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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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P 1
二、公司法的性质P 2—3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P 3--4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
P 5 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P 5--10
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
2、营利性;
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
能力;
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P 10--12
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
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
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
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
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P 12—15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
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
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
的财产,其占有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
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分公
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010.10..4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
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必须
将本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而子公司不需要将子公司列为被告;
3、按照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
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照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P 15--17
1、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否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股东的人数是否限制和股份是否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2011.10..3 2011.01..3 2010.10..3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劳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自治原则;
二、股权保护原则:投票权、分红权、转让股份的权利、认股权、知情权;
三、管理科学原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P 24
二、公司法的结构P 24—25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P 25—27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1 8世纪末,英国的“南海泡沫案”
第三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P 44--45
定义:是指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P 45—46
1、自由设立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
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为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
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
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P 46—47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
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P 47—48 2009.10..5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行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政府主管机关;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P 48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
债务和损失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
索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
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P 48--51
1、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的股东);
2011.01..4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认股东;
确定企业规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制定公司章程;
出资与验资;
工商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P 51—55
1、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2011.01..4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方式要经创立大会批准);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