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管理。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和主体2.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将其招聘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用工形式。
2.2 主体1.劳务派遣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2.用工单位:指接收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工作的企业或组织。
3.劳务派遣劳动者: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三、劳务派遣管理流程3.1 派遣协议签订1.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需求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内容。
3.2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签订1.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务派遣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内容。
3.3 劳务派遣管理1.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协议要求,组织劳务派遣劳动者参与工作。
2.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劳务派遣安全保障4.1 劳动保护1.劳务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
2.用工单位应保证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安全。
4.2 人身安全1.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有人身安全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救助和处理。
五、劳务派遣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1.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劳动纠纷等。
5.2 处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六、附则6.1 生效日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 解释权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分析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保障措施
分析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保障措施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分析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保障措施,并探讨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一、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措施1. 合同保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规定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
2. 工资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确保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避免工资拖欠等问题。
3.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用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4. 劳动条件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5. 培训与职业发展: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水平。
通过培训和职业发展,劳动者可以提升自身竞争力,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二、加强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1. 完善立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法律监管,出台更加完善的劳动保护法规。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劳动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3. 提高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同职同岗位的直接雇佣劳动者。
4. 加强信息公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加强信息公开,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详细信息,包括工资水平、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增加劳动者对劳动条件的了解和选择的自主权。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常广泛地应用于现代劳动市场。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被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成为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派遣单位则负责管理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在这一关系中,劳务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权利:1. 合同权利: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权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 工资待遇权利: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
派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和相关凭证。
3. 平等待遇权利: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4. 安全保护权利: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诚义务: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忠于用工单位,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 完成工作义务:劳务派遣劳动者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3. 保守秘密义务:劳务派遣劳动者应保密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派遣单位作为管理和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 组织管理权利:派遣单位有权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 费用报销权利: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申请报销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3. 合同权利:派遣单位有权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履行管理义务:派遣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派遣算劳务关系吗
劳务派遣算劳务关系吗劳务派遣是用工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程的行为。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劳务派遣算不算劳务关系?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务派遣算劳务关系吗1.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关系。
2.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合同关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应该找谁赔偿首先,遭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先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而按规定,员工工伤主要包括以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是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一些有旺季谈季的行业,在生活旺季时,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如何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务派遣的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怎么处理劳务派遣中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产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构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
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1、由三方构成。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近⼏年来劳动派遣的⽤⼯模式被⼤量的国家所使⽤来缓解⾃⼰国内市场劳动⼒短缺的情况, 同样劳动派遣单位同样与劳动派遣⼯⼈之间需要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那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1、派遣单位有义务把⽤⼈单位、⼈⼒派遣公司双⽅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派遣⼈员,并且作为派遣单位和劳动派遣⼈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项条款。
2、对⽤⼈单位不履⾏签约合同的,派遣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负责被派遣劳务⼈员的劳务⽤⼯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单位备案。
4、负责派遣⼈员档案管理,负责建⽴、接转劳动派遣⼈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员到⽤⼈单位⼯作。
对于⽤⼈单位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派遣并退回⼈⼒派遣公司的劳务⼈员,劳务派遣公司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作,尽量避免对⽤⼈单位的正常⽣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向劳动者⽀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向其按⽉⽀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
以上就是司法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使⽤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权⼒也好还是义务也好,都是为了能够使劳务派遣过程少纠纷更为顺畅的进⾏下去,但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的,可以咨询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派遣单位向派遣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务者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劳务者的工资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1、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务者签订,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期限等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派遣劳务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1、在派遣劳务者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务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于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办理派遣业务的许可。
2、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务派遣许可证。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劳动形式。
3、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派遣业务的单位。
4、派遣劳务者:是指受派遣单位委托进行派遣工作的劳动者。
5、用工单位:是指需要雇佣劳动者的单位或个人。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在现代职场中越来越常见。
它通过雇佣与派遣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将派遣方(服务机构)提供的劳动力派遣给用工方(雇主)。
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各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用工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选择权:用工方有权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机构,确保派遣员工的质量和适配度。
2. 监督权:用工方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用工方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3. 解雇权:如果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方的要求或职业道德,用工方有权解雇该员工。
义务1. 薪酬义务:用工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安全义务:用工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派遣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培训义务:用工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劳务派遣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招聘权:劳务派遣机构有权招聘、筛选和培训派遣员工,确保其符合用工方的要求。
2. 解除合同权:劳务派遣机构有权终止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员工不符合用工方的要求或要求解除合同。
义务1. 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方的需求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与职位要求匹配。
2. 履行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用工方提供派遣员工的劳动力,并且保证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责任履行。
3. 维权支持:劳务派遣机构应支持派遣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劳动保障咨询。
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享受平等待遇:派遣员工应享受与用工方直接雇员相同或相近的工资、福利和培训机会。
2. 安全保障:派遣员工有权要求用工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器具。
3. 合理薪酬:派遣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资和奖金,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义务1. 履行工作职责: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方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无删减范文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是一种现代劳动关系形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涉及到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三方。
本文将分析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 选择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单位,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派遣工。
- 管理权:用人单位有权对派遣工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有权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 解雇权:用人单位有权对派遣工执行解雇程序,如派遣工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
2. 义务- 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并为派遣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 维护派遣工权益: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薪资、提供社会保险、保证工作安全等。
- 接受劳动监督:用人单位应接受劳动监督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公平、稳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 营利权: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从中获取利润。
- 人才储备权: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储备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 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有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临时工、短期用工等。
2. 义务- 履行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派遣工。
- 保障派遣工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包括支付薪资、提供社会保险等。
- 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 获得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有权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
