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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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等5个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

现将拟同意通过的5个方案和专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2024年5月27日6个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名单序号方案名称1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附件:1.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 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 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7. 评审意见。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制度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除了可以向耕地后备资源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要补充耕地之外,还可以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要补充耕地。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由来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而且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其中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开始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十个省(自治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制度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所针对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与建新占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这一点,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有相似之处。

即工矿废弃地(原“旧”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了耕地,从而换取同等规模的建新占地(即新增建设用地)。

在增减挂钩制度之下,城市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通过复垦工矿废弃地而增加的耕地来进行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实际上也是占补平衡制度下补充耕地的途径之一。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1、质量标准耕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耕种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不小于0.6m,废弃石渣清理干净;(2)覆土层内不含障碍层,0.5m土体内砾石含量不大于5%;(3)耕作层土壤无污染,有机质含量不低于0.8%或保持耕地原有有机质含量,pH值在7~8之间或保持耕地原有pH值,含盐量不高于0.3%;(4)场地平整(含修筑梯田)后田面坡度不超过5°,田坎采用浆砌石砌筑;(5)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6)整修加固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减少水土流失;(7)复垦地块道路通达度为100%。

林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0.4m,栽植灌木、播撒草籽,陡峭裸露岩石种植爬山虎;(2)灌木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柏木林,株行距为2.0×2.0m,选择生长健壮、根系丰满的植株;(3)草籽选择高羊茅和狼牙根(一级种),分别按照300kg/公顷、和80 kg/公顷标准播种,混种比例为1:1;(4)3年后成活率在85%以上,及时追肥、防病,除害,及时补种,植草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1年,灌木的养护期为3年,养护期间,灌木损失如超过20%,需进行补栽。

2、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复垦区适宜性评价,复垦区通过工程措施、化学措施及生物措施后可全部整理为农用地,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复垦后耕地面积56.3538公顷,占总面积的91.62%,其他道路、坑塘水面和沟渠面积为3.6619公顷,占总面积的5.95%。

3、复垦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

(1)工程措施1)土壤重构工程主要包括:清理工程:包括房屋、围墙、水泥地面、浆砌石平台的拆除、渣土清运工程,复垦地块堆砌的石渣、煤渣等废弃物的清运;平整工程:田间土石方平整调配工程;坡面工程:挡土墙、田坎修筑工程,坡面夯实碾压工程;覆土工程:规划耕地、林地区客土工程。

2)植被重构工程主要包括在林地区和取土场种植柏木林、撒播高羊茅(草籽)、狼牙根(草籽),陡峭的裸露岩石坡面种植爬山虎。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利用对策陈利兵(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 宜宾 644500)摘要:当前我国愈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利用,使得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变得格外重要。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可以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地区的空间格局,可以说其在保障民生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进行探讨,分析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对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在生态修复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有效改善地区的环境,且可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20%,该问题是由于复垦缺少治理措施,导致各类生态恶化现象频发,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针对现存问题做好复垦工作,挖掘其潜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基本概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十分重要,复垦指的是将被破坏地区的地貌进行修复,而工矿废弃地指的是矿产挖掘后被破坏且弃置的土地也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在复垦中具体包括地形地貌、植物、动物群落等,在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治理,使区域土地能够被再次利用,且修复后的区域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1],并可以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免会导致土地荒芜化,这也是世界矿产资源利用中的首要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复垦工作不仅关系到生态问题,且关系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生态重塑为核心,实现发展建设的终极目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相互依存,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整后,土地有机物质会自我恢复,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由于生态破坏严重,单纯依靠自然修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915(颁布时间)19950915(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文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砀、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

