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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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控辩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公诉机关)与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保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活动。

控辩平等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诉讼理念。

本文将详细阐述控辩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内涵、立法依据、具体表现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控辩平等原则的内涵1. 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双方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辩论权、质证权等。

(2)控方与辩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3)控方与辩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提出辩护意见、上诉等。

2. 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2)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控方与辩方均有权提出证据、质证。

3. 诉讼义务平等诉讼义务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

(2)控方与辩方均有义务按时参加庭审、提交证据等。

4. 诉讼保障平等诉讼保障平等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保障。

具体表现在:(1)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回避。

(2)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3)控方与辩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

三、控辩平等原则的立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确立了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一、被告人诉讼地位概述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刑事程序法要求,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实体要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他是辩护的主要承担者,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同时,刑事诉讼本身也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的裁决结果对被告人有着重大影响。

其次,被告人是公诉或者自诉针对的对象,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人身上的不可替代性。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审判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证据制度得以运行和操作的重要基点。

二、我国的立法与现状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偏离正确方向的体系,被告人的地位则是这个体系中偏离正确方向最远的部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尽管在立法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公开宣称各个刑事诉讼主体在地位上存在差别,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实践表明在对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衡的局面,导致刑事法律价值的难以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归为当事人一类,这说明我国对被告人与受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

然而,这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中二者的诉讼地位大不相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位置设置就是刑事诉讼各个主体地位不平等最直观的体现:法官居中坐在高出其他人之上的审判台上,前面检察官和律师左右相对而坐,再往前正对着法官并且位置通常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被告在庭审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坐着,而是被要求站着参加诉讼。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变过 程 , 诉 讼 主 体 地 位 在 立 法 上 由 禁 止 强 迫 自证 其 罪与 沉 默 权 、 罪 推 定 及 有 疑 唯 利 被 告 原 则 来 保 障 。在 我 国 , 其 无 法律 上 规 定犯 罪 嫌疑 人 、 告 人 是 刑 事诉 讼 的 当事 人 , 有 诉讼 主 体 地 位 。 但 由 于我 国有 关 保 障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被 具 被 人 诉 讼 主体 地 位 的诉 讼 原 则 和 制 度 尚不 完善 , 致 其 仍 然 没 有 彻 底 摆 脱 诉 讼 客 体 地 位 。 导
人诉 讼 主体地 位 的诉 讼 制 度 尚不 完 善 , 作 为诉 讼 其
主体 而享 有 的能够 与追 诉机 关相 抗衡 的诉 讼权 利还
有欠 缺 , 致其 在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没 有 彻 底摆 脱 诉 导
讼客 体地 位 。本 文 拟 回顾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诉 讼 被
地位 的变迁 , 讨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诉 讼 主体 地位 探 被
司法 警 官侦 讯 的特 定 人 而 言 ; 称 为 “ 告 ” , 在 被 时 是
指在 侦查 中受 检察 官 或法 官讯 问 的特定 人或 是在 审 判 中受法 官审 判 的特定 人 。有 时 “ 被告 ” 采 广义 , 也 兼指“ 犯罪 嫌 疑人 ” … 。
在我 国 的 刑 19 9 6年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前 后 有 所 不 同 。 19 9 6年 刑
查 到法 庭 判 决 生 效 前 统 称 为 “ 事 被 告 人 ” 刑 。伸 言
不 同 的国家 和地 区 , 由于刑 事诉 讼制 度 的差异 ,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称 谓 也 各 不 相 同 。在 采 被

