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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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3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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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三节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一节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六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七节自然人人身权制度概述 第八节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九节自然人的身份权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合伙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无效法律行为 第八节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第九节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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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注释
法人
内容
整体
分类
民法
能力
第版

全书 法律
代理
总论
制度
规则
行为
民事法律
自然人
关系
内容摘要
第三版《民法总论》(作者刘凯湘)较之前两版的主要不同是对全书整体内容的细节之完善。同时,根据国内 新法颁布、国外法律发展,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此外,逐章逐节逐句,对正文文字、引用法条、注 释内容等进行了校订,对衍文、衍字、错漏字、法条引用不确等进行了订正。
第一节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时效制度概述 第四节诉讼时效 第五节除斥期间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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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 提纲 [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 提纲 [

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民法●民事●民法的语源●民法即市民法●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关于平等主体的理解●财产●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观念1-2 民法概论――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民法即市民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1-3 民法概论――民法与相邻的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和经济法●民法与商法●民法与亲属法1-4 民法概论――民法的渊源●我国的民法渊源●制定法●国家政策●民事习惯1-5 民法概论――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涉外效力●民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民法的解释1-6 民法概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内容●平等原则地位●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因●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作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含义●公序良俗原则作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事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2-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层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的分类: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行为的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构成2-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能力●民事主体●民事能力的构成●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解2-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权利本质●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权利的目的●权利的范围●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权利的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既得权和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分类――原权和救济权●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滥用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因●认定权利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权利滥用的效果●民事权利的保护2-4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对民事义务的决定性●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特征●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的分类●对应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关于我国立法中对于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规定●民事责任和救济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民事责任关系的转化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2-5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物的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物的分类――特定物和种类物●物的分类――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物的分类――主物和从物●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特殊意义的物――货币●特殊意义的物――有价证券3-1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3-2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方式的分类●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自然死亡时间的证明●关于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死亡顺序的确定3-3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笔记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43页文档资料

民法总论笔记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43页文档资料

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篇一:“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18日晚上18:00—20:30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工作主持人: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记录人: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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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目录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民法的解释第九节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其发展第一节西方古代民法第二节西方近代民法第三节西方现代民法第四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未来第五节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及其展望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第六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设立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终止第六章合伙第一节合伙的概念第二节合伙的分类第三节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第四节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五节合伙的内部关系第六节入伙和退伙第七节合伙的终止第七章国家第一节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意思表示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第五节表见代理第六节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六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第十一章期间与期日第一节期间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除斥期间第三节期间的计算第十二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第二编人格权法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第一节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第二节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第五节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二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第四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四节不动产登记第五节动产的交付第六节物权的消灭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第十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四节共有第二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七节地役权第八节典权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二十二章占有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占有的分类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第四节占有的效力第五节占有的保护第六节准占有第四编债法总论第二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债的要素第二十四章债的发生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第三节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债的分类第一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二节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第三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四节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第二十六章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五编合同法第二十七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合同关系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要约第二节承诺第三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合同条款第三节免责条款第四节格式条款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三十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节无效合同第五节可撤销合同第六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十二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三十四章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念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三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第四节实际履行责任第五节损害赔偿责任第六节违约金责任第七节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第八节免责事由第三十六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七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六编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九章侵权行为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节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第三节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第五节侵权行为法的结构第四十章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形态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违法行为第二节损害事实第三节因果关系第四节主观过错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第二节侵权责任竞合第三节抗辩事由第四节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第四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额侵权行为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第四节侵害物权第五节侵害债权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第四十六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二第四十七章侵权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第一节直接责任第二节替代责任第四十八章侵权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一节单方责任第二节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第三节双方责任的公平责任第四十九章侵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一节单独责任第二节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第三节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第四节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节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第五十章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第三节损害赔偿规则第五十一章人身损害赔偿第五十二章财产损害赔偿第五十三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德国式: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撰》中采用的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_0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_0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篇一: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学习民法的方法: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 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 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 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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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的方法: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二、具备稀缺性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四、具有合法性(3)民法的特征: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

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1. 财产关系: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性(2)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①(3)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②题目:以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③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

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

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

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律师之言不确。

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

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国库券发行: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二级市场: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资产调拨: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分析:国家职能: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

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动态:财产的交换流转;静态: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④中的财产关系)继承关系民事责任关系⑤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1)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2)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⑥(3)无特定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⑦人身关系的范围:(1)人格权(人身权):要素为,1.载体: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

3.标志、表彰: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

4.精神价格: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2)身份①权: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

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 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2. 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3. 亲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

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

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

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

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

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

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结果。

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

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

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1.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

这比较困难。

2.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民法的法源:1.法律: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习惯: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甲有房屋,乙有钱。

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

五年间,甲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

乙无需付房租。

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赞成: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反对: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

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人法: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

终极关怀是人。

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为人。

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目的:1.人性因素: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

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

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

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

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到国家(法律)。

法律的起源就是国家的起源。

若主体之间不平等,就会发展成为强者为王的君主专制。

民主政治反映的是社会的契约。

达成契约的前提是人人平等。

政治国家:强调统治,形成纵向的关系,如税收。

这些关系反映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等。

市民社会:横向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特征是平等对立。

民法的本质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商品交换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使得,法律规定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性。

在市场交易中,商品不是自己走到市场上去的,它的背后还有监护人。

商品背后的意志,意志背后的法律因素,即是平等因素。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权利主体的资格。

2.交换因素: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区别。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由此产生社会生产的分工和私有制。

商品的交换要求等价有偿。

其前提是平等自愿,任何交换者都将对方看成平等主体,承认他人的平等独立地位。

案例:福建石狮小商品市场的衰退正是由于卖方人多势众,强逼人购买。

旅行社组织游客购物,强行要求游客购买商品。

旅游时强制导游。

均属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二、民法是私法:政治国家——公法市民社会——私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此处与史尚宽之《民法总则》中同。

1.目的说: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2.效力说: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3.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双方都为私人4.统治关系说:彼此之间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5.统治主体说:凡规定统治主体的生活关系(其存在、发展、运作)为公法。

不规定的为私法。

1.难以划分:国家发行国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私人利益。

2.国际法中调整的主权国家之关系并不属于权力义务关系但仍属公法①。

因此构成矛盾。

3.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产生矛盾。

4.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无统治关系,但属公法。

民法中规定的亲权规定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属于私法。

民法是私法是根据民法是人法产生之必然推断。

确立私法的意义:承认和尊重主体的独立意志和财产。

从而引伸出私权必须受到保护,再引伸出人格神圣和财产神圣。

国家对个人财产的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必须给予补偿。

案例:上海一私营业主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餐厅。

国家未经私营业主允许,将土地批给另一开发商。

②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义务本位(为巩固团体的存在与力量):推举首领,讲究服从。

交换出现,进入商品经济,要求互利:权利引起个人与最高权力的冲突,强调平等、自由(罗马法)最终导致资产阶级革命以权利为本位: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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