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4〕172号发布日期:2010-04-30市拆迁办,市政前期办,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系指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房屋建筑结构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木和简易五类。
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其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二、装修费用标准拆除住宅用房或直接安置成套住宅用房,附带装修的,按附表四标准确定装修费用。
三、附属物价格标准附属物包括自行车房和围墙(一)自行车房价格1、实行产权调换直接安置的住宅,其自行车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下述标准结合成新后确定:底层或夹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600元,5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
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5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2、拆除自行车房,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即上述规定的自行车房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拆除自行车棚,不予补偿。
(二)围墙补偿费实砌一砖墙和一砖半空斗砖墙按每平方米30元计发;一砖空斗砖墙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块石墙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碎砖墙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泥墙和篱笆墙不予补偿。
围墙材料归拆迁人所有。
四、场地补偿费被拆迁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土地面积按附表五标准予以补偿。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咸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2012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咸发〔2010〕 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办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城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一、城改原则咸宁市城区城改工作,市政府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不予不取、自求平衡”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进行。
二、城改范围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和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等必须进行改造的区域;棚户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城改项目规划标准(一)纳入城改范围的项目,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5亩,或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拆除的危旧房屋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或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出城改的专项规划,项目容积率可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2.2倍(按上限规定,CBD容积率另行规定),但商住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技术规范要求5.0。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政府文件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对于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搬迁后的生活保障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阳光湖拆迁补偿方案
阳光湖拆迁补偿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原有的建筑物和土地需要进行拆迁,以便为城市发展腾出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针对阳光湖拆迁项目,提出拆迁补偿方案。
项目背景阳光湖是市区内的一处独特的自然景观,拥有广阔的湖泊和丰富多样的生态系统。
然而,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阳光湖需要进行拆迁,并将被用于建设新的商业区。
为了保护受影响的居民的权益,制定一份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拆迁补偿方案,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利益,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合法合规:确保拆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程序。
2.公平公正:保证拆迁补偿方案对所有受影响居民公平公正,并避免任何种类的歧视。
3.透明公开:将拆迁补偿方案的细节向受影响的居民充分公开,并提供咨询渠道以解答各类问题。
4.综合考虑: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综合考虑受影响居民的个人情况和需求,尽量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法律依据在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城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标准为了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将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和等级,按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于自住房屋的补偿,将根据居民的个人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提供替代住房或提供适当的过渡补贴。
2.财产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按照其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于受影响的商业用房内的设备、存货等财产,也将按照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3.生活补助标准:–对于受影响居民的生活,我们将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以缓解他们在过渡期间的生活困难。
提供的其他支持除了补偿方面,我们还将提供其他支持,以确保受影响居民能够顺利度过拆迁过程:1.搬迁服务:–提供专业的搬运服务,帮助居民顺利搬出被拆迁的房屋,并协助他们进行新房的搬入安排。
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市市民公园是我市重要的城市绿地之一,也是市民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民公园的功能,提高城市绿地的质量,市政府决定实施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
