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PPT 4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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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用途
• 但那时还不知道其作用,直到 1943年艾伯特.霍夫曼在一次偶然 中吞服了L.S.D才发现其独特的作 用,当他吞服后开始经历现在称 之为的“旅游”(指精神恍惚) 过程中,他感到眩晕、对光感受 强烈(舞厅感受最真实)当他合 上双眼,他看到了一连串极其生 动活泼、充满幻想色彩的图案, 并像万花筒里见到的一样不断变 幻着斑斓的色彩,美妙的境界爽 极了、此过程大体持续两小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
• 滥用LSD的人同样也会经历各种各样的不适 ,特别是在剂量加大之后,会出现持久性知 觉障碍(HPPD):视觉会出现障碍,如看到 物体周围有光晕、移动的物体后面有轨迹, 无法辨别颜色。此外,精神方面会出现极度 的恐惧、焦虑等幻觉,一些服用者还会出现 严重的暴力倾向,给自己和周围的人带来人 身伤害。因此,LSD在世界各国都普遍被认 为是一种危害甚大的毒品而加以严厉查禁。 [2]麦角酸二乙基酰胺,除了能造成严重的精 神混乱外,还能给肉体带来痛苦,例如在神 经系统的症状是:运动失调,步履蹒跚,抽 搐,用量过大还会导致全身瘫痪。在心血管 和消化系统的症状是:心动过速、恶心、头 晕、血管扩张、震颤、手掌出冷汗,有时还 会有战栗。甚至发疯、自尽或伤残
第一章


第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 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办法》起草过程
• 2007年4月药品安全监管司就《办法》征求 意见,同时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公安、卫生、商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 门意见,同时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 2007年5月药品安全监管司与政策法规司召 开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办法》的修改意 见 • 2008年10月药品安全监管司形成《办法》 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用
• • • • • 麻黄碱类 苯丙胺类兴奋剂(冰毒) 途 麦角胺 麦角酸 麦角新碱 麦角酰二乙基酰胺(LSD) L.S.D是麦角酸二乙酰胺的缩写,始于德国,它是从麦 角真菌中提出的麦角酸与其它物质合成而得。化学家 艾伯特.霍夫曼把它第一次合成是在1938年,他在进 行一项有关于麦角碱类复合物的大型研究计划时,无 意中将原本分装在两支试管中的溶液混合在一起,结 果发生了神奇的反应,一种完全不同的物质被合成了 出来,它无色、无嗅、无味,就像清澈的纯水,这就 是L.S.D。[1-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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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什么是易制毒化学 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 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
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仅指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 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麻 黄素类物质,包括:麻黄素、伪麻 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 甲基麻黄素、麻黄素浸膏、麻黄素 浸膏粉

第五条 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 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 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 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 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 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 人);
《办法》起草过程
• 2008年12月 政策法规司按立法程序就《 办法》送审稿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意见 • 2009年7月 政策法规司、药品安全监管 司稽查局与部分省、市、县监管部门、中 国麻醉药品协会召开修定讨论会 • 2009年11月 形成《办法》草案呈国家局 局务会审议
吸 毒
兴 奋 一 时
结 果
毁 掉 一 世
国际公约
• 联合国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公约) • 我国于1989年成为缔约国
贩毒
涉 毒
法 律 制 裁
《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
• 《麻黄素管理规定 》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5年7月13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 务院﹙国源自文库〔1998〕3号﹚ 1998年3月11 日 •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12号令 1999年6月26日 • 国务院于2005年8月25日颁布《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生产、经营许可 购买许可 购销管理 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 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 并予公布。
《办法》起草过程
• 2009年12月 国家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呈 卫生部部务会审议 • 2010年2月23日 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 2010年3月18日 陈竺部长签发,正式发 布 于5月1日起施行
• 《办法》共8章50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 第 72 号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 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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