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特点和趋势(同名1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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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特点和趋势(同名13882)

较高, 而在中部地区相对较低。总体来看,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融资主体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为主, 反映了这些融资主体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面临较大困难。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放贷业务表现出明显的向城市和向大中企业集中的趋势, 农村信用社受利益驱动也在效仿商业银行的做法, 倾向于支持较大规模企业, 使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面临很大困难。在某些地区, 民间金融甚至已成为这些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二是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民间融资有有息借贷, 也有无息借贷。总体来说, 生产经营性融资倾向于有息, 生活消费性借贷倾向于无息; 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计息现象更为普遍。从演进变化看, 生产经营性的有偿融资越来越占较大比重。三是民间融资从隐性走向显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和资金交易需求的增加, 民间融资活动已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随着人们观念认识的转变和我国金融制度环境的日渐宽松, 民间金融也越来越走向公开。种种迹象表明, 明确民间金融

的合法地位, 引导、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二、民间金融特点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别重要意义

与正规金融相比, 民间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 借贷双方不只是一般的市场交换关系, 而且还具有一种超越市场关系的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这种社会人际关系往往是天然地形成的, 包括血缘、地缘、乡缘等各种天然联系, 也包括长期的社会交往。借贷双方或是生活在同一社区,或是属于交际圈子内的人物。正因为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使民间金融具有比正规金融更多的优势。一是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优势, 这种信息优势来自于借贷双方具有相互了解的便利条件和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信息积累。二是具有对贷款实施监督和跟踪管理的便利条件。三是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源条件, 例如民间金融可以接受不符合正规金融抵押标准的贷款抵押物。四是拥有法律以外的“约束”和“惩罚”手段。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是由

不同层次的“圈子”组成的“圈层结构”。所谓法律以外的约束或惩罚手段, 就来自于社区圈子内的道德约束力。越是在熟人、朋友之间, 越是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有紧密联系的人群内部, 这种道德约束力就越强。正是由于民间金融的这些优势和特点, 使其能够发挥正规金融所起不到的作用, 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 民间金融更适合于为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

服务。由于这些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弱小,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 这常常是限制他们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民间金融一般不需要抵押, 这种信用贷款建立在放款人对借款人拥有较充分信息, 从而可以“过滤”掉借贷风险和借款人实际上已经天然地将自身信誉和道义作为抵押的基础上的。“道德”抵押不同于物质资产的抵押, 因为“道德”是否有价值或者说所抵押的道德的“价格”,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的认可, 是一种因人而异的价格。对于一般人来说, 他们

对社会机构的“道德”可能是廉价的, 而对于熟人朋友和社区圈子内部来说, 其“道德”则可能是昂贵的。所以在民间借贷中, 有足够的力量促使借款者偿还借款

以赎回其“道德”抵押。当穷人在物质资产方面很欠缺时, 他们还拥有“道德资产”, 而这种资产对熟人圈子来说“价值”更大, 所以民间金融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穷人所拥有的要素条件, 并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 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其次, 民间金融经营灵活, 快捷高效, 能达到正规金融达不到的地方和领域, 所以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在正规金融市场上, 存在很多死角, 而这些死角往往是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所难以克服的。例如, 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中, 由于借贷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和特殊的人际关系约束, 所以往往要求贷款抵押。而贷款抵押又必然带来资产评估、公证、签约等一系列交易成本, 甚至往往严重影响贷款的时效性。而民间借贷则可以利用借贷双方的特殊关系, 以信用方式借贷, 手续简

便, 快捷高效, 更能适应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需求。

三、我国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及制度创新

近些年来,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也已认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补充作用, 因此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来促进金融市场有条件地开放。2003

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 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2004 年中央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苦干政策意见》指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 年2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05 年12 月, 随着“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民营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平遥获准成立, 在我国农村地区培育新型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地区定为山西、贵州、四川、陕西、内蒙古5 省区,目的是在农村探索建立一种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 暂时“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工作强调在中央统一规定之内, 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试点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方案。

2006 年中央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 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 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 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规范民间借贷。此后, 民营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推开。2006 年8 月, 河北

省首家民营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万利通小额信贷有限公司在廊坊霸州成立, 它由两个自然人发起,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放贷对象, 填补正规金融服务的空当。在其开业后仅3个月的时间内, 就发放贷款70 笔、16550万元, 回收贷款58 笔、12886 万元, 有效地满足了当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应急资金需求, 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继万利通之后, 廊坊市又先后成立了汇欣、琨博、银邦、华泰、同安、金鑫等9 家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金从4000 万元到1 亿元不等。这些民营商业性信贷组织的出现, 将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2006 年12 月,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 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 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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