市民公园一期建设位于市区中心,总用地面积为1000亩,其中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的面积为500亩。
该项目建设包括公园基础设施建设、景观修建、生态保护、文化活动等方面,预计总投资额为1亿元。
为了保障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平,制定该方案。
二、征收范围与方式市民公园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房屋共计50户,涉及居民户、经营户,总建筑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
本次征收采用有偿征收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收范围按照其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确定,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纳入征收范围,包括地面、地下和附属物。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配合做好有关征收手续。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一)货币补偿1.征收房屋产生的固定资产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90%。
2.被征收人因流失的经营场所或住房产生的经济困难补偿:标准为无流失的1倍家庭年均纯收入。
住房流失造成的住房困难则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和市价进行折算,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二)货币和实物结合的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与优先安置:对于流失经营场所的被征收人,按照经营场所的流失情况,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可考虑优先安置。
优先安置的标准为被征收人在公园建设中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
2.户口跨区外迁奖励:对于被征收人户口外迁的,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四、安置方案(一)优先安置1.获得优先安置权的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优先安置权:a.流失了经营场所,并符合拟安置场所的规划和用地要求。
b.住房流失造成了住房困难,符合相应的安置标准。
2.优先安置的安置场所:优先安置的安置场所应与原居住地或经营场所相邻,符合国家和城市相关规划和用地要求。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含贺胜金融小镇)、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面积约307平方公里。
东以贺胜桥镇京广铁路、金融小镇规划边界线、横沟桥镇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边界线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宝路、淦河和咸安商贸物流区规划边界线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北至咸安区行政管理边界线。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根据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的用地需求,初步拟定土地征收范围,报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1•【字号】咸政办发[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32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委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2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1日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所确定的674平方公里(含主城、新城、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宅建设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前的控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咸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30日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动稳增长、扩投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工作清单,围绕全力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发展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拼、抢、实”的状态和作风,抢抓宏观政策窗口期,抓紧谋划、审批、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为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重点聚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五大领域和政府专项债券九大领域,重点围绕交通物流、水利、流域综合治理、数字经济、城市基础设施、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公共卫生、能源等8个方面,结合我市“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明确发展思路、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及责任部门,清单化推进落实,发挥关键性、节点性重大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6]79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的批复(咸政办函〔2016〕79号)市城投公司:为加快推进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公司拟定的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原批复文号:咸政办函〔2015〕35号)。
请你公司切实做好该项目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将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打造成我市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
此复。
附件:《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附件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贫困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扩大社会就业,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共创和谐咸宁。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市政府关于龙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棚户区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切实让利于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城改指〔2013〕3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情、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补偿。