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

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

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法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篇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范例(已通过审核)目录1 总则 ................................................... ...................................................... (1)1.1编制目的 ................................................... ...................................................... . (1)1.2 编制原则 ................................................... ...................................................... . (2)1.3 编制依据 ................................................... ...................................................... . (3)1.3.1 法律依据 ................................................... (3)1.3.2 部委规章 ................................................... (3)1.3.3 规程、规范 ................................................... .. (4)1.3.4 相关基础资料 ................................................... . (4)1.4 目标 ................................................... ...................................................... (4)1.5 服务年限 ................................................... ...................................................... . (5)1.6 计量单位 ................................................... ...................................................... . (5)2 项目概况 ................................................... ...................................................... . (6)2.1 项目简介 ......................................................................................................... . (6)2.1.1项目名称、地点、性质、规模 ................................................... . (6)2.1.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6)2.1.3 地理位臵 ................................................... (6)2.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 (9)2.2.1 自然环境概况 ................................................... . (9)2.2.2 社会经济状况 ................................................... .. (12)2.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 .. (12)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 . (13)2.4.1矿产资源概况 ................................................... (13)2.4.2 项目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 . (19)2.4.3 防治水方案 ................................................... (20)2.4.4 矿床开采 ................................................... . (21)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 (24)3.1 已破坏土地现状 ................................................... .. (24)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 .. (24)3.2.1 土地破坏影响因素分析 ................................................... . (24)3.2.2 拟挖损、压占破坏土地预测 ................................................... .. (25)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 (27)3.3.1 景观的影响 ................................................... (27)3.3.2 植被的影响 ................................................... (27)3.3.3 野生动物的影响 ................................................... . (27)3.3.4 地下水的影响 ................................................... .. (28)3.3.5 土壤及其环境的影响 ................................................... .. (28)3.3.6 空气的影响 ................................................... (28)3.3.7 噪声的影响 ................................................... (28)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 (28)3.4.1 土地利用现状与复垦潜力分析 ................................................... . (28)3.4.2 复垦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 . (29)3.4.3 复垦区范围面积的确定 ................................................... . (32)3.4.4 方案服务期内破坏土地和复垦土地预测分析 (33)3.5 复垦标准 ................................................... ...................................................... .. 334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 (34)4.1 预防控制措施 ................................................... (34)4.1.1 预防控制原则 ................................................... .. (34)4.1.2 预防控制措施 ................................................... .. (34)4.2 工程技术措施 ................................................... (35)4.2.1 露采区工程技术措施 ................................................... .. (35)4.2.2 表土存放区工程技术措施 ................................................... (35)4.2.3 排土场工程技术措施 ................................................... .. (35)4.2.4 尾矿库工程技术措施 ................................................... .. (35)4.2.5 施工便道工程技术措施 ................................................... . (35)4.3 生物化学措施 ................................................... (36)4.3.1 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 .. (36)4.3.2 矿区植被恢复 ................................................... .. (36)5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 . (37)5.1 工程设计 ................................................... ...................................................... .. 375.1.1 设计原则 ................................................... . (37)5.1.2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 (38)5.2工程量测算 ................................................... . (44)5.2.1 工程量测算依据 ................................................... . (44)5.2.2 土地复垦工程量 ................................................... . (44)6 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概)算测算 ................................................... (46)6.1 编制依据 ................................................... ...................................................... .. 466.2 费用构成与费用计算标准 ................................................... . (46)6.2.1 工程施工费 ................................................... (46)6.2.2 设备费 ................................................... .. (48)6.2.3 其他费用 ................................................... . (48)6.2.4 不可预见费 ................................................... (49)6.3 投资结构 ................................................... ...................................................... .. 496.4 动态投资 ................................................... ...................................................... .. 50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 . (52)7.1 经济效益分析 ................................................... (52)7.2 生态效益分析 ................................................... (52)7.3社会效益分析 ................................................... (52)8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 .. (53)9 保障措施 ................................................... ...................................................... .. (55)9.1 组织领导措施 ................................................... (55)9.2 技术保证措施 ................................................... (55)9.3 管理措施 ................................................... ...................................................... .. 559.4 资金来源 ................................................... ...................................................... .. 569.5 项目评估验收 ................................................... (56)9.6 公众参与情况 ................................................... (56)9.6.1 目的 ................................................... ...................................................... (56)9.6.2 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程序 ................................................... . (56)9.6.3 公众参与的原则 ................................................... . (57)9.6.4 调查对象及内容 ................................................... . (57)9.6.5 调查结果统计 ................................................... .. (59)9.6.6 公众意见及建议 ................................................... . (60)附表:××××××××××××××铁矿土地复垦方案估算表附图:1、标准分幅现状图2、××××××××××××××铁矿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图3、××××××××××××××铁矿土地利用现状图4、××××××××××××××铁矿土地破坏预测图5、××××××××××××××铁矿土地复垦规划图1 总则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都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保护利用好土地资源,这就是要求既要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要加大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工矿废弃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方案

工矿废弃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方案

工矿废弃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总量控制、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挂钩指标的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空间。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

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指标管理、产权明晰、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将复垦节约的指标与建新区进行挂钩,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

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扩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土地资源和综合承载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统筹、区域治理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按照工矿废弃地分布以及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由复垦区所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并组件上报。

二是符合规划、差序供地原则。

建新区所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复垦利用项目区必须符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要根据时序分轻重缓急,实行好空间转换、时空转换;要根据投资情况差序供地。

避免过度超前现象。

三是科学实施、集约节约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原则; 分级整理,急用先行原则; 合理调配,充分利用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10-08-04 04:51:49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

