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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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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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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合同法1. 合同合同指具有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过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所需程序的行为。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3.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5. 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或者卖方将标的物转交买方使用,买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合同。

6.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委托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职责的合同。

7.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二、家庭法1. 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的夫妻关系。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3.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4.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指父母承担养育、教育和维护子女身心健康的义务。

5. 父母赡养父母赡养是指子女成年后,父母负有赡养子女的义务。

三、继承法1. 遗嘱遗嘱是指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遗嘱人死亡后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文件。

2. 继承继承是指按照法定规则或者符合遗嘱的规定,合法地获得继承人身份和遗产的行为。

3. 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以无偿赠与方式让与他人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依然实施该行为。

五、物权法1. 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山林、建筑物以及与建筑物相交结的设施和设备等不动的物体。

2. 动产动产指具有物质形态而可动的物体。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其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定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6、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基于自然生理状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和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一个意思。

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和一定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

9、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1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一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一个人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单位。

1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3、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4、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最新民法名词解释

最新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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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民法是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有许多名词需要解释,这些名词的含义与民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密切相关。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中的一些名词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

一、人格权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身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保护已得到广泛重视,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二、法人在民法中,法人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法人是通过法律授权或登记注册等方式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个人相似的权利,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财产权财产权指的是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包括对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的保护。

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如拥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债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他人的一种权利,要求他人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

四、合同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关系成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合同分为合同法定和自由合同两种类型,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等要素。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人的权益而对违法行为人提起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是为维护和保护人身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形式,一般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六、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死亡后,其遗产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过程。

继承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遗产不因死者的去世而无处可归,同时也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理权益。

继承可以通过立遗嘱或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 :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 : 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 : 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 : 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 :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 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 :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 :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相邻权 :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

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民法155个必知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完整)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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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民法学名词解释精华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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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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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哎呀呀,啥是民法呢?民法呀,那可是跟咱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呢!
先来说说“民事主体” ,这可是民法里的一个关键名词哟!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比如说咱们每个普通人就是自然人呀,而像公司这种有组织有章程的就是法人呢!
再看看“民事权利” ,哇塞!这可太重要啦!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等,都是民事权利的范畴。

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说你拥有自己的房子,这房子就是你的物权呀!债权呢,就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别人欠你钱,你就有要求他还钱的债权呢!
还有“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个啥?简单来说,就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比如你签订一份合同,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呀!
“代理” 这个词也常见呢!当本人无法亲自处理事务时,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这就是代理。

哎呀呀,生活中很多时候都能用到代理哟!
“诉讼时效” 也不能忽略呀!它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会失去胜诉权。

这可提醒咱们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违约责任” 大家也得清楚呀!如果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哇!这只是民法名词中的一部分,还有好多好多重要的名词等着
咱们去了解呢!通过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咱们就能更好地运用民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啦!你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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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

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0)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设立遗嘱的行为便是单方法律行为。

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

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

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又称独立代理。

72)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在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73)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74)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

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75)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

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

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

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

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76)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7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79)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80)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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