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制定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评估均适用该细则。
二、资产评估的情形1.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 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企业租赁;-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评估的范围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四、资产评估的管理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 机构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
五、资产评估的具体实施1. 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3.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立项、资产清查、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编制等。
六、其他1.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等情况下的资产评估。
2. 罚款:对于违反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常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占有和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工作,为委托方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资产提供相应类型价值的参考.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占有单位具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等;(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六)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当事方认为需要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二)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的操作,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二、资产评估业务的程序(一)接受委托。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范围、时间和费用等内容。
(二)实地勘察。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数据分析。
评估机构应当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客观、准确地评估资产的价值。
(四)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勘察和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
(五)质量审查。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质量审查,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评估标准和规定。
(六)报备监管部门。
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报备给相关监管部门,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资产评估业务的注意事项(一)独立性原则。
评估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方、评估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二)保密原则。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委托方和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估信息。
(三)专业水平。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能,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四)遵守法律法规。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违规行为。
四、资产评估业务的责任评估机构对于因评估报告错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评估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评估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规程由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提高评估精度和效率,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业务流程、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报告撰写规范、保密和诚信要求等。
第二章评估业务流程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流程和操作要求,包括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实地勘察、数据与信息分析、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计算、评估报告撰写、报告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业务流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估流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三章评估师资格要求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师资格标准,包括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等要求。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师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评估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师注册制度,确认评估师的资格和权限,并及时更新评估师名录。
第四章评估报告撰写规范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撰写规范,明确报告结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分析。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和隐瞒重要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诚信要求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遵守评估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业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配合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认证。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的所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因此在员工的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准确的原则,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
第五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需选择具有资格和能力的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评估的范围、方式、条件及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内部评估时,应设立资产评估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档案,对所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证。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层,以保障公司资产价值的稳定和提升。
第二章资产评估流程第九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资产确认、评估准备、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等。
第十条资产确认阶段,公司应明确要评估的资产类型、范围、目的和时间,确保资产评估工作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评估准备阶段,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整理、清点、登记等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评估过程阶段,公司应按照评估方案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数据采集、调研分析等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阶段,公司应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对验证,确保评估数据的可信度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汇总及审批阶段,公司应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并由专业人员审查确认后,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资产评估责任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层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应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评估小组对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业管理责任,应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的资产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应遵循评估标准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公司负责备案。
第五条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承办和资产评估选聘等工作明确如下分工:(一)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业务需求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如涉及与各部室业务相关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室配合业务需求部门办理业务;(二)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三)公司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相应子企业作为资产评估委托方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企业”)承办并承担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公司成立由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融资部、业务需求部门及相关业务部室(如需)组成的公司内部联审会,讨论由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管理部组织汇总审核意见,参与内部联审的部门按照专业领域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内部联审会意见作为提请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研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的价值进行定量和质量评估的过程,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资产的实际价值、风险和回报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手段。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标准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资产评估应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不得夸大或低估资产的价值。
2. 专业性原则:资产评估应由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进行,且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3. 独立性原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应独立进行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
4. 公开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方公开,并为相关方提供查询和申诉的渠道。
5. 全面性原则:资产评估应全面考虑资产的各个因素和影响因素,如市场需求、供应情况、技术水平等。
三、资产评估的程序1. 评估需求确认:确定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了解评估的需求和时间要求。
2. 评估计划编制:编制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的方法、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
3. 评估数据采集: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市场调查、企业财务报表、技术指标等。
4.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资产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5. 评估过程实施:根据评估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对象的检视、分析和估算。
6. 评估结果报告: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目的、方法和依据,详细介绍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7. 评估结果审议: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和评议,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评估结果公告: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相关方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资产评估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产评估越来越被重视,其发展也呈现出几个趋势:1. 流程自动化:在评估过程中利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进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提高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多元化方法:资产评估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是引入更多的方法和模型,如实物法、市场法和收益风险法等。
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第三章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查第五章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第七章资产评估后续管理第八章违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子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批。
