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医学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按本校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协议书规定)到本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本校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和入学资格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休假,应事先持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请假。
短期病假(两个月之内)由所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研究生因事离校(所院),必须事先请假。
时间在四周以下者,由导师、科室和所院领导批准;四周以上(含四周)者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需要考虑到研究生的特殊性以及教育质量的保障。
下文将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背景、目的、原则、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研究生教育成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研究生的入学选拔和学术成果的达成对整个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起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研究生学籍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学籍信息不够完善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的1. 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业要求完成学业。
2.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和学术研究,促进其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提升,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3. 保障高校教育质量和声誉:规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素质,增强高校的办学声誉,从而提升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研究生,确保每个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师生互动: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强调师生互动,教师要关心和指导学生的学业和科研,以促进他们的成长与发展。
3. 鼓励创新: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鼓励学生进行创新研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和创新能力。
4. 纪律严明: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纪律严明的原则,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业要求,确保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内容1. 入学与招生:明确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同时规定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2. 学籍注册:规定研究生的学籍注册时间和流程,提醒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工作手册
研究生工作手册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二○○七年九月明德厚学沉毅笃行目录一、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二、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7)三、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4)四、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规定 (15)五、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术研讨(Seminar)必修环节的暂行规定 (18)六、研究生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 (22)七、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 (23)八、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暂行) (24)九、关于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要求 (30)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39)十一、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43)十二、南京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 (48)十三、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 (51)十四、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 (57)十五、关于选拔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61)十六、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65)十七、“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68)十八、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70)十九、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72)二十、研究生宿舍用水、用电和室内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74)二十一、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规定 (76)二十二、关于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78)二十三、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79)二十四、南京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 (82)二十五、南京工业大学校园网BBS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4)。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权益的保障,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相关规定,探讨了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学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基础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以及学位的授予。
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研究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是保障研究生权益的基础。
只有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程序,及时更新并核对学籍信息,才能准确记录学生的论文成绩、学术活动等重要信息,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其次,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保障研究生权益。
研究生作为高等教育学习阶段的学生,应当享有与其学习水平和学术能力相适应的权益。
通过规范学籍管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在学业、科研、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权益,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取得应有的学位。
另外,规范学籍管理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障。
只有通过规范学籍管理,才能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规范学籍管理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为了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科研等方面重要的依据,也是毕业和学位审核的基础。
因此,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责任以及档案的密级等内容,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更与调整规定。
学籍变更与调整是学生学业发展中常见的情况。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1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研究生请假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 审批表(网上下载),并经批准方为有效, 否则作缺勤处理。
2、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 院 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 公室备案; 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 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 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上学期间改专业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改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Biblioteka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工校研〔2007〕27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3、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在开学前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一)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或院、系、班级安排的各类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病,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手续。
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抽调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
(四)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1、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报学院。
2、请病、事假两周以内,须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3、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
(五)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处理和成绩以零分记载外,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给其一次重修机会(开除学籍除外)。
三、休学与复学(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养治疗,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复、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超过一年的,作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休学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三) 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
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外,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
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四)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证明材料,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3、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4、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中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5、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6、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7、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坚持学习者;8、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9、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10、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者;11、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劝说无效者;12、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二)退学研究生的处理1、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停发普通奖学金。
2、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或其家庭所在地。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人员,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找到就业接收单位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部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五、学制与学习年限(一)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在延长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二)硕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三)博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对于少数研究生修满硕士学位全部课程学习,学业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六、奖励和处分(一)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其方式主要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具体处分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三)研究生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七、转学和转专业(一)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1、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者;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二)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需向导师、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八、毕业和就业(一)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二)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若经答辩委员会研究,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经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
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四) 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按时答辩者,必须在学制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
(五) 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或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在校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核。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方能报考。
(七) 经中期筛选考核确认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发给《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通知书。
如在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研究生部有权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改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
(八) 研究生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九)研究生的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进行,自主择业、不包分配。
(十) 研究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的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十一)肄业、结业研究生,应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
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九、学籍材料归档研究生部、各学院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学习、人事档案归档工作。
研究生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1、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报名登记表;2、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3、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4、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决定;5、研究生奖惩及相关证明材料;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十、附则1、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2、在职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由原单位提供。
3、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中达不到培养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应作退学、结业、肄业等处理,并由原单位接收安排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