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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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晋建标字[2009]39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9〕39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下列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适用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三)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以及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价格信息和指数信息。

价格信息,是指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时段的人工单价指导价、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租赁价格等信息。

指数信息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1号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7•【字号】晋政发[1995]65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5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美观等状况,达到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执行;(三)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四)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五)查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六条发包方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标函字[2007]8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张莉编制总说明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修订,编制完成了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实施。

以下是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

一、修编计价依据的必要性1.修编计价依据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计价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建筑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2005年计价依据是以2000年预算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均为2004年10月的价格。

近年来,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及物价指数,涨幅较大,按照2005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失去了计价依据应有的作用。

2.修编计价依据是适应定额编制依据不断变化的需要2005年计价依据的编制依据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85年、1988年、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华北标准图98J。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05J标准图集以及2006年《山西省建筑节能系列标准》的发布,使计价方法、设计内容和要求有很多变化。

综上所述,2005计价依据需要更新、补充、完善。

二、编制计价依据的指导思想遵循政治经济学原理及成本、价格、利润等基本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律,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又能适应定额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建设市场的需要。

三、编制计价依据的原则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定额水平,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体现大多数地区和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体现生产建设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水平。

2.简明适用性原则定额项目,要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有利于定额计价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
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0.14
•【字号】晋建标函〔2019〕832号
•【施行日期】2019.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
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9〕8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时同步采集注册造价师信息,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企业备案信息情况。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上述平台负责认领本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市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市场协同监管平台,掌握分支机构备案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

四、本通知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第一章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和原则宣贯资料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

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

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晋建标字〔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1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9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2.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2001年11月30日)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上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其中,工程结算审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4%--6%计审核费。

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2%--3%计收。

咨询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从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略) ——结束——。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晋建标字〔2004〕383号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4年10月28日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ﻫ晋建标字〔2004〕383号ﻫ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ﻫ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ﻫ(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补充项目的前九位编码应当与《补充项目》相应附录的章、节、
附录项目的顺序码衔接,并以字母“B”开头;第十位至十二位阿拉伯 数字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自001起顺序编制。工程量清
单中需附以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 规则和工程内容。同一单位工程的补充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招标人为拟建工程
项目特征,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 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计量单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 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一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 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 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 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除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外,其余甲供材料应当在“甲供材料明 细表”中列出数பைடு நூலகம்、金额和计取规费的基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 计价方法。
甲供材料计取规费的基价,原则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取定价确定,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 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取定价没有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2年12月31日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5]1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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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
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
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
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
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
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
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来自设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
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
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
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
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
露。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
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
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
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
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
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
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
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 161 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
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
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
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
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
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
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
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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