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幸福感,特制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规章制度依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增强员工的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提供全面支持。
第三条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全员参与,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第四条单位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代表、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由党委书记或者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五条单位应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文艺演出等形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单位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员工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员工的心理素质和个人发展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和讲座活动,引导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文化建设,鼓励员工参与文艺、体育、科技、志愿者等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第九条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员工参与慈善捐助、环保志愿服务等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落实机制第十条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应纳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并通过定期考核评价员工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单位领导应带头树立良好榜样,遵守规章制度,引领员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应及时公布对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表彰,激励广大员工争做先进模范。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投诉与举报制度,对于违反精神文明建设规定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直监狱系统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真正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提高广大民警职工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各单位实际,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平安监狱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民警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民警职工队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监狱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成立领导机构,下设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各个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创建活动要有音像档案和文字档案,要从创建之日起及时收集材料,按年度规范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要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创建条件制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和规划,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创建规划,年终进行总结,规划和创建总结要上报省监狱局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组宣处)。
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八条在哈尔滨市内的单位创建工作实行监狱申报、省监狱局推荐、省司法厅呈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和省文明办审批命名,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自行组织创建。
第九条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
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精神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被命名的精神文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民警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要加大宣传力度,活化宣传形式,以悬挂宣传标语、编印文明用语、专刊、编制宣传画册、录制录像片等形式,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主动性。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推动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发展。
2.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各级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1. 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建设。
2.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3. 建设和谐单位,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促进团结和谐。
4. 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创新创造,提高综合素质。
5.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深化文化建设。
第四章工作机制1. 单位领导班子要主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
2. 设置专门的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3. 按照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与总结。
4. 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工作措施1. 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定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4. 加强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平。
5. 加强内部交流与合作,开展集体学习和讨论。
第六章责任追究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领导班子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执行。
以上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的范本,旨在为单位提供参考,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第一章绪论精神文明单位是指在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起到良好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和引导精神文明单位建设。
第二章思想道德建设1. 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同和价值观一致性。
2. 积极开展道德修养教育,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工的道德水平和修养品质。
3. 建立健全道德评价机制,推行先进典型评选,鼓励干部职工争做模范,为社会树立正面典范。
第三章文化建设1. 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思想艺术造诣高、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艺术创新精神的队伍。
2. 建设高质量文化产品,注重创新思维,推出符合时代需求、有利于文化传承的作品。
3. 提倡文化消费,引导职工参与文化活动,提升审美能力和文化素养。
第四章群众工作1. 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思想引领,切实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和困惑。
2. 建设完善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
3. 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组织与职工之间的良好互动。
第五章社会责任1.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社会民生,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2.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单位。
3. 打造和谐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和健全企业文明行为规范,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管理1. 确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任务,强化领导班子的引领作用。
2.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加强横向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对精神文明单位建设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效。
第七章资金保障1. 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经济价值,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单位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途径,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单位文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精神文明单位,是指在全社会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个领域落地生根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2.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3.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4.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划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相协调。
第六条不得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明确党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建立健全工作领导组,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条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做到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先进文化和传统文化的融合,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四章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制定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各类活动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范本(3篇)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范本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推动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范本,以期为类似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 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责任,确保目标的顺利实施。
2. 突出重点。
根据本地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并制定相应的目标,确保精力集中,目标明确。
3. 综合考量。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社会需求、人民期望、经济发展等因素,符合本地区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4. 量化目标。
目标责任制的核心在于明确目标,所以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应尽量量化目标,以便于实施和考核。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范本(二)根据以上基本原则,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范本如下:1. 目标制定阶段:(1)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明确目标的重点和方向。
(2)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并相关指标加以量化。
(3)在制定目标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目标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2. 目标分解阶段:(1)对于本级或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按照责任细分的原则,逐级分解给各级负责人,并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2)在分解目标的过程中,要根据各级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合理确定目标的分解比例,确保目标的顺利实施。
3. 目标考核阶段:(1)根据目标的量化指标,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2)按照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级负责人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整改。
4. 目标奖惩机制:(1)对于目标完成率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对于目标完成率较低、工作成绩不达标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整改措施。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精神文明风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实践。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的工作计划。
2. 设立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部门和机构:明确负责组织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3. 完善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评价和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制定宣传和教育工作的计划和策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全社会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文化传统,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 推动文化活动和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支持和鼓励文化艺术的创作和传播,加强文艺界的自律和规范,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影响力。
6. 促进社会公德建设和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培育和教育,引导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7. 加强文化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加大对文化设施和服务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普及率和文化服务的质量。