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

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

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市城市总体规划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7、最新统计年鉴;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1、资料收集阶段: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3、专家论证:4、材料打印与上报:六、工作成果要求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2、专题图件;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规划科:提供标注建新地块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建新地块必须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并填写附表2);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区规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既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要,又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既保障现时需求,又考虑可持续利用,实现全省重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关于2021年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有关事项的说明》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际,现将我省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置规则(一)保障有效投资,计划跟着项目走。

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实行增存挂钩,节约集约用地。

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新增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以“亩产论英雄”,既算“增量”账,也算“存量”账,通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对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出专门比较分析,提升土地要素使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主体责任,分级保障用地。

实行国家、省、市分级保障范围和方式,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国家配置(核销)计划;对批次报地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配置计划;对其他项目,由市(州)保障用地指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合同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合同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合同发包人:有限公司编制人:**发包人:有限公司编制人:有限公司工程名称: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工程地点:发包人委托编制人承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的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评估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重要编制依据2.1 发包人给编制人的委托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材料。

2.3 编制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TI5772-1995);《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土壤检测规程》(NY/T1119-2006);《耕地质量验收基础规程》(NY/T1120-2006);《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2008);《土壤样品采集、处理和贮存》(NY/T1121.1-2006);《土壤PH测定》(NY/T1121.2-2006);《土壤容重测定》(NY/T1121.4-2006);《土壤有机质测定》(NY/T1121.6-200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测定》(NY/T1121.16-2006);《土壤氮离子含量测定》(NY/T1121.17-2006);《土壤硫酸根离子含量测定》(NY/T1121.18-2006);《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组成测定》(NY/T1121.19-2008);《土壤微团聚体组成测定》(NY/T1121.20-2008);《土壤最大吸湿度测定》(NY/T1121.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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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有效破解战略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用地瓶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发 [2011] 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 [2011] 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发 [2012] 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由此形成需整治的各类用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即建新区)。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二条指导思想: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同时切实解决地质环境灾害问题,促进国土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先易后难、试点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的规模、布局、用途和时序,协调解决复垦资金、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

(二)总量平衡,严格考核。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和规模,将复垦区和建新区相挂钩,通过下达计划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试点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

遵照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改善生态原则。

根据工矿废弃地地理地质环境状况,结合工矿废弃区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等,因地制宜,通过对工矿废弃地及其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生态环境双赢。

(五)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专项下达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并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复垦区范围包括:已废弃的矿山(场)(包括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矿山);因废弃矿山(场)形成的塌陷区、压占区、污染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

列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范围的复垦区,必须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必要的工矿废弃地资源补充调查和适宜性评价,并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现状或历史资料予以证明。

对于确属须要复垦的工矿废弃地而“二调”成果图斑不是建设用地的,进行变更调查时,可将其列入未利用地进行复垦调整利用。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补充调查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统筹安排全域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区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在此基础上,按照项目区管理的要求,提出试点项目复垦区和建新区规模、用途、布局、时序,明确资金筹措、权属调整方案,进行实施效益评价并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区域内工矿废弃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且复垦潜力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已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且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试点区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政府重视,群众支持,资金渠道顺畅;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

第八条本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全省试点总规模控制在6600公顷。

试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试点县(市)从批准实施方案开始,滚动实施。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复垦调整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涉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要出具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项目区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二)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三)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踏勘报告;(四)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五)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六)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一)总则;(二)行政辖区概况;(三)工矿废弃地复垦可行性分析;(四)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项目规划;(五)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六)资金预算与筹措分析;(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八)规划实施效益评价;(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详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施规划主要内容模板附件资料包括:工矿废弃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废弃多年的无主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拆旧复垦协议;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附具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复垦的材料;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出具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复垦的材料,同时出具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

第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办法和涉及居民点拆旧还建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 [2011] 7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发…2011‟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实施。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社会资金或土地权利人进行复垦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调整利用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项目区竣工后,应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复垦地块依实际地类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复垦后的地应当承包到户或通过招标鼓励社会参与农业经营,确保有效利用。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不占用本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时,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复垦区与建新区分别组成项目区的,复垦区按照土地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建新区在下达的周转指标规模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时,复垦区与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试点区域重合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材料上报:(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未结束的,申报本试点应同时上报该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相关设计文件;(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已经结束且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验收的,申报本试点应同时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鄂土资发[2011] 77号文)规定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报验收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完成指标的批准文件,复垦区新增耕地面积与建新区不相符的,可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或使用差额指标。

第十七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资金筹措以政府为主导,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推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建新区有偿供地和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要首先安排用于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资金,支持项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建档入库、定期考核”的原则,及时将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发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弄虚作假的情况,一律撤销批准文件,扣减项目区所在县(市、区)年度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并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经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复垦后耕地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扣减本行政区当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挂钩指标,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评估制度,适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调整实施范围和规模。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研讨,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和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化成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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