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规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物保护的目标是: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第一、科学第一、利用第一、管理第一。
第四条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社会公众。
第二章文物保护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是国家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相关规定,批准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导。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管理职责,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设置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是经国家文物局或地方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认定为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构筑物、遗址、墓葬、石刻、书画、器物等,并接受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社会公众是文物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第十条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文物保护与修复、文物保护与利用、文物保护与传承、文物保护与监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与修复是指对已经损坏或受到侵蚀的文物进行修复和恢复,要注重科学技术的运用,坚持原汁原味的原则,严禁人为改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与利用是指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的社会、经济价值,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与传承是指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文物的传承和普及工作,培养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自信。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与监管是指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打击偷盗、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文物的博物馆法规和伦理准则
文物的博物馆法规和伦理准则近年来,随着博物馆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文物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展示,博物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伦理准则。
本文将就文物的博物馆法规和伦理准则进行探讨。
一、文物的博物馆法规博物馆在保护和管理文物方面,需要依据相应的法规。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博物馆法规:国家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法是博物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确保文物的保护和合法交流。
该法规规定了文物的分类、收藏、保护等相关工作要求,博物馆必须严格遵守。
博物馆法:博物馆法规定了博物馆的基本职责、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等,确保博物馆的正常运行。
同时,博物馆法还规定了博物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提高了博物馆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性。
文物行政管理规定:文物行政管理规定了文物收藏、交流和展览的具体规范,提出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博物馆的监督要求。
博物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文物的合法合规。
二、文物的博物馆伦理准则除了法规,博物馆还有一套严格的伦理准则,确保它们在文物管理方面保持高标准和良好的道德水平。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博物馆伦理准则:ICOM伦理准则: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制定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博物馆伦理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博物馆在收藏、研究、展览、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强调博物馆应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纳尔布伦理准则:纳尔布伦理准则是指美国博物馆协会制定的伦理准则。
该准则强调博物馆的社会责任,提出了在展示文物时应关注社会正义、文化多样性和环境可持续性等要求。
文物保护伦理准则:文物保护伦理准则主要关注文物保护的伦理问题,强调文物的自身价值和独立性。
该准则要求博物馆在处理文物时尊重其原始环境和完整性,同时也应关注社会和文化背景。
三、文物博物馆法规和伦理准则的意义博物馆的法规和伦理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这些法规和准则具有以下意义:保护文物安全:博物馆法规和伦理准则的制定,确保文物在收藏、展览和储存过程中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避免文物遭到破坏、盗窃等不法行为。
文物保护类法规
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8月23日颁布
15.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22日颁布
16.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文物保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颁布
2.文物商业管理和文物保护政策1974年12月16日颁布
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颁布
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6.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7.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颁布
18.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3日颁布
19.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颁布
20.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7.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颁布
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颁布
9.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15日颁布
10.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1月24日颁布
11.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3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保护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文物定义:该条例规定,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址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2.文物保护单位:该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市级(包括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
3.文物保护措施: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掘、盗窃、抢夺国家文物和珍贵文物;不得侵占、转移国家文物和珍贵文物;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公布施行。
4.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还就文物的发掘、收藏、流通、展示等环节制定了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强调了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公布施行。
然而,《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文物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规定
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历史文化的日益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文物作为历史留下的瑰宝,承载着民族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修复文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
本文将就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关于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章明确了文物的保护范围、保护等级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法,文物分为国家级文物、省级文物和市县级文物三个等级。
国家级文物是对我国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极高的文物进行的保护,保护措施包括采取合理的包装、运输和展示方式,严禁挖掘、遗弃、破坏,以及出境等。
与之相应,省级文物和市县级文物享有不同级别的保护,并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修复方案。
二、文物修复的法律规定修复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物的修复工作也做了规定。
修复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文物的保存状态,使其可以更好地展示其历史与艺术价值。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修复需要经过相应的鉴定和批准程序,即修复方案的编制、专家鉴定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修复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规范,不可任意改变文物的原有面貌和结构。
同时,修复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修复伦理和技术标准。
三、文物保护与修复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某一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某城市的一座古建筑为例,该建筑年代久远,存在一定的腐蚀和破损现象。
在对该建筑进行修复时,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明确修复的目标和方法。
修复方案需要经过专家鉴定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修复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的历史价值和原貌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原有的结构和面貌。
修复完成后,需要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修复符合法律规定和文物保护的目标。
文物保护法规
文物保护法规引言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因此,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的宝贵财富,各国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规。
本文将全面介绍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文物的定义、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等。
