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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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

调整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有效破解战略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用地瓶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发 [2011] 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 [2011] 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发 [2012] 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由此形成需整治的各类用地以及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

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即建新区)。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二条指导思想: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同时切实解决地质环境灾害问题,促进国土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先易后难、试点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的规模、布局、用途和时序,协调解决复垦资金、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

(二)总量平衡,严格考核。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和规模,将复垦区和建新区相挂钩,通过下达计划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试点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遵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保障

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改善生态原则。根据工矿废弃地地理地质环境状况,结合工矿废弃区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等,因地制宜,通过对工矿废弃地及其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生态环境双赢。

(五)规范运作,严格管理。专项下达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并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复垦区范围包括:已废弃的矿山(场)(包括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山);因废弃矿山(场)形成的塌陷区、压占区、污染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列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范围的复垦区,必须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必要的工矿废弃地资源补充调查和适宜性评价,并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现状或历史资料予以证明。对于确属须要复垦的工矿废弃地而“二调”成果图斑不是建设用地的,进行变更调查时,可将其列入未利用地进行复垦调整利用。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专

项规划应当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补充调查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统筹安排全域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区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在此基础上,按照项目区管理的要求,提出试点项目复垦区和建新区规模、用途、布局、时序,明确资金筹措、权属调整方案,进行实施效益评价并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区域内工矿废弃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且复垦潜力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已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且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试点区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政府重视,群众支持,资金渠道顺畅;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

第八条本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全省试点总规模控制在6600公顷。试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试点县(市)从批准实施方案开始,滚动实施。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复垦调整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涉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要出具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项目区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踏勘报告;

(四)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五)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六)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则;

(二)行政辖区概况;

(三)工矿废弃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四)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项目规划;

(五)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

(六)资金预算与筹措分析;

(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八)规划实施效益评价;

(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详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施规划主要内容模板

附件资料包括:工矿废弃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废弃多年的无主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拆旧复垦协议;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附具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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