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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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第2章自然人

第2章自然人

•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 人。
•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 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 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三节监护
一、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种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 2、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 祖父母;(2)兄、姐;
胎儿是尚未出生 的生命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 出生的胎儿,我国
《继承法》规定,应当 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注意不同情况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例题·多选题】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 的是( ) A、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转让或抛弃 B、民事权利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C、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D、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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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 资格。

法律上的自然人

法律上的自然人
2、宣告死亡的要件 :
(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
一般失踪,满4年;
意外事故失踪,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最高法院解释, 申请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要件:
① 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 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④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①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3、宣告死亡的效力:
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
(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
(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则第19条):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
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
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条款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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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大全第一章概述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法律条款大全,以便读者了解和熟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各个领域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条款:第二章民法1.自然人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出生时起开始,截至死亡时终止。

2.契约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章刑法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1)故意杀人数人的;(2)罪犯在杀人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3)暴虐手段杀人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四章劳动法1.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定额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企业法1.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2.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其持有的股份数为限,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1.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同他人订立合同,再许可他人实施。

2.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应当依法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发给注册商标证书。

结语以上是对各个领域中部分重要法律条款的介绍,仅供参考。

若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条款,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第二章自然人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第二章自然人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 第⼆章⾃然⼈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甲从某⼚退休返乡后,决定利⽤曾在红星公司⼯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台布的加⼯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活并进⾏技术指导。

三⼈起草了⼀份协议,但尚未签字。

当年底,完成多批加⼯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按约定⽐例进⾏了分配。

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红星公司要求甲、⼄、丙赔偿,⼄、丙称⾃⼰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甲、⼄、丙三⼈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 B.⼄、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 C.甲、⼄、丙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D.甲、⼄、丙是协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考试⼤论坛 正确答案:C 2、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个⼈合伙),由甲、⼄、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丙各出资30%。

甲被推选为负责⼈.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

⼄、丙知道后表⽰反对。

甲的这⼀⾏为的效⼒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为⽆效,因为未取得⼄、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为部分⽆效,即对⼄、丙的份额不发⽣效⼒ C.甲放弃债权的⾏为效⼒未定,即取得⼄、丙的同意发⽣法律效⼒ D.甲放弃债权的⾏为有效 正确答案:A 3、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以外的第三⼈要求⼊伙,正确做法是什么? A.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 B.他合伙合同的约定是否允许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D.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之间的信任关系⽽存在 正确答案:C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合伙⼈按照出资⽐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 A.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只负有限责任 B.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只能根据合伙协议按⽐例向合伙⼈主张债权 D.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承担⽐例对债权⼈没有拘束⼒,仅对合伙⼈之间有拘束⼒ 正确答案:D 5、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班教师。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共有7个章节,共计99条。

以下是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第一章:总则
条款1-16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条款17-29
自然人部分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条款30-4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部分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权利和义务、代表人和负责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第四章:民事权利
条款45-73
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条款74-88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
要件、效力和无效、撤销等,并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则。

第六章:民事责任
条款89-93
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基本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章:时效
条款94-99
时效部分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索赔的时效规则。

以上是《民法典总则》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最新成人高考专升本 民法 课堂学习笔记精编

最新成人高考专升本 民法 课堂学习笔记精编

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 第二章 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转自环 球 网 校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

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

B.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义务的资格):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18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篇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最基本法律原理自行查阅1、胎儿: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主体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例人格权---民法典992条)3、公民----公法概念。

自然人----私法属性(民法)4、民事权利取得:出生仍生存。

(特殊案件除外)5、民事权利能力消亡-------死亡。

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时间。

6、关于互相有继承权同时死亡的顺序:没有继承人先死亡;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同时死亡。

7、申请宣告死亡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人是否有先后顺序,存争论)8、第14条: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

此为抽象概述,起点平等。

不要机械理解。

9、自然人死亡:脑、心双死亡的中国标准。

10、第16条:胎儿权利保护范围: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11、胎儿出生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结婚,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14、认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

申请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15、按以下顺序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6、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PS。

15;16项可能因北京监护人父母遗嘱之ID那个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有关组织制定监护人或者成年人事先与他人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而改变。

17、离婚之后监护权的确定本法2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这是对监护资格的一般规定,实际上离婚时,父母通常一方取得单独监护权,只有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共同监护权。

18.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厉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致力于解决民事纠纷,它使得群众在遇到相应事件时有法可依,结合实际情况来保障自身合法的权益。

所以民法总则的大致内容还是需要公民去了解,做到知法懂法。

那么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主席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和区别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和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自然人'民法典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体。

一般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母体相分离;二是出生时必须是活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自然人主体的延伸,为自然人属性,以户为单位。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一般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法人分类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注意:营利不等同于赚钱,只有将赚的钱分配给法人组织体的构成人员(股东),才属于法律上的盈利性。

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85_86条内容(一)

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85_86条内容(一)

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85_86条内容(一)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85-86条内容一、自然人的姓名•根据民法典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是个体的标识,用来区分个体之间的不同。

•自然人的姓名一般由姓和名组成,可以加入名字的音译字、别名或者艺名,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然人的名字的选择、使用和更改•按照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自主选择、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名字。

•自然人的名字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自然人更改名字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以确保名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自然人名字的侵权和维权•对他人的名字进行冒用、仿冒、抄袭等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自然人对自己的名字享有权益,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字权益,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起诉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

四、自然人名字的保护•法律对自然人的名字进行了保护,防止他人对其进行侵权行为。

•自然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申请注册、保护自己的姓名,以维护名字的合法权益。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然人的名字进行商业宣传、广告等行为,以避免侵犯名字权益。

五、自然人名字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自然人选择、使用和更改名字的自由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自然人的名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

•名字的选择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以上是对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85-86条内容的相关阐述,这些条款保护了自然人姓名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对侵犯名字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自然人应当合法、真实地选择和使用自己的名字,并且在需要更改名字时依法办理手续。

名字作为个体的标识和身份的象征,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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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 监护
住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设立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死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户 经营的,以农 户财产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须依法登记
在经营上,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并以个人财产负担;也可以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 承担责任 可以起自豪,并对该字号享有字号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以完成粮 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 动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两者互不关联 两者同时被申请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取决于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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