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
咸宁市梓山湖(贺胜)新城总体规划说明书第1章规划界定1.1 规划编制背景1.1.1 湖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2010年11月1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城镇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明确了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基本措施,强化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政策保障。
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
在未来城镇化战略构想中,中心城市和县城,特别是大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的发展将成为湖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
贺胜桥作为武汉城市圈城铁站点“一站一城”城镇化试点,同样需要在城镇化发展方面作出新的突破。
1.1.2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背景2007年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及武汉城市圈的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区域空间整合和协调发展。
构建“两型社会”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到来的新一轮探索,武汉城市圈是中国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贺胜桥位于武汉和咸宁的交接地带,同时也处于“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昌九景城市群”三大中部重要城市群的围合之中。
中央已将赤壁市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省委已将咸宁市确定为全省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试点单位和实验,在种种利好因素的作用下,梓山湖(贺胜)新城因地理区位的重要性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强而有望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
1.1.3 城市圈城际铁路建设的机遇(1) 城际铁路建设的非交通意义2009年3月,武汉至孝感、黄石、咸宁、黄冈4条城际铁路宣布动工,一个以武汉为核心、连接周边8市的“半小时铁路网”建设拉开序幕。
省政府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战略愿景――依托城际铁路站点,建成35个卫星城市。
值此时机,贺胜桥成为武汉城市圈城铁沿线“一站一城”战略的首个城镇化试点地区,这为梓山湖(贺胜)新城带来了难得的发展契机。
2019年最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隽水镇。
补偿标准:耕地:32120元/亩;菜地:35332元/亩;果园:33726元/亩;茶园:33726元/亩;精养鱼池:35332元/亩;林地:22484元/亩;未利用地:9636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隽水镇。
补偿标准:耕地:32120元/亩;菜地:35332元/亩;果园:33726元/亩;茶园:33726元/亩;精养鱼池:35332元/亩;林地:22484元/亩;未利用地:9636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马港镇、大坪乡、北港镇、石南镇、麦市镇、五里镇、关刀镇、沙堆镇。
补偿标准:耕地:30250元/亩;菜地:33275元/亩;果园:31762元/亩;茶园:31762元/亩;精养鱼池:33275元/亩;林地:21175元/亩;未利用地:9075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四庄乡、塘湖镇。
补偿标准:耕地:27500元/亩;菜地:30250元/亩;果园:28875元/亩;茶园:28875元/亩;精养鱼池:30250元/亩;林地:19250元/亩;未利用地:825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咸政办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现将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Ⅳ区是指鄂政发〔2019〕22号文件中对咸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
其中,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划分4个区片级别,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划分3个区片级别。
二、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标准之外应予补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
有关电力、水利、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标准公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咸宁高新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咸安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嘉鱼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赤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通城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6.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7.通山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9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咸政办函〔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4号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要求,加强西凉湖、斧头湖生态建设,改善“两湖”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县实施、县为主体、政策一致、以奖代补”的原则,同步推进西凉湖、斧头湖(咸宁市水域)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2月底以前围网围栏养殖户自行拆除西凉湖、斧头湖水域围网围栏养殖设施,2017年3月底以前全面完成西凉湖、斧头湖(咸宁市水域)围网围栏拆除工作。
二、实施步骤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16年6月—2016年9月)1.2016年9月中旬全面启动拆围工作,市政府下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西凉湖、斧头湖围网围栏养殖设施的通告》。
2.9月中下旬,各县(市、区)政府为分别召开西凉湖、斧头湖(咸宁市水域)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动员大会,向养殖单位或个人下发告知书,统一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再次摸底调查,召开养殖户座谈会,听取养殖户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工作方案。
