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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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加工合同

合同号:20120608

供方:签订时间:2012、6、8

需方: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友好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订购单、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合作产品

1、所有加工产品全部由需方负责销售,品牌商标由需方提供,需方必须保证产品资料中标识合同约定的合理的供方公司信息,保证不能用标有供方信息的包装品包装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合作产品所需的标有需方商标及公司信息的不干胶、包装内膜由供方提供且保证此相关包装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最新质量标准、卫生要求,印制数量按照需方产品订单数量确定且须经需方书面确认,产品设计、制版、改版费由需方负责,但此费用不能高于制作此类包装品的同行业平均水平,供方按印刷厂要求最低订购量采购包装材料,一旦双方合作中止,需方负责将带有需方商标信息的包装材料购回,该购回价格不得高于供方采购价格且数量在需方书面确认范围内,该包装材料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所在地仓库且清点数量后付款。

2、贴牌产品完全由需方负责销售,供方不负责销售,供方不得将需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出售给第三方货物数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需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3、双方均不能向第三者泄露双方的交易条件及相关的业务文件和资料,配方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图标、设计图纸所有权为需方所有,供方不得私自使用或提供给第三者使用,否则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供方给予需方产品的供货价、新品样本、以及其他所有供方的商业秘密均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尤其是与供方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若需方违反此约定,供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需方向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4、包装方式按需方统一要求包装(即:外箱标识商品名称、规格等)且包装符合国家现行最

新相关标准。

二、供货方式

1、供方根据需方传真方式下达的书面订单,按订单中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准时送

货。

2、需方认为须中止或订单变更时,需方必须及时通知供方,如由此造成供方不便,双方协商

解决,原则上需方应避免并解决供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3、供方收到传真订单后7 天内应将需方所需产品备齐并运送到需方所在地仓库,数量较大时

可以根据订单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定交货期,交货日期以供方实际发货的日期为准。如遇特殊原因或缺货,应在接到订货单24小时内通知需方;双方协商解决。中秋节、春节前后三十天属于食品旺季需提前15天下达订单计划。

三、定价及付款方式:银行转帐。

1、供方按照市场行情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

2、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的物价浮动时(或涨或

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整,在价格变动前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3、发货及付款:

付款方式:供方根据需方下达订单,按质量、数量完成后,负责免费送到需方在范围内的仓库,需方将供方提供的货品验收进库,财务核实后付清全部货款,并从首批货款中扣除元作为供方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质量等问题,合同终止时全部返还给供方。

4、供方确定需方将货款汇至以下帐户内:

开户行:

收款单位:

帐户:

若供方需变更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因告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运输方式

1、供方负责联系货物的运输事宜,并承担相关的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毁损丢失,责任

由供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货物到目的地后:如产品出现数量不足问题,须在到货且卸货完毕后24小时内通知供方(如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经双方确认属实,由供方补足短缺数量;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在发现质量问题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供方,经双方确认属实,由供方承担责任。

2、供方所提供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要求,若需方产品在保质期间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

经国家相关机构抽检不合格的,由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是供方供应原材料的责任的,则应由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赔偿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如需方因此遭受国家行政机关罚款或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由供方承担上述罚款或索赔款项,需方先行垫付的,供方应自需方垫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需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额2%的违约金。

出现上述质量事故的,可视为供方履约不能,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需方产品在销售保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变味、发霉、涨袋等),供方无条件接收全额退货,

并负责赔偿甲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如因需方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则与供方无关。

七、其他事项

1、双方业务合作期间,供方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

登记证、QS证、企业标准、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证明和质检报告等等),同时需方也应向供方提供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证明)。

2、供方提供公司名称、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给需方使用;即“委

托生产:”字样。需方可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供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即委托生产标识信息如下:

出品商:地址:制造商:

双方信息以同一字号标注。供方保证授权需方使用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系合法有效的,且在需方产品销售期间该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不被撤销且需方的合法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否则因供方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存在瑕疵造成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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