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企业碳排放核查步骤指南2024
企业碳排放核查步骤指南2024-02碳排放核算是夯实碳排放统计基础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关键。
加强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有利于为我国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
从企业层面来讲,加强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保证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企业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有利于参与碳交易市场,作为支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数据基础。
一、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现状由于我国企业碳核算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方法与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碳核算相关的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均较为薄弱。
现阶段,国内需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企业包括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部分上市企业,其他企业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数量很少。
企业碳排放核算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且未配备相关的核算人员,未建立碳核算、披露相关的流程和制度,难以实现碳排放的准确核算。
碳核算方法是企业碳核算能力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因此,加快碳核算方法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的重要抓手。
现阶段,我国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主要借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核算方法与准则,包括2013-2015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的针对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2015-201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等12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2022年发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除此之外,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还制定了地方碳核算方法,如《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2017版)、《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SH/MRV-001-2012)、《广东省企业(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2022年修订)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SZDB/Z 69-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
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
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
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0.07•【字号】沪环气〔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碳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7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参与当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六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组织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GasProtocol
·管理温室气体排放风险并识别减排机会 ·公开报告和参与自愿性温室气体计划 ·参与强制性报告计划 ·参与温室气体市场 ·使早期自愿行动获得承认
谁应当采用这套标准?
这套标准主要是为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 单编写的。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其运营会带来温室 气体排放的其他类型的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 政府机构和大学。4 但是,不应将这套标准用于核 算旨在获取碳抵消量或碳信用额度的温室气体减 排项目的减排量,另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 系项目量化标准》将为此提供标准和指南。
《企业标准》对于中国实现“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的温室 气体控排目标也十分有意义。该标准可以在协助中国企业管理温 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规避国际贸易 技术壁垒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增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和低碳 经济中的竞争力。此外,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温 室气体管理项目的组织者可以依据《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和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核算和统计体系。这对控排指标分解和考核,以及 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基础都大有助益。
世 界 资 源 研 究 所(WRI) 与 世 界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商 理 事 会 (WBCSD)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 在北美和欧洲各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帮助企业清晰地梳理了
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设定了合理的减排目标并最终帮助企业减 少了温室气体排放。
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创新资金机制和行动机制,中 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秉承“助推新兴低碳行业实现产业 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理念,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合作,将此核 算体系引入中国,希望给急需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企业提供 参考,积极主动地参与节能减排事业,支持国家“十二五”规划 目标的实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 、 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甲烷(CH4) ,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 3.2 排放主体 emission entity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 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 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 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 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 由化 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 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 清除 carbon dioxide removal 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 产品或半成品产出 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SH/MRV-009-2012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范围 (2)2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3边界确定 (2)4核算方法 (2)4.1量化公式 (2)4.1.1间接排放 (3)4.1.2直接排放 (3)4.2数据获取 (3)4.2.1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3)4.2.2相关参数获取 (4)4.3不确定性 (4)5监测 (4)5.1监测计划 (4)5.2监测实施要求 (5)6报告 (5)6.1报告编制 (5)6.2数据质量控制 (5)6.3信息管理 (6)附录A (7)附录B (8)附录C (13)附录D (20)前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
其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监测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本市相关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等技术文件。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等排放主体开展建筑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沪环气候〔2024〕168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本市正积极构建碳普惠体系。
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碳普惠既可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节能减排等工作结合,也可与个人衣、食、住、行、用等绿色低碳生活行为结合,具有广泛的应用潜力。
根据《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7号)《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分布式光伏发电》(沪环气候〔2024〕45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适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在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纳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除外)的场址上,且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在1MW 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拟申报上海碳普惠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的光伏发电设施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拟申报项目未参与过国内及国际其他自愿减排机制。
(二)申报主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三)项目寿命期。
拟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寿命期最长不超过25年,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以该项目并网发电日期为准。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1.前言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概述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数据源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结果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质量管理7.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审核与认证8.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应用与推广1.前言本指南是为了指导上海市企业和机构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而编写的。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企业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措施。