咸安区宏大市场征收方案
咸安区宏大市场征收方案引言作为咸安区的一个重要商业中心,宏大市场一直承载着区域内居民的购物需求和商家的经营活动。
然而,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原有的宏大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给市区交通、环境和市容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展咸安区的商贸业,提升市民的购物体验,我们制定了新的宏大市场征收方案。
方案概述根据咸安区的规划和发展需要,新的宏大市场征收方案将对现有宏大市场进行改建和扩建,以满足市民的需求,并提升市区的交通和环境状况。
具体方案如下:1. 宏大市场改建和扩建根据市民购物需求的变化和商业发展的趋势,我们计划对宏大市场进行改建和扩建,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改建后的宏大市场将提供更大的商业空间,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
同时,增加停车位和绿化带,改善市区的交通和环境。
2. 商业布局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购物需求,我们将在宏大市场内对商业布局进行优化。
新的商业布局将根据市民购物习惯和商家经营需求进行设计,使市民可以更便捷地购买到所需商品,同时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设施,增加市民的购物体验。
3. 提升交通状况为了缓解宏大市场周边交通拥堵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交通状况。
首先,对周边道路进行改造和扩建,增加车道和交叉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其次,完善宏大市场周边的公共交通网络,增加公交站点和线路,方便市民前往市场。
最后,鼓励市民使用非机动车出行,增设自行车停车点,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4. 加强环境治理为了改善宏大市场周边的环境状况,我们将加强环境治理工作。
首先,加大对市场周边垃圾收集和清理的力度,保持周边干净整洁。
其次,增加绿化带和公共休闲空间,提供更多的绿色环境和休息场所给市民。
最后,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市区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实施方案新的宏大市场征收方案将采取以下实施措施:1. 设立专门的征收小组,负责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2. 充分征求市民和商家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咸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职教新城、旅游新城、咸嘉新城)(下同)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申报征地。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工作规程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咸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计划1、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咸宁旅游新城2、拆迁人:咸安区国土土地储备中心3、拆迁性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4、拆迁工程量:项目第一期拆迁房屋面积56854平方米,被拆迁户286家;项目第二期被拆迁户还有家未评估。
5、拆迁范围:东起石化疗养院,南到潜山脚下,西至双龙山公园,北沿淦河岸边,包含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龙潭村、沿河村大部份,第一期拆迁涉及余佐村3、4、5、6、8、9组和沿河村1组大部份(以规划及土管实测面积为准)。
6、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异地安家、产权调换集中还建、一户一基集中自建三种方式。
7、拆迁方式:自拆。
8、拆迁期限:第一期半年,从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
二、拆迁补偿办法(一)房产补偿:房屋及地面构(建)筑物的补偿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参考依据。
(二)其他补偿:1、固定电话每部迁移费凭上月缴费票据按236元/部补助。
2、空调迁移费窗机50元/台,分体机100元/台。
3、电改后每块电表每户260元。
4、有线电视有证户每户200元。
5、家庭宽带网络安装费凭发票、收据等有效票据按116元/端口标准补助。
6、热水器移装费,太阳能250元/台,其它类每台50元,由拆迁入现场查勘。
7、临时安置过渡费:根据咸价房服[2003]107号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附属房屋(层高2.2米以上)按1.0元/㎡·月标准发放。
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为起点,按12个月期限支付过渡费,搬迁结束时一次性付清,集中还建户如12个月还不能交房,从第十三个月起将提高20%标准支付过渡费到交房时止。
8、搬家费: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00㎡以内的,搬家费按300元/户支付;被拆迁面积在100—300㎡的搬家费按450元/户支付;面积在300㎡以上的,搬家费按600元/户支付搬家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咸宁市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用地行为,实现重点项目应保尽保、管地用地行为规范有序,力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零问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当前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6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2016年1月1日以来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千方百计管控违法占用耕地比例,11月底前,要将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5%以下。
认真分析新开工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用地报批安排方案,倒排时间表,限时处置到位,实现建设用地均衡报批和建设项目依法开工。
优先保障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各类民生工程和全市19个省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保障县级重点项目用地。
二、时间安排(一)10月1日—25日,各地对辖区内所有新开工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形成自查清理报告,填报《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明细表》。
(二)10月26日—11月5日,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核查组(具体核查分组情况详见附件),对各县(市、区)新开工项目清理处置工作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比例较高等问题,将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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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咸宁旅游新城项目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咸安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计划
