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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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土地改革

翟老师您好,我先自我介绍一下,自己是一名大一的学生,但是在两年前自己参军服役,所以您看到我的学号还是11级,在部队里自己对日本战时与战后都充满着敌意,这也和部队的教育密不可分,但是在一学期的学习中,我在课堂上先是惊讶,然后抵触,最后慢慢发现战后的日本并不是像部队里教育的那样一无是处,可恶可憎,所以自己感觉一学期的课程,自己收获良多。

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天皇裕仁广播《停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无条件投降。

战败的日本国在战争的废墟上重建日本经济,也只能由日本政府来充当“救世主”的角色。吉田茂及其内阁充分认识到:实现“耕者有其田”,是解决粮食供应和恢复农业生产的关键;强化重化工业优先发展的目标,对拉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于是,吉田茂不遗余力地推行农地改革与倾斜生产方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面对国际社会的要求和宪法规定的不准保有海陆空等武装力量。所以把战略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而在诸多改革方面首先进行的便是土地的改革。

一、日本战后土地改革的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就开始了土地改革。1945年11月,日本制定了《农地制度改革纲要》,但未能获得内阁会议通过。12月,盟军总司令部向日本政府下达了《关于农地改革的备忘录》,要求日本在1946年3月15日之前提出农地改革方案,并对改革方案的主旨进行了规定:1,不在乡的地主向耕种者转让土地所有权;,2,佃农以公正的价格从地主那里购入农地;,3,佃农用与其收获相适应的年赋购入农地;,4,脱离佃农身份者,应受到合理的保护,以免其再次沦为佃农。①此后,经过修订的土地改革法案获得了国会通过,战后日本第一次农地改革启动。

第一次农地改革中制定的《改订农地调整法》的主要内容是:1,在乡地主(包含居住于相邻市町村的地主)保有土地的面积限定在5町步(北海道为12町步),其超过部分以及不在乡地主的全部土地由政府强制收买,并将其有偿分配给农民。2,土地的买卖和转让等事务由农会负责办理。3,地租用货币支付。4,都道府县及市町村都设立农地委员会,其委员通过选举产生。②此法把原来改革方案中“土地租金全面货币化”改为“在双方当事者共同认同的情况下可以以实物交纳”,并使预定改革涉及的土地面积由占全部佃耕地面积的60%减少到占全部佃耕地面积的30%。也就是说,这次农地改革不仅照顾了地主的利益,还保留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残余。所以,佃农、自耕农反对此项改革方案,部分地主也不满意,美国占领军也不赞同,盟国对日理事会不得不继续研究日本土地改革问题。随后,苏联和英联邦分别就日本农地改革提出了方案。1946年9月,根据英联邦提出的方案,日本制定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改正法律案》。这便是日本的第二次农地改革。

较之第一次改革,第二次农地改革有以下不同:1,地主保有土地的面积由5町步减少为1町步,改革涉及的土地面积占全部佃耕地总面积的80%。2,土地买卖必须由政府进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土地。3,保有土地的单位由家庭同一辈分中的几个人变为同一辈分中的一个人。4,限制了最高地租额,即水田最

高租额为其产量的25%,旱地最高租额为其产量的15%;佃农拥有请求减少地租的权利。③可见,第二次农地改革在扶植自耕农、保护佃农、抑制地主权利等方面的用意比较明确,措施也切实可行。

该次土地改革方案实施后,全国耕地面积中自耕地和佃耕地的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45年是54%对46%,而到了1950年该比例是90%对10%。从自耕农与佃耕农户数上看,自耕农户数由1945年的172.9万户上升到1950年的382.2万户,从数量上看增加了120%,在总农户数中所占的比例由31%上升到62%。与此相反,佃自农户数②从20%减少到7%,佃农户数则由28%减少到5%”

④。日本战后农地改革,无论是从农地的面积还是从农户数量上看,都清楚地展示了“耕者有其田”和以自耕形态为主体制度的构建取向。

农地改革是在日本战后特定时期实施的特殊政策。为了维护农地改革的积极成果,1952年,日本制定了《农地法》,该法的中心议题是对农地实行管制,目的是保护耕作者的权利,保证优质农地用于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农地法》规定的管制如下:,1,土地权利转移管制。该法规定,农地所有权、佃耕权、租赁权的转让和重新设置等都需要知事审批,对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凡是农地权利转移必须要有知事的批准和市町村农业委员会的同意,凡是未经审批的农地权利转移合同都予以废除,凡是农地权利转移中的违法行为都到处罚。2,土地用途转移管制。该法规定:“以耕作以外的使用为目的取得农地所有权、租赁权、场地使用权时,必须要有知事的批准,同时设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⑤即便土地用途转移的申请是可能的,还要受到农林省的限制,也就是严格管制农地向非农行业流转。3,佃耕地所有限制。离乡地主的全部耕地以及在乡地主的佃耕地超过一定面积的部分,由政府征收,并出售给佃农。凡是符合限制条件的佃耕地都由政府征收并出售。4,租赁关系调整。该法对佃租定额货币缴纳制、减额请求权和租佃合同文字化等进行了规定。5,未开垦地处理。该法规定,政府征收并出售未开垦地。由此可见,《农地法》涉及农地的所有、利用、交易、转让等各个领域把农地权利转移管制、转用管制、佃耕地所有限制、租赁关系调整、未开垦地处理等组合为一体,形成一个常规性的、完整的农村土地管理管制制度。

二、日本土地改革的意义

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比第一次农地改革法有了明显的进步。“这次改革是在战败后日本经济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不是孤立的一次改革,而是在日本社会的全面动荡之下进行的,因而引起日本的农业和农村关系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⑥虽然曾经一度触及到了寄生地主阶级的利益,也因此遭到他们的抵制和反对,但吉田茂排除异议,坚决实施农地改革,使日本农村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废除了农村中半封建的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日本农业生产的发展壮大。实施的结果,日本农业于1950年恢复到战前水平。改革后的十年里,农业产量增长60%,同时为日本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有效的劳动力。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也为工业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在国内经济破败这一背景下,吉田茂内阁成立由著名的经济学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听取他们对复兴日本经济的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1946年12月27日制定了“倾斜生产方式”,即优先发展煤炭、钢铁、化肥、海陆运输等产业,其中把煤炭和钢铁定为“超倾斜”。⑦在金融政策方面,吉田内阁于1946年10月8日制定《复兴金融金库法》。1947年1月开始把复兴金融金库的贷款优先拨给煤炭和钢铁工业,保证超倾斜生产方式的资金来源。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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