本指南旨在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和机构正确、高效地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概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指对企业和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的过程。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氟利昂等气体。
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
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方法包括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估算法。
直接测量法是指通过仪器直接测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间接测量法是指通过测量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因素,如能源消耗量、生产量等,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法是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参考其他机构的数据来估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数据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数据源包括企业和机构的能源消耗量、生产量、废弃物处理量等,也包括政府公开的数据和其他机构发布的数据。
数据的来源应该准确、可靠,同时应该保护企业和机构的商业机密。
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结果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结果应该准确、可靠、可比较。
结果应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排放强度、排放构成等指标。
同时,应该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质量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质量管理是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比性的重要环节。
质量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验证等环节。
企业温室 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核算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企业的一份重要责任,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准确的核算和报告,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内容,特制定了本指南,希望能够对企业进行指导,促进温室气体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概述温室气体是指那些在大气中对太阳辐射和地球表面发出的长波辐射有吸收、透射、反射作用的气体。
常见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氮氧化物(N2O)等。
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尤其是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使用等方面的排放更是成为了温室效应问题的主要来源。
2.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排放因子,即单位产品或单位能源使用量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1)直接测量法:通过使用高精度的仪器和设备,实时监测和测量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出准确的数据。
(2)间接测量法:通过对能源消耗和排放源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和计算,得出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
(3)模型计算法: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活动的数据和模型,进行数学计算和模拟,得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3.温室气体报告内容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企业概况和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位置区域、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等基本信息。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及过程:详细描述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包括核算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参数和假设条件。
(3)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汇总:将核算得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按照不同的气体种类进行统计汇总,并以表格形式展示。
(4)温室气体排放趋势分析:对企业历年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总结排放趋势和变化规律。
(5)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和效果评估:介绍企业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及其效果,并对减排措施的经济性、环保性进行评价。
关于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现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9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14日印发附件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碳中和,是指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指南指导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五条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鼓励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原则第六条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七条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碳中和流程第八条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的筹备阶段制订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开展减排行动,在收尾阶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抵消措施完成碳中和。
第九条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应至少包括举办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上海市长宁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和碳减排量评估
建设科技
CONSTRUC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21 年 6 月上 总第 431 期
上海市长宁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 和碳减排量评估
王野 1,3 冒勤 2 付宇 3 杜博轩 3
(1.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44;2. 上海市长宁区城市更新和低碳项目管理中心,上海 200050;3. 中国建筑节 能协会,北京 100831)
表 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2018 年) Table 1 Subsidies for existing building energy-efficient
retrofit demonstration projects (2018)
既有公共建筑 单位面积能耗下降 20% 及以上:25 元 /m2 单位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 20%:15 元 /m2 单位面积能耗下降 10%(含)至 15%:10 元 /m2
Abstract: Shanghai Changning District has systematically promoted the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in Changning District through measures such as policy formul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monitoring platforms, promotion and green financing. By the end of 2020, 45 buildings have completed the energy-saving comprehensive renovation. This paper conducts energy saving and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assessments for 16 typical projects in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The energy saving assessment method refers to the Shanghai local standard "Energy Saving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Building Renovation Projects", and the carbon emission factor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weighted average of the terminal energy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Shanghai. The 16 typical projects have saved a total of 6,855.4tce of standard coal, and the cumulative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was 14,848.8tCO2. Keywords: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energy-saving verification,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有效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
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3.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4.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5.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6.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7.中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8.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9.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10.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温室效应造成了极端气候肆虐,对人类生存造成了极大地威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环节气候变化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
为了成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制订了到2020年前碳强度下降40-45%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大力开展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
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完善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的工作。
201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明确指出要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任务。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覆盖了包括,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十个行业,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
监测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企业刻不容缓的任务。
1.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数据质量控制的意义严格的温室气体核算质量控制得到的真实数据,也为企业今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了基础,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企业可以找到进一步识别减排机会,减少能源消耗,较低企业经营成本。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作为碳交易的重要参与方,也必然需要尽早建立合乎规范、高质量、被认可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以使本企业完成的减排量具有公信力、可交易。