8. 强化组织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和协调机制,推动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涉及多个方面,旨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文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繁荣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并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三、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组长,成员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一线工作人员组成。
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例会记录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文化建设五、本单位应当注重培养和发展文化艺术人才,鼓励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比赛活动。
设立文化艺术团队,定期组织文艺演出和比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
六、本单位应当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设立图书馆和阅览室,定期组织书法、诗歌、书画等文化艺术展览活动。
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和主题讲座,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和知识水平。
第四章道德建设七、本单位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道德观念和职业精神。
开展道德讲堂和道德模范宣讲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本单位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廉洁从业规范和监督机制。
开展廉政讲座和警示教育,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打造廉洁文化氛围。
第五章创新建设九、本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为全体干部职工提供创新创业的培训和指导,开展创新创业项目评选和推广活动。
十、本单位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室,开展科技报告会和科技创新研讨会,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章精神文明评选十一、本单位应当设立精神文明奖项,定期评选并公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集体。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安徽省盐业
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兴皖”主题,建立和完善总公司(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把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轨道,根据省文明委《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安徽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总公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先进的盐业文化,弘扬新时期安徽盐业人精神,促进安徽省盐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目标管理范围,与单位、个人工作紧密结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第二章 责任体系责任体系责任体系1、省总公司(局)党委统领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在省总公司(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分别作为省总公司(局)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3、建立省总公司(局)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具体负责,文明办管理落实,各单位密切配合,全体职工人人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体系。
4、文明创建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第三章 责任内容责任内容1、省总公司省总公司((局)党委的责任党委的责任::统领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远规划、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模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企业文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行政人员、职工、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本单位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实施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倡导文明用语、文明行为,从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向善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和目标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思想教育和文明礼仪两个方面。
第五条思想教育的目标是: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勇于担当,积极向上。
第六条文明礼仪的目标是:倡导文明用语、文明行为,提高员工的形象气质,增强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第三章思想教育工作第七条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定期举行员工大会,组织各类主题讲座、培训等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文化,引导员工正确看待生活、工作、社会等问题。
第九条注重对新员工的思想教育,通过培训、派岗位教育等方式,教育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第十条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党组织和各类文明行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凝聚力。
第四章文明礼仪工作第十一条制定规范行为准则,教育员工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做到言行一致。
第十二条倡导文明用语,禁止使用粗俗、侮辱或伤害他人的言语。
对于言语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行为,禁止吸烟、饮酒、嚼食槟榔等不良习惯。
倡导文明交通,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
第十四条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
禁止员工穿着过于暴露、不雅观的服装。
第十五条提供文化活动场所,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和奖惩第十六条精神文明建设是每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上级领导应带头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员工践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在思想教育和文明礼仪方面推动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影响工作环境和企业形象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处分或解雇。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5篇)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5篇)第一篇: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乌鲁木齐市雪莲小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1、建立校长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协助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精神文明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
5、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文明办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分工负责制度1、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包干,负责落实。
3、文明办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少先队、团队等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1、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2、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教师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制度1、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群众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对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3、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监督台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调查问卷、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公司关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度
公司关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度一、目的公司为了加强单位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工作责任制度1. 全体员工都应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单位的文明形象。
2.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职业责任。
3. 全体员工应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4. 全体员工应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有歧视、侮辱、谩骂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全体员工应保持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公司的卫生安全规定,创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
6. 全体员工应爱护单位的公共财物,不得私自占用或浪费单位的资源,做到精打细算。
7. 全体员工应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参与不良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8. 全体员工应努力学习,提升自我素质和能力,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中,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9. 全体员工应及时向单位上级报告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单位的进步。
10.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扣除绩效奖金、限制晋升机会、解聘等。
五、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文明单位创建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意识。
六、监督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将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举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通知。
2023年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
2023年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精神文明单位建设, 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提高全民精神文明素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精神文明单位的确定和评定第二条精神文明单位是指在各类组织中, 以主体责任主动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良好风尚, 提供精神产品, 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精神文明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 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党的政治任务相统一。
(二)人民性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 关注人民的精神需求和文化权益, 服务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全面性原则。
注重个人、家庭、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单位的评定应当从组织设置、服务内容、业务开展、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展开评价, 采取定期评估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精神文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引导职工员工树立全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提高全体职工员工的精神文明素质。
第六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开展各类精神文化活动, 组织群众参与文艺演出、书画欣赏、文化讲座、诗歌朗诵等, 丰富职工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引导职工员工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传递温暖和正能量。
第八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创新传播方式,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提供优质的精神产品,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广大群众中的传播和实践。
第四章精神文明单位的监督和评估第九条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由文化、宣传、组织等部门共同监督, 加强协作, 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十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查自评,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不断改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一级文化、宣传部门应当定期对精神文明单位开展评估, 采用量化指标和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本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提高国民素质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培养优秀的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科学引领、主题鲜明、广泛参与、依法管理、追求卓越。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分别由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学校和家庭等承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传承与创新。
第二章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第七条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国范围内更加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
第九条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
第十条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打造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文明乡村。
第三章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第十一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广大公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广大公民的阅读习惯。
第十四条加强青少年、学生和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公益文化活动,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培养和管理,推动文化精神的普及。
