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ppt

合集下载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
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监
狱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节 武器的使用
❖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情形
❖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 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 形。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 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禁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 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 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 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 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 安全的;
❖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 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 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 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 戒线的;
❖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的;
❖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16•【文号】国务院令[第191号]•【施行日期】1996.01.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警械使用PPT课件

警械使用PPT课件

26
食指按压
.
27
(三)使用方法 第六条 人民警 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前,应当命令
在场无关人员躲
避;在场无关人
员应当服从人民
1、用前摇匀 2、应先警告
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 其他损失。
3、垂直喷罐
4、保持距离(1~3米),喷射面部
5、喷射后迅速移位并保持距离
6、留意风向及同伴位置
7、评估对方的反应后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使用武力;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60
3、基本要求
1)上铐前,要检查手铐是否完好无损,保险是否
开启,要保持高度警惕。
2)上铐时,我方一手持铐握住锁体部分,另一手
抓住嫌疑人手腕,利用互推原理,逐个将手铐迅速 拷上并扣紧。为安全起见,防止嫌疑人持铐袭击, 最好让对方呈背铐位置。
.
49
戒备方式
• 1、单手提棍戒备姿势 侧身站立,右手持棍自然下垂,保持高度警戒
• 2、双手持棍戒备姿势 侧身站立,重心落于两腿之间,双手持棍于胸腹前,右
手主握,左手配握,沉肩垂肘,两臂自然放松,目视嫌疑 人。多用于中等程度的预警状态。 • 3、反击预备姿势
侧身站立,重心落于两腿之间,两腿分立与肩同宽,膝 关节微屈,右手正握警棍,将警棍置于右肩上方,肘部自 然下垂,棍把指向嫌疑人方向。左手成掌,在胸前自然前 伸,约与下颌同高,手臂保持大约90度的弯曲。
.
29
(五)喷射方式
• 1.上下式
.
30
左右式
.
31
雨雾式
.
32
环绕式
.
33
六、善后处理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

1、警械。

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警用器械。

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约束性警械。

包括手铐、警绳、脚镣等。

其他警械是指《条例》没有列举,但是按照规定已经装备或者将来根据制止犯罪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装备的警械,如警戒带、网枪、胡椒喷剂、电晕枪等。

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中统一监制,并制定装备标准。

2、武器。

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枪支、弹药等武器具有高强度的杀伤性能,可以直接致人死亡,所以称致命性器械。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本条确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即: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必要性原则,是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的必要为条件,只有在非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如果违法犯罪人已经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需要使用警械和武器就可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使用警械和武器。

必要性原则包含了下列诸项要求:1、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违法犯罪活动下在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2、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

人民警察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使用何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现场判定。

具体使用何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依据违法现场的危险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既不能滥用警械和武器,造成对公民的伤害,也不能不敢使用警械和武器,放纵了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岀处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决定会议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办法时间1996年1月16日目录1. 1法文性质2. ?颁布信息3. ?适用信息1. 2法文内容2. ?总则3. ?警械使用1. ?武器使用2. ?法律责任3. ?附则法文性质编辑颁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⑴适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干警也完全适用。

[2]法文内容编辑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出????处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决定会议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办法时间1996年1月16日目录颁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1]适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这个《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配带枪支的干警也完全适用。

[2]法文内容编辑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国务院令第191号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 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第五章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专题

第五章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专题

一、判断题1.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既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又防止人民警察违法滥用警械和武器。

2.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法使用管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3.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警械和武器。

F4.警械一般是指那些非致命性警用器械,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自行为人民警察配置。

5.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唯一同的就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F6.高压水枪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

T7.手铐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制服性警械。

F 约束性8.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9.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人民警察使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0.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11.人民警察遇有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2.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3.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等活动,应当立即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以避免势态进一步扩大。

14.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害为限度。

F人民警察按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5.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

16.人民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任务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

⼈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第⼆讲⼈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本讲的学习你应能够全⾯理解和掌握⼈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的内容,形成正确的依法使⽤武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使⽤武器的法制观念,并能够判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错误使⽤武器的⾏为,在实际⼯作中严格、正确地按照⼈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武器。

第⼀节⼈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依据本节学习要点⼀、⼈民警察使⽤的武器:是指⼈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民警察使⽤武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等。

三、⼈民警察使⽤武器的⽬的:⼈民警察在履⾏职责时,依法使⽤武器,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违法犯罪⾏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合法财产,保卫公共财产。

第⼆节⼈民警察可以使⽤武器的法定情形本节学习要点⼀、《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犯罪⾏为的紧急情形之⼀,经警告⽆效的可以使⽤武器:(⼀)放⽕、决⽔、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质等暴⼒⾏为。

危及公民⽣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标受到暴⼒的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他⽅法不能制⽌的;(⼗)以暴⼒⽅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察依法履⾏职责或者暴⼒袭击⼈民警察,危及⼈民警察⽣命安全的;(⼗⼀)在押⼈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犯、罪犯的;(⼗三)实施放⽕、决⽔、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犯罪⾏为后拒捕、逃跑的;(⼗四)犯罪分⼦携带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五)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使⽤武器的其他情形;⼆、《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武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非 法侵害的主观目的; 第四: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人实施的; 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 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 约束。
二、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 服性警械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共有八 种,这八种情形都是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安全、治安秩序,需要当场制 止的行为。人民警察遇有其中情形 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
五、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警械和武器。
六、第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 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 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 者其他损失。
案例:滥用枪支伤及无辜 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邓玉华滥用枪支, 伤及无辜学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三、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 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为原则。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 号发布施行。
条例内容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部分是关于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武器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原则性规定。
警察执法战斗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 都具有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 罪分子,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等共 同的目的。
二、第二条 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 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 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武器。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 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 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此时,货车司机 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吉普车尾随货 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 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之后,邓玉华等人 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 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公安部警务督察队认为,邓玉华开枪伤及无辜学生事件在社 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了在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严重的特 权思想,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纪律,要求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一、警械的分类
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 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4、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特例
但是,对此法律又规定了对那些正在进 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 持刀路面、入室抢劫、强奸、正在行凶 杀人、劫持人质等,任何公民都有实行 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何种严重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 问题。
5、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 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 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三、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 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 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 执行下列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 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 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 约束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 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 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
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