须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第七条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并报送下列材料:(一)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二)资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一);(三)其他材料。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 背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草原资源、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文物古迹等财产,是国家经济命脉之一。
而在公司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成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
为了合理评估和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基于相关法规和经验,提出适用于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概述公司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是指评估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质量、价值、用途、管理及处置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国有资产评估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的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与管理等方面得到合理平衡。
2.2 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开、合理、科学原则。
2.3 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流程(1)建立公司国有资产档案系统;(2)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核实并提取资产清单;(3)资产评估部门组织资产评估人员对核实清单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4)资产评估报告反馈给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以上工作完成后,形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报告;(6)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设定价值、用途等。
2.4 国有资产评估应包含的内容国有资产评估应包括国有资产的实物评估和金融评估两个方面,同时还应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等因素。
3. 详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定,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以下是对国有资产评估的一些具体规定:3.1 国有资产评估的标准(1)实物评估的标准实物评估标准是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该标准主要有以下指导标准:(a)《国有资产评估暂行规定》;(b)《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指导意见》;(c)《不动产评估技术规范》。
(2)金融评估的标准金融评估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考虑到资产的稳定性和基础设施价值,应当综合运用市场推算和资产增值模型两种方法综合计算总价值。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保障公司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基本文件,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执行力。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全体员工,由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遵循“诚实、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二章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
第八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各类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资产估值、评估报告编制等。
第九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资产评估从业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以及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能力。
第十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评估数据泄露。
第三章资产评估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评估对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二)选择评估机构:公司董事会委派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三)开展评估工作: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评估工作;(四)编制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准确;(五)报备董事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客观、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资产转让、资产重组、企业上市、抵押贷款等涉及资产评估的业务。
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资产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独立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独立于委托方和被评估方,保持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三)合规原则: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评估准则。
(四)保密原则:资产评估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估信息和评估结果。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
(三)拥有专业、经验丰富的评估团队。
第六条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三)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资产评估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基准日,确定评估方法。
(二)现场查勘: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资产进行现场查勘,了解资产状况。
(三)资料收集:收集与被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包括技术文件、财务报表、合同等。
(四)分析论证: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论证,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
(五)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六)提交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第四章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改制、资产转让、资产重组等业务决策。
(二)企业上市、抵押贷款等融资业务。
(三)企业内部管理、财务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工作。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一、资产评估管理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资产评估管理,保证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资产评估工作的全过程。
二、资产评估范围1.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2.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3. 其他资产: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三、资产评估方法1. 市场法:通过比较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 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未来收益折现进行评估;3. 重置成本法:通过估算重新购置同类资产所需成本进行评估;4. 其他评估方法:如清算价格法等。
四、资产评估程序1. 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2. 收集相关资料;3. 选择评估方法;4. 进行现场勘察;5. 编制初步评估报告;6. 审核评估报告;7.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1. 资产评估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2. 报告应包含评估对象、范围、方法、程序、价值类型、结论等内容;3. 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六、资产评估档案管理1. 资产评估档案应分类管理,便于查阅;2. 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3. 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七、资产评估人员管理1. 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2. 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评估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3. 资产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定。
八、资产评估监管与法律责任1.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3.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后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二章评估原则第三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性原则:评估工作应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客观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避免主观臆断。
3. 实事求是原则:评估工作应按照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不得虚报、瞒报。
4. 合法性原则: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评估规范。
第三章评估范围第四条公司以下情形应进行资产评估:1. 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涉及资产产权变更的;2. 资产折旧、减值等涉及资产价值调整的;3. 资产报废、毁损等涉及资产处置的;4. 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条资产评估程序如下:1. 提出评估申请:各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
2. 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报公司领导审批。
3. 选择评估机构:经审批同意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项目特点,选择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
4. 签订评估合同:资产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
6. 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7. 审批评估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公司领导审批。
8. 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折旧、减值等操作。
第五章评估机构选择第六条评估机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2. 具有丰富的评估经验和专业能力;3.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定时点,即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指确定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一)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年末、季末或月末;(三)特定经济行为的评估基准日,如破产企业评估,通常以人民法院宣告的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第五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中:(一)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文书合法;(二)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应当运用自己的评估专业知识,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三)可行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制订的评估方案和使用的评估方法应当与相关评估项目紧密结合,切实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企业应按《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其中:(一)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是指企业应对《办法》中提供的《资产评估备案资料自查清单》所列项目逐一核对,确保备案资料真实完整;(二)企业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时,统一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二级以下企业不得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资产评估备案;(三)其他应由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出具相关承诺书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原则:(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二)国有控(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需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可不进行评估;(三)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如为吸收合并,只对被吸收方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为新设合并,需对合并各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五)一个企业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拟分立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六)企业破产或解散涉及资产处置的,对纳入清算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七)集团公司所属非上市控(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原股东或新吸收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只对股东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八)企业转让持有的整体或部分股权的,对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转让资产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九)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置换的,对双方拟置换的股权或资产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对拟收购股权单位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十一)在企业诉讼以及民事强制执行中涉及国有资产价值的,对诉讼或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第三章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查第五章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第七章资产评估后续管理第八章违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子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批。
