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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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节能监察规章制度(省)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节能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二、监察机构本机构是省节能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为:1.对节能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评估;2.对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3.对能源利用率进行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4.对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年度统计资料。

三、监察内容(一)节能行为监察1.对各行业、企业和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对钢铁、煤炭、电力等大型企业的节能措施进行监察和指导。

3.对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进行调查和观察,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二)节能检查1.对节能产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

2.对节能装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装置进行改造或处罚。

(三)违规处罚对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或撤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监察程序1.节能监察和检查必须由省节能监察委员会或委托的监察机构进行。

2.对节能检查和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监察机构应依法作出专业性意见,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告。

3.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监察机构应予以调查和解决。

五、监察质量评估1.对节能监察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评估,对能源利用率进行评估,编制年度统计资料。

2.对监察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问题和不足点进行整改和完善。

六、监察报告1.节能监察报告应多角度展示节能工作的情况,包括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情况。

2.节能监察报告应及时制定,每年公布年度节能监察报告,同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附则1.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省节能监察委员会所有。

3.本规章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执行。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文号:鲁建发(200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ﻫ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ﻫ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的基本内容。

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ﻫ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ﻫ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ﻫ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 ﻫ—-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5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山ﻫ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ﻫ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ﻫ第七条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三章节能施工专项检查第八条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7ﻫ项)工程计划施工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山东省民用建筑5ﻫ节能施工检查表》后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ﻫ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2ﻫ——ﻫ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ﻫ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节能监察规章制度一、监察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节能监察是为了保障国家节能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消耗,倡导节能文化,鼓励各个单位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

其基本原则包括: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察,保障监察的法律合法性;2、突出重点领域,逐步实现全面覆盖;3、注重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4、尊重人权,保障被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5、及时公布监察结果,向社会公众汇报节能情况。

二、监察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的内容(1)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能量、用能方式、能源消耗量等,可以通过检查单位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进行监察。

(2)设备运行情况:涉及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3)制度管理情况:包括节能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节能效果情况:监察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评估节能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监察的方法(1)实地检查:对被监察对象的生产现场、办公区域、设备等进行实地检查。

(2)查阅资料:查阅被监察单位的节能规章制度、能源消耗资料等。

(3)调查访谈:通过专家座谈、员工访谈等方式,了解被监察单位的节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技术评估:针对某些特定的节能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和分析。

三、监察的对象和时间1、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主要是能源消耗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2、监察的时间监察可在每年定期进行,也可以针对某些特别情况进行临时监察。

具体时间由节能监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制定。

四、监察的机构和人员1、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察工作的机构。

一般包括地方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察管理机构等。

2、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是指负责执行监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一般包括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等。

五、监察的结果和处理方法1、监察结果监察结果是指通过实施监察,对被监察对象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监察结果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节能执法监察机构,有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20﹞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106号)部署,为圆满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现就开展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工作任务山东共有145家企业列入2020年度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其中,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26家,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15家,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3家,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1家。

(名单见附件)二、监察工作内容(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

2020年主要对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能耗值较高的企业。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为了实现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浪费,我国多个部门出台了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立法背景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07年国务院印发《节能法》。

根据《节能法》,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并监督检查、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等。

此外,《节能法》规定了节能建筑、节能产品等重要领域的能源效率标准。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各级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旨在检查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推动能源节约、减排工作的开展。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主要内容1.节能标准检查节能标准是指国家推出的各个行业及领域的能源消耗标准。

节能标准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和机构是否在使用相关设备时符合国家能源消耗标准,查看企业是否推广使用高能效的设备等措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2.节能技术检查节能技术是指在生产、能源供应和交通等方面节约能源的各种技术措施。

节能技术的检查主要是核对企业使用的节能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针对节能技术的推广程度进行抽查。

3.节能产品认证检查节能产品是指在满足产品基本功能的同时通过科学设计、用优质材料、选用高效元器件等技术措施,达到节能目的的产品。

节能产品认证检查主要是核对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推广和宣传与节能产品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节能监督检查办法的实施方法1.抽查通过抽样的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和居民小区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或小区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标准。

抽查方式在于提高节能标准的推广力度,以及为企业或小区提供节能改进的参考。

2.自查企业或者居民小区主动进行内部检查,对于相应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防止出现不符合标准的现象。

