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事故,制定本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包括船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参与作业的配合人员。
二、基本要求1.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作业人员进行。
2.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危险物质。
3.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手套、防护服等。
4. 在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前,必须进行适当的通风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禁止单独作业,必须有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出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互相监视和救援。
6.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空气质量,并参与救援。
7. 禁止在船舶受限空间内饮食、吸烟、使用明火。
8.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已安全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
三、作业准备1.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所需材料和设备、作业时间等。
2. 在作业前必须组织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 在作业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通风、鉴定有无有害物质等。
4. 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监测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取下或减少使用。
四、作业操作1.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前,必须向船舶管理人员汇报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取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2.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态适合进入作业。
3.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后,必须仔细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4.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运输船、油轮、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散货船、矿砂船等。
第三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科学决策;(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自然。
第四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船舶危险作业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作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二)船舶设备、设施的性能;(三)船舶载货情况;(四)船员配备及培训情况;(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八条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船舶危险作业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作业计划,并取得作业许可;(二)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责任和应急措施;(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时间、地点、内容;(二)船舶名称、船籍港、航次;(三)作业目的、要求;(四)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危险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任务一了解船舶部门职责分工和船员基本职责
任务一了解船舶部门职责分工和船员基本职责船舶部门职责分工和船员基本职责是航运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顺利进行,也对船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船舶部门职责分工和船员基本职责。
在航运行业中,船舶部门职责大致分为船舶运营管理部门和船员部门。
船舶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船舶的调度、维护、修理、保养等工作。
具体来说,船舶运营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船舶调度:负责安排船舶的行程、航线和货物装卸计划,协调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交通安排。
2.船舶维护:负责船舶的定期检修、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3.船舶修理:负责对船舶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进行维修,保障船舶设备的正常工作。
4.船舶保养:负责对船舶的润滑、清洗、防腐等工作,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
5.船舶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演习,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船员部门则主要由船员组成,根据不同的职责和岗位,船员部门主要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机务长、大管师、二管师、三管师等。
船员部门的主要职责有:1.船长: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作业,领导船员部门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
2.大副:协助船长管理船舶的日常运行,负责船舶的导航、航道情况的监测等工作。
3.二副、三副:分别协助大副和船长管理船舶的日常运行,负责导航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4.机务长:负责船舶的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
5.大管师、二管师、三管师:分别负责船舶的导航、通讯和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在船员部门中,不同岗位的船员有不同的职责和权责,但他们共同的目标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船舶部门职责分工中,每个岗位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只有各个岗位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船舶的运输任务。
总的来说,船舶部门职责分工和船员基本职责是航运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们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顺利进行。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流程,促进作业效率,根据《海员劳动法》、《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舱室、船舱、油舱、货舱等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的作业。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六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进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属于企业管理者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企业管理者应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指导受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作业负责人应指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定期的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确保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企业管理者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将安全风险、作业要点、应急处理等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在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相关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应做好通风、漏水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船舶内部存在限制通行和工作空间的区域进行作业的过程。
这些区域通常具有狭小、曲折、高温、高湿度、有害物质等特点,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安全管理。
本文旨在制定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2.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责任2.1 船舶责任人应制定并保持更新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作业人员的权责,并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传达。
2.2 船舶责任人应明确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职责,并将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2.3 船舶责任人应确保作业前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预控措施制定,并提供必要的作业设备和防护装备。
2.4 船舶责任人应建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并进行必要的事故教训和改进。
3.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3.1 所有参与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和急救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作业规范和安全措施,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2 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和危害、作业规范和程序、应急救援和逃生等。
3.3 培训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应通过考核,证明其具备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能力和知识。
4.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准备4.1 所有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计划制定,并定期复查和更新。
4.2 安全计划应包括作业范围、作业程序、作业工具和设备、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通风和逃生等内容。
4.3 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检查,确保逃生通道畅通、空气流通和有害物质得到清理。
4.4 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并接受检查。
5.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执行5.1 在作业期间,应按照作业计划执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5.2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严禁擅自改变作业程序和使用未经许可的工具。
5.3 作业人员应不断保持与监督人员的沟通,并听从监督人员的指示。
船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船舶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气割、电弧焊、火焰切割、喷灯、气焊等。
三、职责1. 船舶船长为船舶动火作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船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对船舶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 船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4. 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动火作业管理1. 动火作业前,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船长批准。
