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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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子诉惠普笔记本案
2009年8月30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阮啸发现2008年初买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出现“黑屏”、“显卡过热”等问题,要求惠普方面进行解决。
令他意想不到的是,第一次送修到2010年1月12日最后一次送修,长达半年时间三次进入号称“金牌”售后的维修部都未解决问题,甚至在第三次送修的时候,阮啸发现电脑竟然是旧主板。
他先后致电惠普中国总部投诉,要求退机或换机,但是遭到惠普有关方面拒绝。
无奈之下,阮啸于2010年1月29日一纸诉状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告上了杭州市西湖区法院。
2月6日,惠普公司愿意与他和解。
2月11日,惠普同意全额退款。
兼职中介服务的陷阱与维权
2012年7月初,武昌理工学院的余辉(化名)和3名室友从网上看到招聘兼职的信息,次日,他们来到武汉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接待员向他们承诺在学校附近商场安排促销工作,每天50元至60元,还有销售提成。
接着,接待员给他们看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说必须成为公司会员才可以安排工作,每人收取“会员费”100元,保证在3个月服务期内找到满意的工作,4名学生便交了钱。
之后,他们去公司安排的单位上班,发现往返路途遥远,一个星期只工作4天,工资也没有承诺得那么多,算上车费还得倒贴钱。
他们便又找到公司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结果被拒绝。
学生们想要回100元“会员费”,几经周折那家公司才给他们每人退了50元钱。
后来,他们再去找兼职,几家中介公司一开口就要“会员费”或“服务费”,先交费再介绍工作,他们只好不干了。
9月6日,湖北成立首个高校消费维权联盟,专门对付各种骗人的校园“忽悠式消费”。
为此,武汉市工商部门联合湖北经济学院、华师传媒学院、湖北美院等19所高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通过建立维权网络等消费类学习交流平台,及时通报校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帮助学生培养消费维权意识;各高校也将设立消费维权联络员,与辖区工商人员建立日常化联系,指导学生安全消费,帮助被侵权学生维权。
另外,各高校将招募消费维
权志愿者,在高校间开展消费维权警示和宣讲。
她自带“鲁大师”,检出商家卖的是旧电脑
2010年7月,南京医科大学的女学生王某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店主未让她当面检验便开封。
王某随后发现机体掉漆、有斑痕,不像新机。
次日,王某来到该店,要求换机。
店主推说店内没货,并写下承诺书,于8月7日为消费者提供一台同型号的新机。
8月7日,王小姐再次来到店中,要求店主为她提供新机。
在验机过程中,王小姐发现包装箱条形码已被划坏。
于是,王小姐拿出“鲁大师”等硬盘检测软件,当场对机器进行检测。
结果显示:硬盘已使用326小时。
面对此结果,店主仍然拒不承认。
王小姐只得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求助。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店主,并指出,王小姐依靠自备的软件进行验机,而且保留了店主的换机承诺书,维权证据相当充足。
见王小姐有消协撑腰,店主当场向王小姐退还了4850元全款。
王小姐掌握了先进的检测手段,并保留了换机承诺书等重要证据,为自己的成功维权做了充分准备。
广大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必须要学会保留和掌握证据,包括发票、收据、产品交易、维修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这些小小的证据,在关键时刻也许会发挥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
游乐场无警示导致游客意外受伤
4月19日,大学生董某等人到包头某游乐场游玩,在乘坐高空揽月车时不慎将脚伸出车外,造成其左脚第五骶椎及外踝骨骨折,游乐场工作人员将董某送至医院医治。
后双方就治疗和赔偿费发生纠纷,虽经多次协商,但是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董某父母将此事诉至包头市昆区消费者协会。
包头市昆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依据相关规定,鉴于游乐园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月15日,在昆区消费者协会耐心细致地调解下,消费者董某一次性获得伤害治疗费及赔偿费1.11万元。
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
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从淘票网上付款订了机票,最后却被“放鸽子”。
他的师哥施学渊和师姐蒋菁作为公民代理,帮助师妹打赢了这场维权官司。
8月8日记者获悉,这三个学法律的20岁的大学生目前正在准备二审应诉。
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
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
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
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
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
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
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
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
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
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
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
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
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
医疗美容纠纷如何认定
20岁的女大学生黄某因两个下门牙间隙太大影响美观,于是到学校所在城市的一家知名美容院要求烤瓷修复。
不料修完后黄某的牙冠变宽变短,形态不自然,牙髓失活变麻木。
且黄某对形态也不满意,修复失败。
黄某要求赔偿,被美容院拒绝了。
最后黄某将美容院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本案中,如果美容工作人员先考虑正畸矫治前牙间隙的关闭,将间隙留学生在后牙之间,使前牙保持天然排列自然形状而对后牙进行固定修复,会更自然完美。
而且这种美容毕竟与治疗所动手术相似,手术前,必须有严格的全面诊断和综合分析,以确保在产生的不可逆性改变发生前获取重要信息。