须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第七条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并报送下列材料:(一)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二)资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一);(三)其他材料。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三)企业清算;(四)资产抵押;(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六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同时,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受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作出承诺。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资产清查;对所需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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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操作规范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录流淌资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机器设备评估递延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整体资产评估负债评估一、流淌资产评估1、货币资金(1)评估过程◆用货币资金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货币资金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对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并填制现金盘点表。
假如帐实不符,应查明缘故并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盘点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并要求企业提供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索取所有银行帐户基准日时的银行对帐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函证。
◆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明细帐进行核对。
◆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帐项逐项了解其缘故,对三个月以上的未达帐项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货币资金申报明细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中三个月以上的未达帐项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相关银行的函证地址、邮编等资料◆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盘点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并要求企业提供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现金盘点表◆银行询证函◆填制函证情况表,并写出函证情况讲明,要紧写出函证结果不符的缘故及处理情况2、短期投资(1)评估过程◆用短期投资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短期投资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短期投资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了解投资种类、变现能力及其他需要了解的专门事项。
对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讲明(签字、盖章)。
◆对上市的有价证券,应依照其在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持有量计算有价证券在评估基准日时的价值。
◆对非上市的债券,应依照票面利率或约定利息率、面值计算债券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本息和。
◆对非上市的股票,按帐面值确认评估值。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短期投资申报明细表。
¨对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短期投资各项目的复印件¨有价证券保管人的通讯地址◆有价证券购入的原始凭证¨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有价证券询证函◆上市证券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查询资料及非上市带息证券的利息计算过程。
3、应收票据(1)评估过程¨用应收票据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票据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应收票据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索取所有应收票据的复印件与申报明细表逐项核对。
关于在评估现场工作日已变现的应收票据,应由企业对变现金额及变现情况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逐项了解应收票据的可变现情况。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应收票据申报明细表。
¨应收票据复印件¨对可能和差不多坏帐的应收票据出具坏帐缘故、坏帐金额、及有关坏帐依据(如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的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对权属不明确的票据(如:用于抵押、质押的票据等),应由企业提供详细的文字讲明(签名、盖章)和抵押、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对可能坏帐、差不多坏帐的票据,要求企业出具坏帐缘故、坏帐金额、及有关坏帐依据(如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的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应收票据在评估基准日的贴现率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贴现计算过程4、应收帐款(1)评估过程¨用应收帐款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帐款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应收帐款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分析应收帐款的及余额构成,选取帐龄长、金额大的应收帐款向债务人函证,并依照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缘故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如不复询可采纳替代程序进行检查,依照替代检查结果推断其债权的真实性与可收回性。
¨对未发询证函的应收帐款,应抽查有关合同、发票及原始凭证。
¨检查应收帐款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回收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检查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向企业索取相关证明。
¨检查向债务人询证回函的例外事项及存有争议的余额。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应收帐款申报明细表。
¨依照评估人员的要求提供应收帐款的函证地址。
¨对应收帐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部分合同、发票及原始凭证。
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函证结果汇总表◆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5、预付帐款(1)评估过程◆用预付帐款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预付帐款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预付帐款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选择预付帐款重要项目,函证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并依照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缘故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如不复询可采纳替代程序进行检查,依照替代检查结果推断其债权的真实性或出现坏帐的可能性。
¨对未发询证函的应收帐款,应抽查有关合同、发票及原始凭证,一是检查手续是否齐备,二是检查是否属于预付性质。
¨抽查入库记录,查核有无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帐款在预付帐款和应付帐款、在建工程这两个科目同时挂帐的情况。
¨检查应收帐款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回收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检查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向企业索取相关证明。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预付帐款申报明细表。
¨依照评估人员的要求提供预付帐款的函证地址。
¨对预付帐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部分合同、发票及原始凭证。
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函证结果汇总表◆预付帐款帐龄分析表6、应收股利(应收利润)(1)评估过程◆用应收股利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股利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应收股利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了解应收股利收回的可能性。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应收股利申报明细表。
¨被投资单位关于发放股利的董事会决议。
¨对应收股利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讲明。
¨若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7、应收利息(1)评估过程¨用应收利息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利息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应收利息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核实企业帐面记录的应收利息计确实是否正确。
¨了解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索取企业应收利息申报明细表。
¨债券或借据的复印件。
¨对应收利息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讲明(签字、盖章)。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8、应收补贴款(1)评估过程¨用应收补贴款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应收补贴款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应收补贴款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了解应收补贴款收回的可能性。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应收补贴款申报明细表。
¨企业取得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文件。
¨对应收补贴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讲明。
9、其他应收款(1)评估过程¨用其他应收款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其他应收款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项目,检查原始凭证或对其进行函证。
¨逐项了解其他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其他应收款申报明细表。
¨依照评估人员的要求提供债务人的地址。
¨对其他应收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对方企业破产,应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其他外部证明材料。
¨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讲明(签名、盖章)。
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帐龄分析表¨回函情况汇总表10、待摊费用(1)评估过程¨用待摊费用申报明细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核对(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待摊费用总帐及明细帐核对)。
¨抽查证明大额待摊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以查核其发生额是否正确。
¨了解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方法、摊销期、各项待摊费用对应的资产或权利在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
A:依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分析企业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是否合理,摊余金额是否正确。
假如企业申报金额不正确,则应计算正确的摊余金额。
B:假如待摊费用对应的资产为实物资产,则应按实物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检查有无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会计事项,有无长期未结清的待摊费用,如有,应查明缘故并作出记录。
(2)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和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①向企业索取的资料¨待摊费用申报明细表。
¨待摊费用各项目发生时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②在评估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待摊费用的评估方法及过程。
11、存货(1)评估过程①核对:◆盘点表各级合计数是否正确;申报表各级合计数是否正确。
◆用申报汇总表与基准日会计报表中的存货项目进行核对。
(如没有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需与存货总帐及明细帐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