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

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定位之我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不但不符合 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和发 展趋 势 ,而 且存 在 理 论 和 实践 上 的弊端 。对
为将犯罪解释为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 民 利益的国家的侵害不过是对 国家强权的迎合而已。
而且 主流 学 者 往 往 着 眼 于对 被 告 人 的人 权 保 障 , 而未 能将之 延伸 为 强 大 的 国家对 弱 小 的个 人 ( 既 保 护 犯 罪人 ,也 同样 包 括 刑 事 被 害人 ) 的压 制 。 学 者 们 之 所 以 忽 视 了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 害 ” 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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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被 害 人诉 讼 地 位 定 位 之 我 见
罗尔另
( 中共 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 成都 [ 关键词 】 诉讼 法律地位 ;利益表达 ;诉讼 权利衡平 ;对话 [ 摘 要 】 被害人在诉讼 法律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应是诉讼 主体 ,传 统的 当事人地位 实乃属 法律关 系 中的地 位。笔
是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的地位是看谁的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这一实体法律 关系问题 。i 检察机关与案件实体没有任何利害
关 系 。当事人 的地位 是在实 体法律 关 系中形成 的 ,
只要一个公民、组织 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和财 产权利受到犯罪的侵害 ,他就 自然地成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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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而公 诉案件 中的被 害人则 不是 诉讼 主体 。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为保 护 被 害人 在 诉讼 中的 权 利 ,将其 明确 规 定 为 当事 人 ,该 法第 八十 二 条 第 二项 规定 :当事 人 是指 被 害 人 、 自诉 人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告 人 和被告人 。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课前概述
根据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 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不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2. 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行政执法机关 治安保卫机关 (二)职能:控诉 (三)组织 1.组织体系 • 中央一级-------------------------------公安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局 • 县(城市的区)--------------- 公安局 (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 4.诉讼义务 • (1)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怎么 办?) • (2)如实控诉: •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 (3)按时出庭(未按时出庭怎 么办?)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
不可替代性、结局直接利害关系、供述辩解法定证据
3.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辩护权(刑事法律援助)、对自诉人
(五)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 1.上级检察院 • 能否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 • 能否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 2.下级检察院 • 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是否有 义务接受?
★★讨论(多选)
• 某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许某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 防卫,意见分歧很大,于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 报,请示处理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听取汇报后, 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求县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要求作出 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关于本案的处理程序,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略论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保护

略论犯罪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保护

义务 , 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 并 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每一个法人都有其 自 的 身 整体利益 , 即使是机关法人也具有其局部利益 , 专 门的公诉机关不一定能反映其利益要求 , 因而 , 法 人的利益与 自 然人的权利应能获得同等保护 。作 为被害人 , 法人 的诉讼权利 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 使。 其他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 , 但有 自己的组 织机构和财产 , 当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 害 时, 也需要 给予法律保护。所 以, 赋予其他组织被 害人的资格属情 理之 中。其 他组织成为被 害人 后, 诉讼权利 由其负责人代为行使 。 ( 犯罪被害人的受害内容 三) 被害人哪些权益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才能 构成受害内容呢?一般而言,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可以成为受害内容 。人身 权 利具体包括公 民的生命 、 、 、 健康 人格 人身 自由、 婚姻 自由、 住宿不受侵犯和通讯 自由; 民主权利则 指公 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申诉、 控告 权、 批评监督权和宗教信仰 自由等。如果言论 、 出 版、 结社 、 游行 、 示威等政治 自由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 也可成为受害内容 。财产则包括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 , 具体的财产 内容有所有权 、 债权 、 知识 产权和继承权等几部分 。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 以财产权利 为受害 内 容, 但其享有的人身权利 , 如名称权 、 名誉权、 荣誉 权以及著作权 、 专利权和商标权 中的身份权受到 犯罪行为侵害时 , 同样可以成为被害人。 二、 犯罪 被 害人 的诉讼地 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 的利害关系是对立 的, 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 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 内容 , 忽视双方中 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 不适 当的。新刑事诉讼 法在强化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 时, 对被害人 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 以了很大地 重视。原刑事诉讼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 害人作为 般诉讼参与人看待 , 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 事人 。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被害人保护的整体性和 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参与, 改变 了被害人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 中的被动地位 , 使被害人 从一个被“ 遗忘” 的角色转变为一个积极的、 主动 的参与主体 , 赋予 了被 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不依 附 于公诉人的诉讼 地位, 使被 害人拥有 了独立 的诉 讼主体资格 。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 由以犯 罪人为中心 , 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 平衡 , 并开 始强 调被 害人利 益与 国家利 益 的平 衡 [ ] 第一 , 害人在法庭上拥有 与其独立 的诉讼 被 地位相称的席位 。 法庭的席位设置 , 不应 当是控、 辩双方两大 阵营的对垒 , 而应 当是公诉 人 、 被害 人、 被告人三方不相隶属的三足鼎立 。第二 , 被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他们涉嫌犯罪的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调查、被定罪的位置,但他们也有⼀定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完全⽆害,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1)犯罪嫌疑⼈、被告⼈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的地位。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被告⼈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被告⼈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