- 工作条件保障:劳务派遣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保护、工作环境卫生等。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6篇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6篇篇1劳务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工作时签订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主要讨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定义1. 派遣单位:指依法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劳动者,并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约定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单位。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2. 用工单位:指从派遣单位获取劳动力,并解决劳动力需求的单位。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1. 合同当事人信息:包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劳动派遣事项:合同应明确约定派遣的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3. 工作内容:合同应详细说明劳动者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资待遇: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及发放方式,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5. 劳动保护:合同应规定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6. 保密义务:合同应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需要遵守的保密义务,保护用工单位商业秘密。
7. 解除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8. 争议解决:合同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合同应保护劳动者权益:合同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资待遇、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3. 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明确约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4. 合同应保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者需遵守的保密义务,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5. 合同应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重要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护好劳务派遣合同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024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规范协议书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规范协议书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1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2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临时用工的招聘与选拔3.1 招聘信息发布3.2 应聘者筛选3.3 面试与考核第四条临时用工的培训与指导4.1 培训内容4.2 培训时间与地点4.3 培训效果评估第五条临时用工的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5.1 工作时间5.2 劳动报酬5.3 奖金与福利第六条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与安全保障6.1 劳动保护6.2 安全保障第七条临时用工的考核与评价7.1 考核指标7.2 考核周期7.3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八条临时用工的合同解除与终止8.1 合同解除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方式9.2 法律责任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使用权限制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12.2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13.1 合同变更13.2 合同转让13.3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方式14.2 生效条件14.3 合同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短期或项目性工作的行为。
1.2 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劳务派遣临时用工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1 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关劳务派遣的协议,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具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能力。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办理用工手续,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履行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的义务。
第六条 劳务派遣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二)劳务派遣活动应当符适合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突破用工单位的规模和用工岗位权限;(三)劳务派遣活动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不低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的标准;(四)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底线。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责任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活动;(二)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和规定,并明确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三)提供与从事劳力资源开辟、管理和劳务派遣相适应的办公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与从事劳力资源开辟、管理和劳务派遣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法定费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和健全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并向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保障;(二)每年公开劳务派遣法定信息,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劳动合同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三)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工作者工资的义务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四)为劳务派遣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社保缴费凭证;(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指一家用人单位(也称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另一家用工单位(也称为用工单位)之间的委托和合作关系。
两者之间的合作,不仅在日常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涉及到法律、风险和责任等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概念。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是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它们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动力,并将这些劳动力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用工单位则是指需要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充当中介,用工单位充当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
在合同中,通常包括派遣的工作内容、派遣期限、派遣的劳动力数量以及劳务报酬等具体内容。
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2.劳动关系:尽管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劳务派遣工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用工单位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也有责任确保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3.风险和责任: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责任。
例如,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需要确保派遣工作者的质量和能力符合用工单位的要求;用工单位需要对派遣工作者遵守的工作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双方需要合作协调,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双方需要在合作中相互尊重、合作协调,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不断加强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将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
2024年劳务派遣知识-(含多场景)
劳务派遣知识-(含多场景)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指的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与特点1.定义: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
2.特点:(1)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员工三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灵活性:劳务派遣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随时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降低成本:劳务派遣可以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用工单位无需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同时减轻了用工单位的招聘、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负担。
(4)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员工权益受损等问题。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三方权利义务、派遣协议等内容,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包括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派遣员工的管理等。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
4.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1.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1)权利: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服务费。
(2)义务:派遣单位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派遣劳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派遣劳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派遣劳动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一种劳动形式。
在派遣劳动中,派遣工与用工单位都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履行。
本文将探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中的责任与义务,并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1. 派遣劳动派遣工的责任与义务派遣工作为派遣劳动的接受方,其责任与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1 履行岗位职责派遣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派遣工应保持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1.2 保护机密信息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派遣工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如果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况,派遣工应及时向用工单位报告。
1.3 遵守合同约定派遣工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权利等方面的约定,派遣工应严格遵守。
1.4 维护个人权益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安全与健康权益、报酬权益、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益等。
派遣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 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工单位作为派遣工的雇主,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以下是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2.1 合法用工用工单位应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劳务派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遣工的用工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2.2 提供工作条件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必备的工作设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等。
用工单位有责任确保派遣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2.3 定期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派遣工支付工资。
工资应准时发放,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4 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用工单位应给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用工单位还应为派遣工提供晋升和转正的机会,公平对待派遣工与正式员工。
2019年20-070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
问: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答:不是。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3)被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要点:1)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
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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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作者: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
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
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
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
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
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
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
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
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
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杜绝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做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三)劳务派遣三方权利义务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
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使得在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由于劳务派遣具有“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征,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等。
因此,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