3.协同督查节能督查不仅仅由节能部门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参与其中,各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进行信息交流,协调推进工作,并加大督查力度,预防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5日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文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发布
《节能监察办法》全⽂发布
第⼆⼗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社会信⽤体系记录。

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能⾏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处理。

第⼆⼗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员滥⽤x权、玩忽职守、徇x舞弊,有下列情形
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利⽤职务之便⾮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 2016 年 3 ⽉ 1 ⽇起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鲁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四)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
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6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对《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在《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国敏
【期刊名称】《资源与发展》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同志们: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法制办法等有关部门的协助推动下,《山东省节能考察办法》于今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4日韩省长签发了省政府第182号令,从1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这不仅是我省节能战线的一件大事,而且是我省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我省的节能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182号省政府令,做好节能监察工作,推动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今天,省经贸委、省法制办联合召如开贯彻实施《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座谈会。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总页数】2页(P5-6)
【作者】张国敏
【作者单位】省经贸委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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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公雨同志在《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J], 无
2.《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颁布实施座谈会召开——国内第一个节能监察政府规章今起实施 [J], 无
3.在全省宣传贯彻《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山东省人事厅副厅长、省语委副主任黄麟英 [J],
4.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山东省语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 [J],
5.省政府徐振基副秘书长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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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的节能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集中考核,并不定期检查有关工作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节能年度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共机构实施节能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和监督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分解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鲁能源科技〔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部分炼化、焦化企业节能监察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炼化、焦化行业能效水平提升,根据年度节能监察安排,省能源局近期将对部分炼化、焦化企业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炼化、焦化企业中随机抽取。

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监察内容2020年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四)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六)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三、组织实施此次监察由省能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时间为2021年5月-7月。

具体时间由省能源局执法监察局与相关市对接确定。

四、有关要求(一)认真自查,密切配合。

被监察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指定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执法监察工作,并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依法处理,结果公示。

对监察中发现的节能违法行为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中反馈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指导帮促。

执法监察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树立公正廉洁效能的良好执法形象;要发挥专业特长,帮促企业强化遵法贯标意识,指导企业依法合理科学用能,不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联系人:贺永杰、薛立增电话:*************邮箱:*******************附件:被监察企业名单.pdf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4月19日。

节能监察法

节能监察法

节能监察法
节能监察法是201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重大立法,旨在充分发挥国家监督机构在推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品质、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构建节能型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等行业生产工艺,规范经济体和节能技术升级落实情况。

节能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督机构节能监察对象、对象范围、节能可能性调查与评估、行政处罚等内容,依法采取多种措施,为全面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提供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

此外,节能监察还负责监控节能工作的责任实施情况、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积极作用、指导制定合理的行政惩戒性节能措施,以保障节能减排的有效推动。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节能监督检查机构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设节能办公室。

节能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节能办公室岗位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2、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针对能源消耗存在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4、定期向节能管理机构和公司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做好全公司生产与非生产用能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6、做好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的检测工作.7、健全生产与非生产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8、指导本公司各单位节能小组开展工作。

9、制定节能奖罚考核办法,拟定节能奖励方案,并负责实施。

10、协调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中心的各项劳动竞赛。

11、推广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提出改进意见。

12、在生产调度中,加强设备的合理调度,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13、加强对运行指标的监督,检查监督日常生产中全公司各单位的用能情况。

14、组织协调车间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

15、制订合理地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耗。

16、加强运行指标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7、制定设备节能改造和更新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18、严格设备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条节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1、对公司综合能耗指标和单项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车间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工作规定,对公司车间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监察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监察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节能执法监察机构,有关企业: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2020年山东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为贯彻落实能耗方面工作任务,现组织对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煤炭等5个重点行业开展节能监察。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对象全省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线)、电解铝、平板玻璃和煤炭等5个重点行业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对被监察企业2019年度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三、组织实施本次节能监察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组织,并对各市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口组织或委托本部门所属的节能执法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分三个步骤进行:(一)企业自查。

各市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对照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自查,针对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执法监察。

2020年10月底前,各市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完成监察,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依法下达限期整改。

(三)汇总上报。

2020年11月底前,各市将监察结果报省能源局执法监察局(上报表格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

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煤炭等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监察,是落实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节能监察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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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八)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除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以外,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节能监察。

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经被监察单位同意,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

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二)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

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违法进行的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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