1、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咸宁旅游新城
2、拆迁人:咸安区国土土地储备中心
3、拆迁性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4、拆迁工程量:项目第一期拆迁房屋面积56854平方米,被拆迁户286家;项目第二期被拆迁户还有家未评估。
5、拆迁范围:东起石化疗养院,南到潜山脚下,西至双龙山公园,北沿淦河岸边,包含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龙潭村、沿河村大部份,第一期拆迁涉及余佐村3、4、5、
6、8、9组和沿河村1组大部份(以规划及土管实测面积为准)。
6、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异地安家、产权调换集中还建、一户一基集中自建三种方式。
7、拆迁方式:自拆。
8、拆迁期限:第一期半年,从2007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
二、拆迁补偿办法
(一)房产补偿:
房屋及地面构(建)筑物的补偿额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参考依据。
(二)其他补偿:
1、固定电话每部迁移费凭上月缴费票据按236元/部补助。
2、空调迁移费窗机50元/台,分体机100元/台。
3、电改后每块电表每户260元。
4、有线电视有证户每户200元。
5、家庭宽带网络安装费凭发票、收据等有效票据按116元/端口标准补助。
6、热水器移装费,太阳能250元/台,其它类每台50元,由拆迁入现场查勘。
7、临时安置过渡费:
根据咸价房服[2003]107号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附属房屋(层高2.2米以上)按1.0元/㎡·月标准发放。
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为起点,按12个月期限支付过渡费,搬迁结束时一次性付清,集中还建户如12个月还不能交房,从第十三个月起将提高20%标准支付过渡费到交房时止。
8、搬家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00㎡以内的,搬家费按300元/户支付;被拆迁面积在100—300㎡的搬家费按450元/户支付;面积在300㎡以上的,搬家费按600元/户支付搬家费。
搬家费在签订搬迁协议时支付。
三、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分为货币补偿异地安家、
产权调换集中还建、一户一基集中自建三种方式。
所有拆迁户只能选择如下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作为本户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异地安家安置方式
l、按拆迁补偿办法所定房产和地产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相关政策:①选择此种安置方式,不要求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完毕时一次性另奖异地安家费10000元;②拆迁房属国有土地证的宅基地,按国有地产评估补偿办法补偿;属集体土地证的宅基地比照国有证宅基地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
3、一次性货币补偿金=房产、构(建)筑物评估价值+其他补偿+地产补偿(国有土地证户)。
补偿金自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向甲方上交相关证件之日时首付20%。
拆迁物料全部清离项目区范围后支付余下的80%。
(二)产权调换集中还建安置方式
1、还建点:余佐、龙潭两村在浮山办事处茶山,沿河1组在下湖塘,沿河4组待定。
2、由旅游新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征地、统一建设多层房屋进行还建安置。
新建的多层楼房,由各被拆迁户按原被拆房面积选择户型(80㎡、l00㎡、120㎡、140㎡、160㎡),新建还建房统一按优惠价售给被拆迁户(即单价不高于320元/平方米),旧房换新房时按新旧房价差进行多退少补,相应的证件按原房屋证
件的相同性质进行换发。
3、还建房标准:外墙、外观、屋面统一按规划建设,铝合金门窗,墙面一般剧白,一扇木门,水电到户,水通到厨房、卫生间,电通到门口(还建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60㎡)。
4、选房结算办法:
①拆迁农户选择还建安置房:按照拆多少面积还多少面积的原则,每户按照子女情况最多只应选二套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只能按被拆迁住宅房的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选逢接近被拆迁住宅房面积的安置房。
其中A、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拆迁房或不大于拆迁房20㎡的,安置房单价按320元/㎡结算;B、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房面积的,且超出部分未超过60㎡,超出部分按420元/㎡计价;C、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房面积60㎡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面积x 700元/㎡支付房屋价款。
②其他非拆迁户购房按市场价。
③选楼层按楼层调节系数。
5、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结算金=房产、构(建)筑物评估价值+其他补偿-还建房预留金。
补偿结算金自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向甲方上交相关证件之日时首付20%。
拆迁物料全部清离项目区范围后支付余下的80%。
(三)一户一基集中自建安置方式
1、还建点:余佐、龙潭两村在浮山办事处茶山,沿河1组在下湖塘,沿河四组待定。
2、以第二轮延包户的户主为基准,以原宅基地有效证件
面积为依据,按80㎡、100㎡、120㎡户型选择宅基地,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确定一户一基。
3、拆迁人做好五通(水、电、路、闭路电视、宽带)和一平(平整),其他由还建户自建。
4、拆迁房按评估价由被拆迁户自拆,还建房按规划部门设计批准的统一正负零、统一楼层、统一正立面设计、统一外墙装饰材料、统一色彩标准由还建户按要求自建。
5、被拆迁房屋补偿金=房产、构(建)筑物评佑价值+其他补偿。
6、补偿金自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向甲方上交相关证件之日时首付20%。
拆迁物料全部清离项目区范围后支付余下的80%。
四、奖励政策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均给予拆迁奖励,具体办法为:
1、在正式动员和公布评估结果五日内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晴天内完成拆迁、清场完毕的,奖励5000元;
2、在正式动员和公布评佑结果六至十日内签订《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晴天天内完成拆迁、清场完毕的,奖励3000元;
3、在正式动员和公布评估结果十日至十五日签汀《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且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晴天内完成拆迁、清
场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元;
4、拆迁奖励资金在每户完成拆迁、清场完毕后兑付。
五、有关法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4、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抢建房屋、搭建临时设施,构建房屋附属工程如水井、猪圈等。
暂停期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只能是农业户口人员可享受集体土地征用有关政策。
咸宁旅游新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