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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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第六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第八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一)擅自改变、移动、藏匿、毁坏或者封存、销毁尸体、遗骨的违法行为;(二)擅自从事尸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的违法行为;(三)乱收费、高收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四)私自出租、出售墓穴或者私自进行墓地扩建、迁移的违法行为;(五)伪造、倒卖殡仪服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六)故意泄露、篡改、销毁殡葬档案的违法行为;(七)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不仅适用于殡葬企业、殡仪馆等法定责任主体,还适用于殡葬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一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由殡葬管理组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处罚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殡葬管理组织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追究责任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福山陵园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上饶市福山陵园殡葬服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f53e80a0116c175f0e4839.png)
上饶市福山陵园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
准(元)
服务说明
政府定价遗体
火化
普通炉火化元/具320
12周岁以下儿童、五保
户、农村特困户、城市低
保户凭有效证件三项基
本收费(遗体火化、遗体
接运、骨灰存放)减收
20%
炼灰炉火化(高档)元/具900
丧户自愿选择专炉元/具400
遗体
接运
遗体接运元/次180
往返15公里以上每公里
回收3元
骨灰
存放
骨灰临时存放元/年/盒40
单柜临时寄存,不足半年
按50%收费,不足一年按
一年收费
政府指导价遗体
收殓
遗体收殓,搬运元/具40
上楼搬运,每增加一层楼
加收5元/具
消毒防腐费元/具100 对尸体进行消毒防腐
遗体
冷藏
冰柜冷藏具/天60 按有关规定处理
豪华冷藏棺具/天200
按日计算,12小时以内
按半天、超过12小时按
一天。
丧户自选
遗体
整容
尸体整容,化妆元/具100
馆内进行包刮脸、修容、
涂脂补粉,上门服务加收
50元/具
悼念
厅租
用
豪华大厅(大)元/次1400 代布置会场,提供告别床
豪华中厅(中)元/次900 代布置会场,提供告别床
普通小厅元/次400 代布置会场,提供告别床骨灰
容器
骨灰盒
按正规的税务发票开出
的进价顺加30%的综合
差率作价
注:如上级部门有新收费标准,以上级部门收费标准为准。
2024年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
![2024年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751539a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0.png)
2024年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序进行殡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服务行业。
第三条追究殡葬管理责任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殡葬管理法》、《殡葬服务质量标准》、《殡葬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
第四条殡葬服务行业包括殡仪馆、骨灰寄存服务、殡葬用品销售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殡葬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提供合法、安全、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七条殡葬服务行业追究责任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合法、安全、优质的殡葬服务。
(二)过失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于因过失导致事故或损失的责任,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于多人共同责任的事故或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肃追究的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殡葬从业人员追究责任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专业技能责任,对于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专业背景,如有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密责任、诚信责任,对于从业人员泄露隐私信息、不诚信从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监管责任,对于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对于殡葬服务行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殡葬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的,殡葬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二)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其殡葬服务行业从业资格。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7aaa37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e.png)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2月25日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一、基本定义本指引所指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包含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村民承包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农村集体殡葬设施。
二、日常管理1.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委托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
2.支持采取全县(市、区)统一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3.应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
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有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4.应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
花圈等祭祀物应于骨灰安置后七天予以清除。
5.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和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上饶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上饶殡葬改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6907f37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52.png)
上饶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推动上饶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上饶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饶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殡葬管理。
1. 加强殡葬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完善殡仪设施,提高殡葬服务设施的品质和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殡葬服务。
2. 严格规范殡葬市场秩序。
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杜绝乱收费、乱收礼等不良现象。
3. 推动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殡葬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方便群众办理殡葬事务。
二、促进殡葬文化建设。
1. 加强殡葬文化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殡葬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殡葬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对殡葬事务的尊重和关注。
2. 建设殡葬文化场所。
加强殡葬文化场所的建设,丰富殡葬文化内容,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殡葬文化场所,提升殡葬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三、推动殡葬改革。
1. 完善殡葬政策法规。
结合上饶市实际情况,完善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强化殡葬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推动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2. 加强殡葬改革督导检查。
建立殡葬改革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殡葬改革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殡葬服务保障。
1. 完善殡葬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殡葬服务。
2. 加强殡葬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殡葬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殡葬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化、便捷化的殡葬服务。
以上就是上饶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为上饶市殡葬服务水平的提升和殡葬文化的建设贡献力量。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deaf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79.png)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ecdb9ef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0.png)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024e6d8910ef12d2af9e7c8.png)
殡葬管理条例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d7a0127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e5.png)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规范性、人性化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干预家属的选择及决策。
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的形成。
第七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高效、便民的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二章殡仪服务第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条件,保证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环境。
