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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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原则 (3)

5 边界确定 (4)

6 核算方法 (4)

6.1 基于计算的方法 (4)

6.1.1 排放因子法 (4)

6.1.2 物料平衡法 (7)

6.2 基于测量的方法 (7)

6.3 不确定性 (7)

7 监测 (7)

7.1 监测计划 (8)

7.2 监测实施要求 (8)

8 报告 (8)

8.1 报告编制 (8)

8.2 数据质量控制 (9)

8.3 信息管理 (9)

附录A (10)

附录B (11)

附录C (16)

附录D (26)

前言

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来看,能源结构仍旧以煤为主,经济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推动低碳发展,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和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内外专家意见,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大量调研,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类指南在国内是首次发布,本指南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南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指南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顾庆平、王延松、臧奥乾、宾晖、陆冰清、唐玮、李瑾、李青青。

本指南主要参与人:凌云、刘佳、朱君奕、齐康、鞠学泉、余星、蒋文闻、张东海、臧玲、罗鸿斌、彭鹓、潘洲、金韬、蒲军军。

本指南咨询专家:孙翠华、郑爽、林翎、康艳兵、王庶、唐人虎、朱松丽、胡晓强、朱静蕾、孙富敬、马蔚纯、沈猛。

0 引言

本指南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监测部分规定了监测计划和实施要求;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本指南中,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暂不纳入。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基本流程如下:

排放主体主管部门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并指导相关行业核算和报告方法(以下简称“行业方法”)的制定。排放主体在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时,优先选用行业方法,如无行业方法或行业方法中无相关规定,适用本指南。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ISO 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世界工商理事会、世界资源研究所,2004)2007/589/EC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

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3.2排放主体emission entity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报告期reporting period

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

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清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activity data

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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