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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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道德风尚整体提升为导向,全面落实《芜湖市文明单位评选检查考核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标。
2、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3、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干部的目标管理范围,与单位、个人工作紧密结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章责任体系
1、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编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
和问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编办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局)密切配合,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体系。
3、文明创建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科(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内容
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远规划、规章制度、整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指示,具体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着力提升机关干部素质、健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
(4)积极推进编办机关理论学习活动,着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党课教育制度,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
3、综合科的职责
(1)加强办公环境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办公室的工作,保持环境的整洁、协调、美观,消除卫生死角,搞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2)围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
(3)推动军(警)民共建、社区共建、青年志愿者、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等活动的开展。
(4)积极开展“双联系”活动,不断拓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领域,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5)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机关干部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机关党支部的职责
(1)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广大机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
(2)在广大机关干部中大力开展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3)组织学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与自身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培养办公室内主流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满足机关干部的文化生活需要。
(5)进一步搞好相关文化设施建设,为机关干部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调研活动,形成爱学习、求进步的良好氛围。
(6)以加强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为重点,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
第四章责任考核
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对科(局)、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占有一定的分值;其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局)、个人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2、考核工作一般与科(局)和个人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单独进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各科(局)负责人和机关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1、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对单位的创建工作不过问、不指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文明创建工作的会议或活动,对上级作出的决定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上级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对违反创建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现岗位或免去现职务。
3、各科(局)负责人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对上级部署不贯彻、不落实,造成本科(局)机关干部思想状况混乱,工作和生活环境较差,影响文明创建工作,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现岗位或免去现职务。
4、个人违反文明创建有关规章制度,按照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