一、文物的定义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人类创造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雕塑、绘画、书法、印章、古器物、古书、古籍、古钱币、遗址遗迹等。
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特点,文物的定义会有所差异。
二、文物保护的原则1.保存为主。
文物保护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尽量在不改变文物本身的前提下进行修复和保护。
2.合理利用。
文物既是历史的见证,也是人们了解历史的重要途径。
合理利用文物,如举办展览、教育活动等,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和感受历史文化。
3.科学管理。
文物保护需要科学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包括对文物进行分类、鉴定、登记、整理、储存、保管和展示等。
三、文物保护的措施1.法律保护。
各国都颁布了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物的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责任等。
此外,也会制定文物保护的处罚措施,以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2.建立专门机构。
各国会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会拥有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和资源。
3.加强公众教育。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至关重要。
4.国际交流与合作。
跨国合作是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交流和合作来共同保护、研究和传承各自的文化遗产。
五、文物保护的挑战和前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文物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拆迁和城市更新等活动对传统建筑和历史遗迹造成了破坏。
其次,文物的盗掘和非法出境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的文物流失。
最后,文物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一个难题。
尽管面临许多挑战,但文物保护的前景依然充满希望。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文物保护技术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文物保护技术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它不仅关乎国家的文化传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国家形象的提升与国际交往的加深。
为了有效保护文物,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文物保护技术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期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与理解。
一、法律法规1.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2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确立了文物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以及利用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法国文物保护的核心法律,它于2001年通过并实施。
该法规定了文化遗产的范围与保护原则,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出让等方面提供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为法国文物保护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3.文物保护条例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文物,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文件,以提供更加具体的保护规定。
例如,中国《古代文物保护条例》针对古代文物的分类、鉴定、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保障了古代文物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二、政策文件1.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为细化并落实法律的具体要求,许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该类办法通常由文物管理部门制定,用于实施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具体工作。
这些办法一般包括文物保护的标准、流程、程序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它旨在全面调查、评估、规划和管理文化遗产资源。
该规划通常由相关文物管理机构制定,并包括对不同类型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
文物保护规划有助于科学、系统地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3.文物保护经费政策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经费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分配机制、使用准则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文物保护所需的经费得到保障与合理使用。
文物法律法规
文物法律法规文物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的文物,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民族、文化和其他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包括文物的发掘、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
第四条文物保护应当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注重继承创新。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集体和公民拥有并负有文物保护专门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文物保护范围,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第七条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承担统一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章文物遗址和文物建筑遗址保护第九条文物遗址是指历史时期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一切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
第十条文物遗址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包括发掘、保存、对外开放等。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遗址是指历史时期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遗址。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遗址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包括发掘、保存、修缮、管理等。
第五章古代建筑保护第十三条古代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具有独特建筑风格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古代建筑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包括修缮、保护、利用等。
第十五条对严重损毁的古代建筑,应当根据古代建筑特点进行修缮,使其恢复原貌。
第六章文物市场管理第十六条文物市场是指出售、购买文物的市场。
第十七条开展文物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禁止贩卖盗窃的文物,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缴,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文物进出境管理第十九条控制文物进出境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文物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文物出境应当依法办理出境手续,出境的文物必须是经过合法渠道取得的。
第二十一条文物进出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检疫等程序。
文化行业文物保护法规
文化行业文物保护法规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文物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指导文物保护工作。
本文将就文化行业文物保护的法规、规程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法规,它规范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原则、范围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物品和遗迹。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家、地方和个人的责任,要求各方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国家一级文物的保护优先原则,国家一级文物是指具有极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法规同时强调了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要求制定专门的规划和方案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二、文物保护规程文物保护规程是对文物保护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程之一是《文物考古发掘规程》,它规定了文物考古发掘的程序和方法,对于保护和挖掘文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文物保护规程还包括了文物修复管理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程详细规定了文物修复和保护单位的管理要求,使得文物修复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三、文物保护标准为了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标准。
文物保护标准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技术标准、文物修复标准以及文物保护设施标准等。
其中,文物保护技术标准是文物修复和保护的技术规范,包括文物的防腐、防潮、防虫等方面的要求。
文物修复标准则是对于文物修复工作的要求,包括修复材料的选择、修复方法的规范等。
文物保护设施标准则是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和展览陈列设施的规定。
四、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根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程和标准,文物保护工作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 文物修复和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加强对于文物修复和保护技术的研究,提升文物修复和保护的技术水平,不断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文物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文物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传承。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文物的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文物的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的保护、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等方面也都有明确的规范。