从而增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和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
2.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目标并正确核算量化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建立以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RMV)为特征的温室气体统计和管理体系。
在建立以MRV为框架的温室气体统计和管理体系的道路上,亟需加强基础性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发布)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 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1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国际上 的科学方法,结合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中形成的做法和本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 及金融业办公建筑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 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SH/MRV-009-2012,具体内容附后),现予以 印发。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 行)》(SH/MRV-009-2012),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上述行业企业、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统一、 科学地开展相关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和管理工作。我委将根据此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结 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一步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试行)》(SH/MRV-009-201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 法 (试 行) 目 录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 3 边界确定............................................................... 2 4 核算方法............................................................... 2 4.1 量化公式........................................................... 2 4.1.1 间接排放....................................................... 3 4.1.2 直接排放....................................................... 3 4.2 数据获取........................................................... 3 4.2.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3 4.2.2 相关参数获取................................................... 4 4.3 不确定性........................................................... 4 5 监测................................................................... 4 5.1 监测计划........................................................... 4 5.2 监测实施要求....................................................... 5 6 报告................................................................... 5 6.1 报告编制........................................................... 5 6.2 数据质量控制....................................................... 5 6.3 信息管理........................................................... 6 附 录 A.................................................................. 7 附 录 B.................................................................. 8 附 录 C................................................................. 13 附 录 D................................................................. 20
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SHMRV-邮箱
SH/MRV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SH/MRV-011-2016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2016年2月4日发布2016年2月18日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2)3 边界确定 (2)4 核算方法 (2)4.1 量化方法 (3)4.2 数据获取 (3)4.3 不确定性 (3)5 监测 (4)5.1 监测计划 (4)5.2 监测实施要求 (4)6 报告 (4)6.1 报告编制 (5)6.2 数据质量控制 (5)6.3 信息管理 (5)附录A (6)附录B (14)附录C (22)前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下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要求积极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
目前,本市碳交易试点即将结束,市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本市下阶段碳交易工作。
为了进一步了解本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为本市下阶段碳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奠定科学的基础,特开展该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的研究。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水运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齐康、金颖、韩会娟、马艳、凌云、唐玮、陆冰清。
本方法咨询专家:黄家彬、汪文武、凌艳虹、李金忠、黄黎明、谢剑波、王元军、陈金叔、刘志华、李军、何建帅、李成、封强、徐晓兵、汤国定。
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基础知识、温室气体排放基本核算方法
上海市信息中心 SHIC
全国碳交易MRV相关知识介绍
人类活动产生的主要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CO2)
氧化亚氮(N2O )
甲烷(CH4 ) 六氟化硫(SF6)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京都议定书》
基础知识
上海市信息中心 SHIC
全国碳交易MRV相关知识介绍
上海市信息中心 SHIC
行业
石化
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 全国碳交易MRV相关知识介绍 行业代码 计代码) 对应国家方法学 2511 原油加工(2501) 2614 乙烯(2602010201)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619 2621 电石(2601220101) 合成氨(260401) 甲醇(2602090101)
Activity活动水平:某种量值
消耗/使用/处理的某种物质的量:如煤炭、电力等 使用量,石灰石白云石使用量等 产生的某种物质的量:如硝酸、水泥、钢铁产量 其他监测的量值:如高压开关柜SF6的装入量和剩 余量等
量化方法
EF排放因子:用于衡量单位某种活动水平产生
的温室气体数量的参数
上海市信息中心 SHIC
全国碳交易MRV相关知识介绍
Cci(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
• 燃煤:每天缩分——每月混合——测量元素碳含量——计算单位热值
含碳量,应符合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的规定。
• 燃油和燃气:缺省值 OFi(碳氧化率)
国家MRV
• 燃煤:检测值或缺省值
全国碳交易MRV相关知识介绍
排放分类
直接排放:因使用能源或者其他物质产生直接产生的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
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2.11
•【字号】沪环气〔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
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经研究,决定将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行业方法中电力、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
采用相关行业方法(详见附件),核算使用外购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时,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 t CO2/ 104kWh调整为4.2t CO2/ 104kWh,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 t CO2/GJ调整为0.06 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涉及的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碳排放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工作,均按照最新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附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行业方法和调整内容。
碳中和下碳核算方法分析:MRV体系(2021年)
内容目录MRV 是碳核算的保障1.MRV 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是碳排放核算和交易的基石2.欧盟MRV 基于立法,设计框架包括五个部分3.美国MRV 基于立法,设计框架包括四个部分4.中国MRV 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试点地区实施良好政府企业规范明晰核算标准,MRV 体系完善奠定碳交易基础1.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清单的编制,进一步明晰碳核算标准2.政策完善有助于MRV 的实施,第三方机构市场化是未来发展方向MRV 是碳核算的保障1.MRV 可监测、可报告和可核查是碳排放核算和交易的基石MRV 包括监测、报告、核查三个组成部分。
源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 次缔约方大会形成的《巴厘岛行动计划》中对于发达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达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三个组成部分。
可监测要求明确监测对象、方式以及认知监测局限性,即根据已建立的标准,尽可能地以准确、客观的概念描述该现象。
可报告性涵盖报告的主体、内容、方式、周期等。
可核查性的核心内容是核查主体和核查条件,核查的主体有自我核查和第三方核查,核查的条件则取决于信息的来源和类型,可核查性和可监测性一样,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或间接的引导完成。
报告在搜集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的同时,对减排具有一定鼓励作用;核查有助于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利于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公平性。
MRV 是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和基石。
碳交易市场需要公平、公正、透明的MRV 机制。
MRV 直接影响配额分配和平台交易,是整个碳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
同时,MRV体系为碳交易体系提供强大、可靠、真实的碳数据基础,是碳交易体系的重要监管手段,也是碳交易体系公信力的保证,有助于企业开展碳管理和碳减排工作。
MRV 体系设计框架均主要包括监测、报告、核查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四部分。
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碳排放MRV 体系的部门设置略有不同,但基本包括监测、报告、核查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四个部分。
碳排放核查第三方资质如何获得?