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被告⼈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被定罪、判刑。

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被告⼈在⼀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被告⼈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出于⾃愿。

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的被告也是可以找律师来帮助⾃⼰辩护,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等等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争取到哪些权利,可以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c.承受强制措施和伪证责任
二、单位被害人
1.诉讼主体资格 2.参与刑事诉讼方式: a.应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
担诉讼义务;
b.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诉讼 代表人”身份
c.可以提起自诉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概述
一、定义 ——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
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二、类型 1.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
诉讼进程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与 案件终局有直接利害关系;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 利,对诉讼过程和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 大的影响。
第三节 被害人
一、定义 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
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
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3.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代理人
由法律规定的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 为能力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四、证人
除当事人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 关作出陈述的人。
五、鉴定人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专门知识
或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 鉴定意见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 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定义 1.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
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2.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 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如果⾃⼰因为犯罪嫌疑⼈、被告⼈的犯罪⾏为遭受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追究⾏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赋予被害⼈刑事诉讼当事⼈地位,在法律规定的层⾯上⽆疑是提⾼了被害⼈的诉讼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提⾼被害⼈的诉讼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的权利,还是⼀个需要进⾏全⾯考察的⼤问题。

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次将被害⼈列为当事⼈。

对于这⼀规定,学者们看法不⼀,基本上有三种不同观点:⼀是基本肯定的观点。

认为这⼀规定是较为合理的,⼀⽅⾯照顾到了被害⼈个⼈权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基本⼀致中存在的差异,注重了对被害⼈正当权益的维护;另⼀⽅⾯⼜遵循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未赋予被害⼈独⽴当事⼈的地位,照顾到犯罪嫌疑⼈、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刑事诉讼公正的要求。

⼆是基本否定的观点。

认为“将被害⼈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虽然具有⼀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于利”,因此“应废除现⾏的被害⼈作为诉讼当事⼈的制度,在法律上确定被害⼈为⼀种特殊的诉讼参与⼈,给予较之⼀般诉讼参与⼈特殊的诉讼礼遇和诉讼关照”。

三是既肯定⼜否定的观点。

认为我国刑诉⽴法赋予被害⼈当事⼈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不妥和不⾜之处。

有学者从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被害⼈利益应当兼顾,国家追诉犯罪的权⼒与被害⼈控诉犯罪的权利应当互相制约;被害⼈与犯罪嫌疑⼈、被告⼈的地位应当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对称的⾓度,指出⽴法者在强调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虽然已经重视⼈权的保障,但在保护个体利益尤其是被害⼈的利益时,仍显得顾虑重重且对被害⼈权利的保护⼒度不如对被告⼈的保护,限制剥夺了被害⼈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从⽽使被害⼈当事⼈地位名实不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制度摘要: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国家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

作为矛盾的双方,刑事司法中国家公诉权天然的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控诉人严重打击的诉讼格局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旨在结合外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进行综合研究,针对外国和中国两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和司法层面中人权保障的执行问题来分析、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对于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空洞的称谓,它预设了概念所指称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与受刑事追究者这一概念紧密相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受刑事追究者的历史演进,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时间分界点,经历了从笼统的被告人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科学划分。

在1996年3月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究者统称为”被告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分界线,在此以前被成为”犯罪嫌疑人”,再次以后被称为”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这时他才能被确定为罪犯。

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是以侦查中-审判中作为区分标准的。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被告人”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诉讼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为了突显与国家追诉权利相对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刑事追究者的主体地位,强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保障。

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

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

2020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目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

以下是"2020法考必备考点: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快来学习吧!一、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被害人1。

概念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并且与人民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此,广义上的被害人包含着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

被害人的特点(1)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了解案件情况,陈述本身为法定的证据来源;被害人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者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方的询问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追究犯罪和犯罪,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致相同的诉讼权利。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特殊诉讼权利)(1)报案、控告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XX报案或者控告。