第九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规范、真实、合理的服务。
第十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公众权益。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素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丧葬仪式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确保仪式庄重、庄重、文明。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的身份、职业等特点,选择适当的仪式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丧葬仪式应当注重内涵,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保持传统特色和地域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第四章陵园管理第十七条陵园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陵园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八条陵园管理应当做好灾害防范和保护工作,确保墓地和陵园不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九条陵园管理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墓地资源,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陵园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鲜花摊、祭品商店、停车场等,方便各界群众。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ed92fc23af45b307e87197f8.png)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第六条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
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仪服务管理第七条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殡仪馆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应当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办法之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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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之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 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 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 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 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 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 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 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确保卫生, 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殡葬服务规定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 昨天, 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 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基本服务非营利定价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 《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 考虑财政补贴情况, 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延伸服务政府价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 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 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对延伸服务, 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 《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公墓定价价高干预在规范各类公墓价格方面,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 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低收费政策, 满足群众基本需求.《意见》特别强调,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 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 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监督措施项目标准公示《意见》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 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要向社会公布.《意见》指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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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规定殡葬事务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事务,关乎人们对逝者的尊重和对生命的肯定。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殡葬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殡葬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包括殡仪馆管理、火化场所管理和殡葬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殡仪馆管理殡仪馆是处理逝者遗体的重要场所,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首先,殡仪馆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整洁的环境,确保遗体得到适当的处理。
其次,殡仪馆应该保证丧家人合理的安置,提供舒适的等候区和亲友宴会区。
此外,殡仪馆还应该拥有专业的殡葬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安抚丧亲者的情绪。
火化场所管理火化是目前殡葬主流的处理遗体方式,对火化场所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火化场所必须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以保证快速、安全地完成火化过程。
其次,火化场所应该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确保火化过程的安全。
此外,对于火化过程中产生的骨灰,火化场所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存或交还亲属,保护逝者的合法权益。
殡葬服务的规范化殡葬服务是对丧亲者的一种关怀和支持,提供规范化的殡葬服务对于缓解丧亲者的痛苦和悲伤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殡葬服务机构应该依法合规经营,并得到当地行政部门的许可。
其次,殡葬服务人员应该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专业的殡葬服务。
此外,殡葬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葬用品的管理殡葬用品是指用于处理遗体的各种器具和材料,在殡葬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殡葬用品的管理,首先需要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其次,殡葬用品的销售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遵守价格诚信原则。
对于逝者家属的合理需求,殡葬用品提供商应该提供合适的选择,不得进行强制销售或变相收费。
违规行为的处理为了保证殡葬行业的正常秩序,对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于严重违规的殡葬企业,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确保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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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2015-2020)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7
【摘要】<正>赣府厅发[2015]46号2015年8月6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 5-2020)为加快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江西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有关要求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总页数】6页(P2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J],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
的通知 [J], ;
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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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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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殡葬管理,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新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
在新的条例中,一些规定得到了强化和优化。
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新规定将殡葬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殡仪馆、灵车、殡葬用品销售等殡葬服务进行许可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等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许可,并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运营。
同时,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还将对殡葬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殡葬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安葬地点数量限制新规定中还强调了安葬地点的数量限制,明确了家庭墓地、家族墓地以及非营业性公墓等类型的安葬地点的数量,严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安葬场地。
同时,对于滥用权利从事墓地倒卖的行为,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预付款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针对殡葬服务中的预付款和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新条例中也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服务提供者(殡仪馆等)收取预付款和收费时,应该对客户讲清楚价格标准和计价方式,并签订协议,避免出现任何争议。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殡葬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遗体异地转运管理新规定还对遗体异地运输也进行了保障。