但是美容工作人员恰恰对这些方面没引起注意,而给黄某造成了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购买健身课学生状告俱乐部
大学生石玮于2008年6月26日在一女子健身会馆办理了两年期的健身卡,并购买了36节私人教练课程,共计3600元,由于自己平时忙于上课只完成了16节健身课程,却被健身会馆单方面通知私教课到期,并且不退费用,日前,石玮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私教费2000元。
原告石玮于2008年6月26日在一女子健身会馆办理了两年期的健身卡,其后在健身会馆的私人教练张某的介绍下于2008年6月27日购买了36节私人教练课程,共计3600元,石玮认为,自己与教练约定课程从2008年6月3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0日。
由于原告是一名学生,只有假期可以训练,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原告只完成了16节课程,还有20节课没有完成,可是在2008年12月31日,健身会馆却单方面通知原告私教课到期。
为此,原告曾多次与健身会馆协商要求解决,均未果。
同时原告称,在办理私人教练课程的过程中,健身会馆只向原告提供了一张收据为凭证,并没有向原告提供合同,但是出现纠纷后,健身会馆拿出了一份被修改的并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合同来回应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私教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超市非法搜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纠纷案
上海女大学生王某在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值班经理将其拉到办公室,造成群众围观误解。
王某被强制搜身,并滞留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将其放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赶往医院就诊。
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
一审法院,精神损失赔偿金25万元。
二审法院 1万元。
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受害人的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考虑。
案例
2008年4月12日中午,王某到九江市一快餐厅就餐,将公文包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
就餐后,发现公文包不见了。
包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5000元。
王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
但快餐厅经理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包裹等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白底红字标语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王某的包被盗,系王某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
王某则认为,快餐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
双方难以协商,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三种不同意见。
1、王某到快餐厅就餐,与快餐厅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王某在就餐接受服务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受到经济损失,快餐厅作为经营者,应予赔偿。
2、王某的财产损失,系王某对自己包裹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在王某。
快餐厅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3、快餐厅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王某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快餐厅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
因此,快餐厅应承担部分责任。
王某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王某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餐饮企业喊冤:
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餐饮企业老总说:“在餐馆这种流动性大的场所,尽管餐馆酒楼作出防盗警示和为顾客配备防盗椅套,消费者被盗事件仍屡屡发生,主要原因都是消费者自己不小心,对此餐馆也曾考虑过安装可视监测系统,但大部分消费者表示反对,觉得有别人在偷窥自己而感到不快。
另外,也有一些用心不良的消费者,来吃饭以后,故意说自己的包不见了,要求免单,像这样类似的情况也很多,的确也让我们经营者头疼。
“
消费者协会释疑:
这类投诉消费者协会经常收到,财物在餐馆、酒楼等公共场所被盗,都属于治安案件。
当携带贵重财物在外用餐时,最好将财物交由餐饮企业的总台进行保管,并和总台一同将财物进行封存。
如在这种情况下财物丢失,毫无疑问属于商家的责任。
如果财物由消费者自行保管,发生意外被盗,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属于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储户银行内取钱被抢银行应承担责任
2006年12月24日,甲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64440元。
甲刚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的散落到地上。
甲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
”
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甲与银行方交涉补救办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该案在法院立案。
甲作为原告要求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作为储户,到银行存、取款是一种消费行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虽然本案中银行完成交付,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但根据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和
《消法》第7条的规定,银行作为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3条“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
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了损失,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