2.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现场环境,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2)设置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3)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现场消防安全;(4)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监督检查1.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奖惩1. 对在动火作业中表现突出、安全无事故的船舶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船舶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及作业设备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及相关作业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货轮、客轮、油轮、集装箱船等各类船舶。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船舶及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加强对船舶及作业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单位为船舶管理部门,具体执行人员为船长、船员和相关作业人员。
第五条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七条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处理事故和意外事件应当及时、妥善、公正地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
第八条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记录,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九条船舶及作业设备管理应当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船舶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健全船舶档案。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船舶巡检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巡检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检修记录,记录船舶的主要部件的维修和更换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设备和电气系统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安全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船舶航行的监督和管控。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船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船员具备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理船舶事故。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船舶安全和质量的检验和评估。
第三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九条作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作业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
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
“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出海作业管理制度
出海作业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规范和提高出海作业管理水平,保障出海作业的安全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出海作业活动,旨在规范出海作业管理行为、提高出海作业效率、确保出海作业安全。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出海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船长、船员、岸基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等。
三、管理基础1. 出海作业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相关任务和业务,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出海作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3. 出海作业应充分考虑天气、海况等自然环境因素,确保作业安全性。
4. 出海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器材,保障船员安全。
四、管理要求1. 出海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2. 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 出海作业中,船长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保障船员遵守作业制度和规程。
4. 出海作业中,岸基人员应及时与船舶保持联络,掌握船舶动态,确保作业安全。
5. 出海作业中,应根据天气、海况等因素随时调整作业计划,确保作业安全性。
6. 出海作业结束后,应对船舶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下次出海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风险控制1. 出海作业中,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2. 出海作业中,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处置。
3. 出海作业中,应根据船舶载货情况和天气情况,合理规划航线和船速,确保作业安全。
4. 出海作业中,应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和安全器材,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 出海作业中,应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事故应对能力。
六、监督检查1. 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出海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专门的出海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出海作业的规范和监督。
2. 出海作业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出海作业检查,确保出海作业的安全进行。
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作业人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船舶作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舶及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涉及的危险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章危险作业定义与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风险的操作活动。
第五条危险作业分类如下:(一)高处作业:如船舶甲板作业、船舱作业、船舶上层建筑作业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如船舶船舱、舱室、油舱、生活区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作业。
(三)动火作业:如船舶焊接、切割、打磨等作业。
(四)起重作业:如船舶装卸货物、设备等作业。
(五)船舶机械检修作业:如船舶主机、辅机、发电机组等设备检修。
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船舶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凡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七条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一)作业单位填写《船舶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安全管理部门。
(二)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作业许可证内容包括:(一)作业项目名称、地点、时间。
(二)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及负责人。
(三)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四)作业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四)组织召开作业前会议,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条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包括船员、船员服务人员、船舶检修人员、货物装卸人员等。
第三条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作业安全、高效、有序。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船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二)船舶安全技术、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等基本知识;(三)船舶设施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四)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船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安全操作与作业第七条船舶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第八条船舶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设施设备性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船舶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要求:(一)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二)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船舶设施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三)禁止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四)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五)禁止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条船舶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作业要求:(一)货物装卸作业应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货物平稳、安全装卸;(二)船舶检修作业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三)船舶维护保养作业应定期进行,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船舶应急演练应定期开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船舶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二条船舶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对船舶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出海人员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海人员管理,有效保障出海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高船舶作业效率,根据《海员法》、《海员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海作业的船舶,包括货运船、客运船、渔船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包括船员、技术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海员证、健康证明和技能培训证书。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和出海人员应当共同履行出海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出海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出海人员资格管理第六条出海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法用工、超龄用工和超编用工。
第七条出海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关海员技能和安全培训,确保自身具备出海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出海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出海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海员证明和健康证明上岗,不得擅自从事与个人证件所注明的职务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出海人员在出海作业前应当经过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搜救和逃生的能力。