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法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制度。
对于这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区域,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此外,对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比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损害文物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受到重视。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民间收藏的文物,法律也规范了其取得方式和流通秩序,以防止非法交易和流失。
同时,对于文物的出入境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我国的文物资源不被非法外流。
除了《文物保护法》,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它对《文物保护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则明确了文物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涉及文物犯罪方面,我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文物保护的文物保护法规与政策环境
文物保护的文物保护法规与政策环境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研究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和见证。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与政策环境。
在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传承文物。
本文将围绕文物保护的法规与政策环境展开探讨。
一、文物保护法规1.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的核心法规,最早于1982年首次颁布实施,之后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规定了文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对于保护和管理文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文物保护规划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指导,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规划。
其中包括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物保护区规划、文物建设项目配套规划等。
这些规划对于明确保护目标、合理利用和规划文物资源、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文物登记与评估制度为了建立文物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中国实行了文物登记与评估制度。
各级文物保护部门通过对文物的登记和评估,明确了文物的价值,为文物的后续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和依据。
二、文物保护政策环境1.强化宣传教育文物保护工作中,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中国开展了大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
2.落实经费投入文物保护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所以如何落实经费投入是一个关键问题。
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修缮、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实施等方面,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稳定运行。
3.加强法律保护力度中国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打击文物犯罪行为。
通过加大对文物走私、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文物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了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物保护合作。
通过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和方法,提升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发现文物上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
我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这些文物不仅是研究历史、文化、艺术的重要资料,也是传承民族精神、弘扬民族文化的载体。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物市场日益繁荣,文物盗窃、走私、非法交易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文物,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文物上交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发现文物上交的法律规定、实践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发现文物上交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发现文物上交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为部分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发现文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文物所有者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发现的文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登记、收藏。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文物不上交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部分法律责任:(1)对发现文物不上交的个人,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现文物不上交的单位,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发现文物上交实践探讨1. 文物上交的途径我国文物上交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上交:发现文物后,个人可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鉴定、登记、收藏。
(2)单位上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现文物后,应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网络举报:发现文物被盗、走私等违法行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向文物行政部门举报。
文物经营活动法规
文物经营活动法规
文物经营活动受到法规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文物、防止非法交易、盗窃和损害文化遗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文物经营活动法规:
文物保护法:
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律,其中包括文物经营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对文物的保护、管理、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文物不受到非法侵害。
文物经营许可证:
经营文物的机构或个人通常需要取得文物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相关活动。
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文物的凭证,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文物交易备案:
文物的交易可能需要进行备案,以确保文物的来源合法,防止非法流通。
备案制度有助于监管文物交易市场,防范文物盗窃和非法流通。
文物鉴定评估:
在进行文物交易之前,可能需要进行文物的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价值等。
这有助于保护购买者和确保文物市场的透明度。
进出口管理:
国际文物交易涉及到进出口,因此相关的法规也包括了文物的跨境流通。
有些国家对文物的出口实施审批制度,以防止文化遗产的流失。
文物保护单位限制:
涉及到文物的经营活动可能受到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包括禁止在特定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需要特殊的审批。
处罚和惩罚:
法规通常规定了违反文物经营法规的行为将面临的处罚和惩罚,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文物保护法规
文物保护法规文物保护法规: 保护与传承概述:文物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有形遗产,对于人们了解过去、认识现在、构建未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宝贵的文物资源和推动文化传承,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包括文物定义、分类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与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文物定义及分类1. 文物的概念和范围:自治区、省、直辖市文物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文物的定义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方面的重要性,可以表现和研究历史人类活动的各种物质文化遗产。
2. 文物的分类:根据文物的性质、功能、时代等因素,文物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古代建筑和遗址、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与管理1. 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由自治区、省、直辖市文物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评定。
评定时要考虑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因素。
2.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文物的保护、整理、修复和展示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同时,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提高保护单位的管理水平。
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1. 文物的保护: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原始状态,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和移动。
对于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地陈设、保存和运输。
另外,对于处于危险状态的文物,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护措施,确保其不受进一步损害。
2. 文物的修复:文物修复是指对损坏、破损的文物进行修复、整理和保养的过程。
修复工作需要遵循科学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尊重文物本身的历史特征和风貌,力求使修复后的文物在艺术上和历史上尽可能接近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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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徐峰
1、文物工作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2、不可移动文物去需要修缮和保养时有哪些人负责?
