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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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利率综述

民间金融一般指游离于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行为,也有很多人把它称为非正规金融。而这些民间金融行为自发形成的资金交易价格便是民间金融利率。但必须意识到民间金融市场远不是统一的市场,该市场往往是高度割裂的,各个分市场有着彼此相对独立稳定的价格和参与群体,其利率往往是多层次的。

第一层次:零利率或低利率。

由于民间金融可以通过“熟人社会”的社会活动来确保资金回收,否则给予舆论谴责等违约惩罚,使采取零利率或低利率进行借贷成为可能。陈锋、董旭操(2004)在《中国民间金融利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再认识》中指出,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了以互助互济的原则,即并不以获利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相互帮助以应付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其形式主要包括友情借贷、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姜雅莉(2005)在《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浅析》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可能很低,甚至是无息。但这种低息或无息却是以支付面子和人情为代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子和人情就是利息。如把其折合成利率的话,那么此利率水平也是较高的,只是该种利率不是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而已。

第二层次:中等利率。

姜旭朝(1996)在《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中提出,中等利率是民间灰色借贷的主要利率形式,是我国利率较为适中的水平,具体高低视期限的长短而定。在资金供求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更高一些,但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其借贷利率反映了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尤其反映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求状况。陈锋、董旭操(2004)认为,中等利率在民间金融中占有主要地位,实际上代表了民间资金的真正价格。陈瑛(2007)在研究民间金融的利率效应时指出,中等利率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意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张凤(2009)在《中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路径依赖与发展趋势分析》认为中等利率主要发生在非亲友之间的私人借贷活动中,以盈利为目的,利率一般达到银行同档次利率的3至4倍。由此可见,对于中等利率的水平和适用范围,国内学术界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

第三层次:高利率。

高利率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虽然比重不大,但却是民间金融一种典型的活动。高利率的合理性一直广受争议,甚至被指责是一种剥削手段,但实际上高利率是民间金融市场自我选择的结果。刘义圣(2007)在《关于我国民间利率及其“市场化”的深度思考》中指出高利率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甚至更高。陈瑛(2007)认为,一方面高利率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能吸引更多的储蓄,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会对正规金融造成负面的影响,并诱使正规金融冒险“寻租”。张萍(2009)认为高利率不仅对放贷人有利,对借贷人同样也相对合理,因为借款人无法筹集到资金,只能花费较高筹资成本来获取资金。

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利率是资金价格的反映,当利率升高时,人们对资金的需求会减少,而当利率降低时,则需求会增加。那么在民间金融利率高于正规金融利率的状况下,为什么民间金融活动如此活跃? 很多学者对民间利率形成机制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

Besanko 和Thako(1987)认为,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是由于借款人属于风险偏好者,意图投资高风险或投机性项目,贷款人为了补偿承担的高风险而要求高利率,换而言之,高利率是民间金融对高风险的一种反应。也有学者(Adams and Vogel,1986;张军,1997)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出发,认为金融抑制下的信贷配给是民间金融利率居高不下的缘由,其它研究还有胡金焱(2014)等。

江曙霞(2001)在《信贷配给理论与民间金融中的利率》中对于高于正规市场利率的现象给出了四条理论解释:其一,民间金融中的贷款数额小,而管理和运作成本几乎与大额贷款一样高,使得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其二,融资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缺少抵押和担保,面临较高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求较高利率予以补偿;其三,在利率管制下,金融机构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分配给大的借款人,得不到贷款的小借款人只能付出较高的利率到民间金融市场融资;其四,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小企业比大企业面临更严重的信贷配给问题,小企业只好付出高利率从民间金融部门融资。

洪丹丹(2007)在《我国民间利率的缺陷及应对之策》一文中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地下”隐蔽性质,其利率水平不具有正式性和公开性,因此民间利率不完全具

有市场利率的特性,是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其利率决定自然也不等同于市场利率的决定。

张庆亮(2008)在剖析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上的高利率时指出,高利率是农村非正式金融对高风险的一种反应,是在几乎处于非法环境中的借贷双方在综合考虑机会成本、风险成本、交易成本、资金供求状况、当地民间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率以及市场中垄断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讨价还价的结果。他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竞争的加剧,利率的决定受到的制约因素越来越多,出现过分的高利率的可能性在逐步下降,具有较强市场性的利率就会形成。

刘燕(2008)《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决定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运作绩效评价》中提出,民间借贷的贷款者出于安全性考虑又将贷款对象限定于信息掌握充分的关系客户上,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具有明显的分割性和垄断性,垄断导致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

陈蔚、巩秀龙(2010)等通过设立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决定模型,证明了由于农村市场的分割性和正规金融较高的进入成本障碍,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垄断竞争,进而导致非正规金融利率高于正规金融利率。

国内学者主要借助于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对我国民间金融利率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根据实地调查的资料,现有文献概括了民间金融利率的现状,系统归纳了民间金融利率的形式,深入剖析了各种民间金融利率的本质,并试图从理论上说明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机制。由于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再加上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现有文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统一。特别是对于民间金融利率决定机制的研究更是众说纷纭,难以形成统一的框架,这与其形式多样以及区域差异有密切关系,利率的决定也不可能一致。

综合上述文献分析,民间金融利率分析的几种主流观点其实可以归结为供给和需求两方面。

首先,由于存在金融抑制从而使民间金融有了需求的基础,部分企业不能成功的通过正规方式完成金融借贷,便转入民间金融。正是这部分企业的需求才有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因此供需关系形成了价格,所以民间金融中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跟金融抑制导致的需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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