持和认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过程常见问题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与后续监管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审核,存在提供的地方标准(草案)或技术规范不规范,不完 整,层级不清,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三)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性不够密切(不可复制性)
➢ 针对产品的感官和理化指标,重点描述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气候、 土壤、水质)和人文因素关联性。
➢ 有些申报材料有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联性,无与人文因素的关联性。
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必须满足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特色 指标要求。
2.严把专用标志印制关。
➢ 专用标志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 年第109号)关于颜色和比例的要求。鼓励将专用标志直接印制在获得保护地理标 志产品的包装上。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围。
(九)理化指标缺乏检验数据支撑,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
➢ 1.拟定的理化指标无依据,检验报告少,没有代表性抽样检验。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品种,对每 个品种、各个乡镇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保证抽检有代表性,合理确定理化指标范围。(避免 以后修订指标)
➢ 2.检验报告产品名称与申报产品名称不相符。 ➢ 3.有些检验报告为无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而且检验项目与理化指标不对应,有些仅检测
➢ 如:区局地标展厅部分产品贴标不规范,玉林牛巴(职业打假人,标注企业标准, 多次上诉)
不妥之处, 欢迎批评指正!
谢谢!
如:什么时候开始叫这个名称?有什么证明材料?地方志有无记载或早年 的宣传材料有无记载?
(六)保护对象不明确
未明确保护对象是什么产品形态?如是鲜品还是加工品?是活的还是 屠宰后的?
如: × × ×辣椒(鲜椒、干椒)、× × ×鸡(活鸡、白条鸡)
(七)产品知名度佐证不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堂教学设计模板(V9.0) 页脚内容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质检总局批准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
制订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省级地方
标准 省局组织专家开展标准技术审
查
省局发文公布地方
标准
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按实施后的标准要求送检地理标志
产品
凭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向省局
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
报省局,省局审查后报国家总局
国家总局审查后发布标志使用公
告
公告批准
通过
合
格
初审合
格
审查
通过
三个月
后
印制标志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