要求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确保遗体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控。
另外,对于涉及到交通部门的设施和设备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规范管理提供更加高效的殡葬服务。
原有规定的优化完善新条例还对原有的一些殡葬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
例如,对于遗体的处理和火化等管理方面也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综合来看,新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殡葬服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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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殡葬殡仪程序。
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
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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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殡葬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殡葬活动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文明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合理安排和规划。
第五条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六条殡葬活动应当注重文明祭祀、环保安葬,倡导节约型、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
第七条殡葬活动应当积极倡导普及殡葬知识,提高公众的殡葬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八条殡葬活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尊重和谐的殡葬文化氛围。
第二章殡葬第九条家属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亲属有权选择合适的殡葬方式和服务机构。
第十条家属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亲属有权按照死者的意愿选择合适的葬礼形式和陪葬仪式。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家属及亲属提供殡葬知识和相关指导,为其提供妥善的服务。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安全、文明、规范的殡葬服务。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巡视检查和审核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不得隐瞒收费项目和加价。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骨灰安放和纪念设施。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殡葬许可证,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葬第十七条家属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亲属有权选择适宜的葬地和葬形。
第十八条家属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亲属有权按照死者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墓地类型和风格。
第十九条安葬遵循“公办公有、社会办社会有、个体办个体有”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安葬应当遵循规划、科学、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安葬应当严禁非法占用农田和水域,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安葬应当满足相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农作物种植。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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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是为规范殡葬行业管理,维护社会风气,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二、殡仪馆管理规定1. 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环境安全和逝者的安全和尊严。
2. 殡仪馆应当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提供相关服务项目,并确保服务的及时、准确、规范。
3.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殡仪馆应当做好对外宣传,提高殡仪馆的知名度和形象。
5. 殡仪馆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殡葬服务管理规定1.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3.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4.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明细的价格表,并严禁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服务费用。
5.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四、墓地管理规定1. 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墓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墓地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2. 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墓地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墓地环境的清洁和整齐。
3. 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墓地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墓地经营者依法经营。
4. 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墓地的安全管理,防止盗墓和破坏墓地的行为发生。
5. 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墓地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公民查询和管理墓地信息。
五、环境保护规定1. 殡葬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垃圾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2. 殡葬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到生态环境友好。
3. 殡葬服务机构和墓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4. 殡葬服务机构和墓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绿色殡葬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监督管理规定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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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规定,以及本地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分为经营性骨灰堂和公益性骨灰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
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擅自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第十四条公墓建设应当保护原有自然景观,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造坟墓。
第十六条火化机、遗体运输车辆、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三章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第十八条运输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在死亡地或者就近的殡仪馆火化。
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第二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签署的同意火化确认书。
身份不明遗体火化,在完成遗体取证、公告、审核等程序后,殡仪馆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死者的亲属为丧事承办人。
没有亲属的,其遗赠扶养人、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强化安葬设施
的生态功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者,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凭火化证明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者存放格位。
安葬或者安放完毕后,应当出具安葬或者安放证明。
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依托基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消费。
公益性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经营性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核算,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由经营性公墓经营者与购买人协商确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惠民政策、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纸质档案,同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
第四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提倡采用敬献鲜花、音乐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文明、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扫和缅怀故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术语的定义:
殡仪馆是指专门用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防腐、整容、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服务的设施。
公墓是指专门用于安葬骨灰的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
经营性公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
骨灰堂是指专门用于集中安放骨灰的楼、堂、塔、地宫等设施,包括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
殡仪服务站是指专门用于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暂存、防腐、整容和悼念等服务的设施。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第三十七条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上饶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国家、本省对英雄烈士、遗体器官捐献者、少数民族居民、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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