第十六条加强对传媒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倡导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媒体内容。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制度文明单位创建内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一、办公室实行签到考勤。
实行每日上班2次考勤,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汇总。
二、必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定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因故不能定时到岗或早退的,须向主任说明情况。
三、离岗外出均须填写请假单,认真说明请假事由及去向,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请假单原则上由本人事先提交。
四、工作人员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
工作人员请假后,人员缺岗窗口内部不能及时调剂的,应及时报告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布置人员顶岗,否则该窗口视同脱岗。
五、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外出的作脱岗处理。
六、请病假2天及以上的需出具医院证明。
七、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需供应举办单位的文件(通知)。
值班制度一、值班职责1.接受服务对象咨询:2.受理服务对象投诉;3.监督考勤和服务对象评议表回收;4.及时处理各种来电、来访;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值班时间及人员构成1.值班时间:每天工作及午休时间。
2.值班人员:参照管委会值班表;三、值班要求:1.值班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2.值班人员应做到热诚接待,并做好教导引导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会议制度一、办公会议(一)办公会议的紧要内容1.总结本月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2.研究落实有关事项的对策措施和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办公会议的参加对象为工作人员。
(三)办公会议原则上于每月下旬召开一次,由领导主持。
学习制度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需自发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常自学相结合。
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周五午休时间,各股室要组织工作人员自发参加办公室组织布置的集中学习。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需遵守课堂纪律,定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三、课堂上不吃零食,不看报纸,不打瞌睡,保持安静,不喧哗,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
精神文明单位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精神文明单位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积极开展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全体员工的人文关怀、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升的单位。
第三条审核和评定精神文明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全体员工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精神文明单位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设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如宣传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等,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年度目标第十条精神文明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年度目标应具体、明确,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员工关怀等方面的具体指标。
第十二条年度目标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公示于单位内部。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员工的思想意识。
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包括定期开展文化活动、组织员工参观学习、举办主题讲座等。
第十五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广泛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如绘画、书法、音乐、舞蹈等,丰富员工业余生活。
第十六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思想道德第十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应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开展道德讲堂、发表道德宣言、开展道德评选等活动。
第十八条精神文明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
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道德风尚整体提升为导向,全面落实《芜湖市文明单位评选检查考核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标。
2、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3、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干部的目标管理范围,与单位、个人工作紧密结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章责任体系1、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编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编办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2、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局)密切配合,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体系。
3、文明创建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科(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内容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远规划、规章制度、整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指示,具体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着力提升机关干部素质、健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
(4)积极推进编办机关理论学习活动,着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党课教育制度,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
妇幼保健院关于实行精神文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妇幼保健院关于实行精神文明工作责任制
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I、精神文明建设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医院改革发展大局,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实施,团结协作,分工负责。
2、医院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开展,各科室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科工作的开展。
3、各科室要切实加强责任心,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做到层层分解,
人人有责。
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工作有方案、有部署、有考评、有奖惩,确保全院各项工作的同步发展。
4、院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定期召开调度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通报批评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5、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与奖惩。
院领导小组根据我院《精神文明及医德医风建设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科室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晋升晋级、职称聘任、奖金分配、先进评比挂钩。
对在工作中发生问题的科室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评先资格,对有违纪行为的不得晋升晋级,井取消职称、职务聘任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文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民素质提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第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和发展人的全面素质,尊重人的主体价值,推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文化为核心,注重传承和创新,挖掘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引进和推广优秀的现代文化,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优秀文化遗产,提升全民的文化素养;(三)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技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五)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自愿性。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和调整。
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注重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相结合,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传播正能量,弘扬先进典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
第十条各级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具体负责,各级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组织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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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道德风尚整体提升为导向,全面落实《芜湖市文明单位评选检查考核测评体系》的各项指标。
2、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3、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干部的目标管理范围,与单位、个人工作紧密结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章责任体系
1、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编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
和问题。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编办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局)密切配合,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体系。
3、文明创建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科(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内容
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长远规划、规章制度、整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指示,具体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着力提升机关干部素质、健康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
(4)积极推进编办机关理论学习活动,着力提高理论学习效果;完善和落实学习制度、党课教育制度,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
3、综合科的职责
(1)加强办公环境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办公室的工作,保持环境的整洁、协调、美观,消除卫生死角,搞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2)围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
(3)推动军(警)民共建、社区共建、青年志愿者、文明家庭、文明楼栋等活动的开展。
(4)积极开展“双联系”活动,不断拓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领域,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5)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机关干部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机关党支部的职责
(1)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广大机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
(2)在广大机关干部中大力开展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3)组织学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与自身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培养办公室内主流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满足机关干部的文化生活需要。
(5)进一步搞好相关文化设施建设,为机关干部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有利条件。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调研活动,形成爱学习、求进步的良好氛围。
(6)以加强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为重点,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
第四章责任考核
1、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对科(局)、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占有一定的分值;其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局)、个人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2、考核工作一般与科(局)和个人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单独进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各科(局)负责人和机关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1、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对单位的创建工作不过问、不指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文明创建工作的会议或活动,对上级作出的决定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上级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对违反创建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现岗位或免去现职务。
3、各科(局)负责人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对上级部署不贯彻、不落实,造成本科(局)机关干部思想状况混乱,工作和生活环境较差,影响文明创建工作,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现岗位或免去现职务。
4、个人违反文明创建有关规章制度,按照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