(2)申诉权: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XX或提出申诉.(3)委托诉讼人: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4)自诉权:对有证据证明机关、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XX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级人民XX的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抗诉.(6)申请复议权:对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被害人的诉讼义务(1)如实向机关、人民、人民XX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

如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犯罪嫌疑⼈与被告⼈有什么区别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益的完善,如今的社会也变成了法制社会,⼈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些法律术语,有的术语看上去很相似,但却有着区别。

⽐如,犯罪嫌疑⼈与被告⼈有什么区别?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嫌疑⼈与被告⼈有什么区别1、犯罪嫌疑⼈和被告⼈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2、“犯罪嫌疑⼈”和“被告⼈”虽然是对因涉嫌犯罪⽽被追诉的⼈的两种称谓,但是却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质意义。

“犯罪嫌疑⼈”和“被告⼈”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且互相间还有独⽴的意义,即“犯罪嫌疑⼈”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

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不会变成“被告⼈”,诉讼将会终⽌。

3、不仅在程序意义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与被告⼈也有区别。

犯罪嫌疑⼈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1)委托辩护⼈(2)拒绝回答侦查⼈员提出的与案件⽆关的问题(3)聋、哑犯罪嫌疑⼈有权要求通晓聋、哑⼿势的⼈参加讯问等程序(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5)有权⾃⾏书写供述(6)有权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7)有权提出申诉。

⽽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项权利:(1)参加法庭调查,进⾏证据质证(2)参加法庭辩论(3)向法庭做最后陈述(4)对⾃诉⼈提出反诉(5)提起上诉(6)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整理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与被告⼈的区别了,从这两个法律术语的区分也能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以及严谨性,如果对于犯罪嫌疑⼈和被告⼈的区别还有需要了解的地⽅,建议咨询⼀下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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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3篇)

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诉讼的核心主体,其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本文将从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内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内涵当事人法律地位,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其与法院、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活动,查阅案卷材料,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提供证据等。

2. 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3. 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法院、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诉讼代理关系、证人关系、鉴定人关系等。

4. 诉讼结果: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包括胜诉、败诉、调解等。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9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进行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具体表现1. 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提供证据等。

2. 诉讼权利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提供证据等。

诉讼地位分别有哪些

诉讼地位分别有哪些

诉讼地位分别有哪些在法律界,诉讼地位我们⽿熟能详,其实诉讼地位,就是指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有关⼈员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和作⽤。

那么诉讼地位分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地位分别有哪些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当事⼈双⽅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当事⼈都平等地⾏使诉讼权利,当事⼈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事诉讼是⾏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被告⼈)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

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私犯罪侦查局。

在考试中,⼀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民检察院是唯⼀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持公诉;抗诉;执⾏监督;等等。

⼈民法院是唯⼀享有审判权的机关。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除包括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外,还包括犯罪嫌疑⼈、被告⼈、被害⼈、⾃诉⼈、辩护⼈、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和证⼈、鉴定⼈、书记员、翻译⼈员等诉讼参与⼈。

各诉讼参与⼈(尤其是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这是刑事诉讼的⼀个重要特征。

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

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

不论诉讼地位如何,双⽅当事⼈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 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 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 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法律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区别(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广泛存在于社会活动当中,与我们的人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诉讼的发展应当由当事人推动,法院处于中立听讼的地位,而当事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是处于主体地位。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关于▲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位置▲(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

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

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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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样子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他们涉嫌犯罪的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调查、被定罪的位置,但他们也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完全无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下面赢了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对待的态度及其权利的享有状况,是公民法律地位高低及权利实现程序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将被追诉人区分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与国际通常的做法是一致的,在诉讼理论与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注:在我国,被追诉的公民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毋庸讳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诸多缺漏。

这和我国法治时间较短、诉讼民主化不足密切相关。

在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刑事领域的法治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

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基本权利,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更体现了法治的水准。

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表现为诉讼原则、制度、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以及权利保障实质化。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属于超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封闭性与专权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纠问式侦查体制,它使得侦、辩之间力量严重失衡,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很不利,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实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也是可以找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等等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争取到哪些权利,可以来赢了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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