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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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一、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 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 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 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 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此时,货车司机 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吉普车尾随货 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 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之后,邓玉华等人 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 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 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 约束。
二、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 服性警械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共有八 种,这八种情形都是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安全、治安秩序,需要当场制 止的行为。人民警察遇有其中情形 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
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4、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特例
但是,对此法律又规定了对那些正在进 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 持刀路面、入室抢劫、强奸、正在行凶 杀人、劫持人质等,任何公民都有实行 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何种严重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 问题。
5、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 共同点
五、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警械和武器。
六、第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 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 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 者其他损失。
案例:滥用枪支伤及无辜 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邓玉华滥用枪支, 伤及无辜学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公安部警务督察队认为,邓玉华开枪伤及无辜学生事件在社 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了在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严重的特 权思想,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纪律,要求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一、警械的分类
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 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子;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 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 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
三、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 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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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 号发布施行。
条例内容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部分是关于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武器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原则性规定。
警察执法战斗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 都具有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 罪分子,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等共 同的目的。
二、第二条 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 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 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武器。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非 法侵害的主观目的; 第四: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人实施的; 第五:正当பைடு நூலகம்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三、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 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 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 执行下列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 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 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 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