不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壁画,古建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3、在中国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所有权:国家
4、什么是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
5、竟业禁止的目的及其内容
为了避免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一种制度。
目的:为了商品经济和市场化,规范经营工作,保证文物更好的收藏,流转和保存。
内容:(1)为了禁止文物购销单位禁止参加文物拍卖活动。
(2)为了禁止文物购销企业从事文物的购销经营活动。
(3)为了禁止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文物经营活动。
(4)为了禁止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投资的文物经营单位。
6、文物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2)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
(3)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4)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
7、文物收藏单位借用文物期限: 3年
8、文物的价值: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
三者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于物质文化遗存之中,相互渗透,相互制约。
历史价值:历史的遗迹和遗物是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
它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宗教信仰、风情习俗等,从而构成文物时代特点的主要内容。
文物的时代特点即历史性,能帮助人们去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
这是文物历史价值的重要反映。
艺术价值:内涵极其丰富,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有审美、欣赏、愉悦 (消遣)、借鉴以及美术史料等价值。
它们之间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
审美价值主要是从美学的深层次给人以艺术启迪和美的享受。
欣赏价值主要是从观赏角度给人以精神作用,陶冶人的情操。
愉悦价值主要是给人以娱乐、消遣。
借鉴作用主要是从中吸取精华,在表现形式、手法技巧等方面学习借鉴以创新。
科学价值:主要包括知识、科学、技术等内涵。
历史遗迹和遗物从
不同角度和侧面反映了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说明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状况。
按照唯物史观来看,劳动生产者所创造的一切,都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超越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产品是制造不出来的。
9、文物所有权的内容
我国文物所有权主体,即所有人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公民个人。
所有权客体的物,是所有人可以支配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即有形文化遗产。
所有权内容主要是所有人对文物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9、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常识点
国家级 1982年第一批南京,扬州,苏州
1986年第二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
1994年第三批无锡,南通,泰州,宜兴
省级高邮,常州,兴化,江阴,高淳,如皋
历史文化名镇 34个省级 19个国家级 15个
历史文化名村 13个其中3个国家级一个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盐城大丰
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南京明孝陵,京杭大运河
全国考古新发现(江苏省) 19次
10、张光直为代表的中外名作内容
一、开创聚落考古的研究,自1970年代在蔚为风潮;二、将当代文化人类学及考古学的理论以及方法应用在中国考古学领域,代表作
《古代中国考古》) 一书迄今仍为涵盖面最广泛且讨论最深入的中国考古学专著。
11、关于文物的保护、迁移等问题(如张飞庙的问题)
1980年张飞庙被列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张飞庙是我国民间祠庙建筑的典型代表。
1994年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动工。
张飞庙属于库区淹没范围内。
经全国专家多方论证,确定了采取异地搬迁的保护方式。
从规模上看,张飞庙是建国后继1959年山西永乐宫搬迁后的第二次古代建筑群整体搬迁工程,引起了海内外广泛关注。
搬迁工作从2002年10月28日开始,至2003年7月19日在新址处落成,前后历时9个月。
12、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中的四有(有保护机构)
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管机构
13、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人员
文博专业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取得中级职称,有两年野外考古发掘的经历,可以申报个人领队。
博物馆等文物保管应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明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14、关于文物鉴定内容:辨别文物真伪,判明文物年代,评定文物价值
15、关于文物的类别及他们的级别
“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
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16、考古发掘的类型及其经费来源
为科学研究进行的发掘、配合建设工程而进行的发掘、抢救性发掘、特许发掘
17、文物对于历史研究作用
1,印证文献的记载正确。
殷墟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
2,矫正文献的谬论。
3,补充文献记载的缺漏。
疑古派顾颉刚甲骨文记载印证了司马迁世纪记载的正确。
18、文物藏品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不改变文物原状
19、文物参观门票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门票是经济管理手段,保护管理措施,不是经营问题。
作用:创造优良环境,控制游览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