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资证明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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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资证明书范本

篇一: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

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篇二:设立登记全套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

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核发日期:××年××月××日

【股东资格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格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

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

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

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

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

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

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

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

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

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

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

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

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

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

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

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

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

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

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

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

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

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

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

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

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

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

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

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

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

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

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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