官方说法按照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条件如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首批(10个)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备案名单实际情况基本都是关系户内定的,很多机构是先被确定为第三方盘查机构,然后才开始招兵买马或者培训原有的员工来做盘查的。
深圳是这样操作的,上海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估计也差不多。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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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MRV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SH/MRV-001-2012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3 术语和定义 (3)4 原则 (3)5 边界确定 (4)6 核算方法 (4)6.1 基于计算的方法 (4)6.1.1 排放因子法 (4)6.1.2 物料平衡法 (7)6.2 基于测量的方法 (7)6.3 不确定性 (7)7 监测 (7)7.1 监测计划 (8)7.2 监测实施要求 (8)8 报告 (8)8.1 报告编制 (8)8.2 数据质量控制 (9)8.3 信息管理 (9)附录A (10)附录B (11)附录C (16)附录D (26)前言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来看,能源结构仍旧以煤为主,经济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
因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推动低碳发展,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和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内外专家意见,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大量调研,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
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类指南在国内是首次发布,本指南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南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指南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顾庆平、王延松、臧奥乾、宾晖、陆冰清、唐玮、李瑾、李青青。
本指南主要参与人:凌云、刘佳、朱君奕、齐康、鞠学泉、余星、蒋文闻、张东海、臧玲、罗鸿斌、彭鹓、潘洲、金韬、蒲军军。
本指南咨询专家:孙翠华、郑爽、林翎、康艳兵、王庶、唐人虎、朱松丽、胡晓强、朱静蕾、孙富敬、马蔚纯、沈猛。
0 引言本指南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
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监测部分规定了监测计划和实施要求;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本指南中,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暂不纳入。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基本流程如下:排放主体主管部门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并指导相关行业核算和报告方法(以下简称“行业方法”)的制定。
排放主体在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时,优先选用行业方法,如无行业方法或行业方法中无相关规定,适用本指南。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2007)《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ISO 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世界工商理事会、世界资源研究所,2004)2007/589/EC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3.2排放主体emission entity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报告期reporting period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
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
燃烧排放指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清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activity data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完整性排放主体的核算和报告应涵盖与该主体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一致性同一报告期内,核算方法应与监测计划保持一致。
若发生更改,则应与本指南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透明性排放主体应采用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可以验证的方式对核算和报告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和分析。
真实性排放主体所提供的数据应真实、完整;报告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排放情况。
经济性选择核算方法时应保持精确度的提高与其额外费用的增加相平衡。
在技术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情况下,应提高排放量核算和报告的准确度达到最高。
5 边界确定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其边界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界基本一致。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包括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烧(生物质燃料燃烧除外)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的具体核算边界按照其所在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确定。
6 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可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或基于测量的方法。
基于计算的方法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基于测量的方法是指通过相关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进行连续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同一排放主体可以选用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的方法,如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对其结果进行验证。
6.1 基于计算的方法基于计算的方法主要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6.1.1 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法一般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来获得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6.1.1.1 量化公式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1)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1)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其中直接排放包括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间接排放主要包括电力和热力排放。
对于具体排放示例,排放主体可参考下表示例。
具体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及电力和热力排放计算如下:1)燃烧排放燃烧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计算得到,具体计算公式按(2)式: ∑⎪⎪⎭⎫ ⎝⎛⨯⨯⨯⨯=1244氧化率单位热值含碳量低位热值消耗量排放量i i i i (2) 式中:i ——不同燃料类型;消耗量——吨(t )或立方米(m 3);低位热值——十亿千焦/吨(TJ/t )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 m 3);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以分数形式表示,%。
在燃烧排放中,消耗量指各种燃料的实物消耗量,如煤、天然气、汽油和其他燃料等;低位热值是指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是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氧化率是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例。
低位热值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缺省值见附录A 表A-1;氧化率的缺省值为100%。
上述参数在具体行业中的取值和检测方法见行业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2)过程排放过程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在生产产品或半成品过程中,由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过程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指原材料使用量,或产品、半成品的产量。
具体过程排放计算按(3)式:()∑⨯=j j 过程排放因子活动水平数据过程排放量 (3)式中:j ——不同种类的原材料、产品或半成品;活动水平数据——吨(t )或立方米(m 3);过程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吨(tCO 2/t )或吨二氧化碳/立方米(tCO 2/m 3);考虑到只有部分行业存在过程排放,因此本指南暂不提供过程排放因子,具体见行业方法。
3)电力和热力排放电力和热力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电力和热力排放中,活动水平数据指电力和热力等的消耗量。
具体电力和热力排放量计算按(4)式:()∑⨯=k k 排放因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量 (4)式中: k ——电力和热力等;活动水平数据——万千瓦时(104kWh)或百万千焦 (GJ);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tCO 2/104kWh) 或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 2/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