第三章出海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出海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出海人员的工作责任、安全规定和禁令。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越级指挥、违规操作和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出海人员应当遵守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出海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会议,学习相关安全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执勤制度轮班工作,保证船舶全天候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出海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程序进行处置,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船舶事故和船员伤亡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出海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逃生和自救。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船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员、消防员、救生员等。
第三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与所从事特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2. 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四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船舶安全技术培训:包括船舶构造、船舶设备、船舶操作规程、船舶安全知识等;2. 船舶应急处理培训:包括船舶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等应急情况的处理;3. 船舶卫生防疫培训:包括船舶卫生、防疫、疾病预防等知识。
第五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六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船舶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 定期进行船舶设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 严格遵守船舶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操作规程;4. 严格执行船舶卫生防疫制度,保持船舶环境卫生;5. 配合船舶安全检查,接受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第八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船舶安全会议,了解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建议。
第九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对船舶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舶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篇1】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船舶现场作业管理制度
船舶现场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现场作业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确保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船舶载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注册的各类船舶及其船员进行现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货物、结伴检查、维修修理、清洁清污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船舶现场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第四条船舶现场作业必须安全第一,文明作业,规范作业。
第五条船舶现场作业管理实行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管理,确保各项作业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船舶现场作业管理制度由船舶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由船舶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船舶公司应当组织船舶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技能和作业安全意识。
第八条船舶公司对船舶现场作业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放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二章船舶现场作业准备第九条船舶现场作业前,应当进行作业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计划制定、作业人员配备、作业设备准备等。
第十条船舶现场作业计划应当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作业注意事项等,并报船舶公司安全总监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船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船舶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作业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船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现场作业应当设立现场警示标识,明确警示区域,做好作业警示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现场作业前,应当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良好。
第三章船舶现场作业规范第十六条船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按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作业程序。
第十七条船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维护现场秩序,保持作业区域清洁整洁,禁止乱丢垃圾,确保现场安全。
2023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起重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性。
第四条船舶起重作业应按照“预防为主、整体施策、全员参与、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船舶起重作业应合理组织、科学规划、严格执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安排和作业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九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事故和隐患。
第二章起重作业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根据起重作业的性质和条件,制定详细的起重作业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明确起重作业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作业的有效管理和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作业范围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保证起重作业现场的秩序、整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事故和隐患。
第十六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和权益。
第十七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起重设备管理第十八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起重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九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船舶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情况,确保使用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作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船舶作业安全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对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四、船舶设备管理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3. 船舶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五、船舶作业现场管理1. 船舶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2. 船舶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3. 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乱堆乱放,确保通道畅通。
4. 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六、应急预案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根据船舶作业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舶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监督检查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定期对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3. 对违反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共同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适任考试大纲
一、编写原则
(一)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的职能要求,在原轮机工程船员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进行整合;
(二)在内容整合的工程中,不局限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各职能块的划分,充分考虑轮机工程专业知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
(三)增加公约要求的新内容和现代先进的理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删除已淘汰的内容,弱化落后的内容;
(四)改变原大纲过分注重理论的状况,增加实操评估内容,着重考查作为轮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同时培养船员对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五)明确区分各职务的考试内容和掌握程度(知识、理解、精通),避免各职务之间考试内容的大量重复,同时区分各知识点的考核方式;(六)针对操作级和管理级中均有要求的内容,对三管轮的要求为“知识”,对大管轮的要求为“理解”,对轮机长的要求为“精通”;
(七)针对操作级中有要求,管理级中没有要求的内容,要求三管轮“精通”,不再对大管轮和轮机长进行考核。
二、编写目的
(一)实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工作;
(二)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三)
三、基本要求
(一)对操作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操持船舶的适航性;
2.能够使用内部的通信系统
3.能够遵守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方面的国际国内的法规要求;
4.能够有效的实施防火、灭火和救生设备、消防、堵漏、防溢油等应急情况的操作;
5.能够有效的运用领导力和团队合作工作技能。
(二)对管理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控制船舶的吃水差、稳性和强度,并制定应急与破损控制计划和处理紧急情况;
2.能够有效监督和控制对法定要求的遵守及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3.能够保持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保安及救生、消防和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4.能够有效的运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
四、相关说明
(一)表中“甲、乙、丙”分别对应于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在“3000kw以上、750~3000kw、750kw以下”的船舶;
(二)表中“○”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知识”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理解”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精通”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