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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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权 第一,霍布斯认为无论是君主制国家还是民主制 国家,立法权始终属于国家的主权者; 第二,霍布斯认为一个民族的习惯的权威不会因 时间的长短而增强或减弱,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 主权者的承认或缄默; 第三,在法律的内容方面,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 实在法是相互包容,而其范围也是相同的; 最后,霍布斯认为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理性,同 时它的适用仅限于具有理性的正常人。
四、实在法理论
(1)法律的定义 约法对于每个臣民来说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 的意志表示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 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第一,法律是立法者,即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任何其他 人的命令; 第二,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对全体人民颁布 的; 第三,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或用文字宣布, 或用其他明显的符号表示出来,否则人们无法遵守; 第四,法律是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或称为规则, 而凡是不义的行为则被视为违法。
3.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特色 (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已经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霍布斯的自然法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他的自然法始终强调的 基本点是让人们过和平而群居的生活,这一点既不同与格 劳秀斯,也不同于卢梭与洛克。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要保 护所有权;而后者则强调自然法对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的 保护;(4 保护;(4)自然法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仍然起着法的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霍布斯既 强调人类之间的自然平等,也强调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 等,他第一次在西方思想史上明确批判了亚里士多德关于 人类天生不平等的思想。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 的方式 : 按照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则应该是: 第一,每个结合者都不是放弃他全部的自然权利, 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社会,即个人惩罚罪犯的 权利;第二,每个结合者把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 不是某个人,而社会全体由此产生了两个功能, 首先决定什么是对自然法的违反,其次是如何惩 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这是整个社会的政治权利; 第三,整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 多数人有权采取行动,而其余的人必须服从;第 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 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 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一)关于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曾存在过 一种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 范围内活动,无需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它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 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有高于 另一个人的权力; (3)自然状态是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因为自然状 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 作用。
(三)主权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的主权应该归于人民。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立法机关的权力并非无 限的:第一,他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不是而且也不 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 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而必须以颁布 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且由有资格的著名法 官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 何他人。 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是洛克对政治思想的重要 贡献之一。 贡献之一。
(二)关于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 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指出: (1)所谓生命权就是保全每个人的生命, 这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2)所谓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除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支配 和约束; (3)所谓财产权是指人们经过自己的劳动 得来的东西,是人们生存的主要依赖。
(四)分权理论 国家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方面。 A.立法、行政和对外权的界定 立法权是指享有运用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保卫这 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 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 的”“负责执行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 ”“负责执行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 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B.立法、行政权的性质及归属 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前者是短时间存 在的权力;而后者是经常存在的权力,如果立法权与执行 权同时属于一个机关或一些人,就必然会有导致专制的可 能。因此,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是分离的。 在洛克看来,虽然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存在着区别,但很 难把它们分开而由不同的人予以掌握。
第三节 洛克的法律思想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颇负盛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的鼻祖。 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洛 克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他在自然科学、医学、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宗教学各个方 面都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 政府论》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政 府论》 府论》一书中。
(3)法律的颁布与阐释 霍布斯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利属于主权者。他指 出,法律制定之后要大家都知道,就必须以当权 者的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出来。 法律的解释权力也属于主权者或由主权者委托的 官吏,而其他机关或个人则无权解释国法;无论 是自然法还是成文法都需要精明能干的解释者。 (4)法律的分类 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而后又把制 定法分为人为法和神法,其中人为法又可以分为 分配法及惩罚法。
C.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关于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 高的,而其他两种权力都是辅助性的,隶属于立 法权。立法权要受执行权的牵制,人们将这种牵 制称为“外在的制约” 制称为“外在的制约”。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 权力属于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的选举也应该由执 行机关来主持。执行机关的权力是立法机关交给 的,而立法机关在“ 的,而立法机关在“他们认为必要时,仍有权力, 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与此同时,洛克认为各种权力自身还受“ 与此同时,洛克认为各种权力自身还受“内在的 制约” 制约”。执行机关必须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机关 不能滥用职权、阻止立法机关的正常集会和行使 职权,掌握执行权的人不能玩忽职守,以至于已 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 符合自然法;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 人;必须根据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
(二)国家政体理论 洛克认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 财产,国家政体形式主要看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归属是 财产,国家政体形式主要看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归属是 划分政体的标准。据此,他把国家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民主制——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权力,并通过他们自 第一,民主制——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权力,并通过他们自 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这是民主政体的特点。 第二,寡头制——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人和他们的 第二,寡头制——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人和他们的 子嗣或继承人,即为寡头制。 第三,君主制——是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而君主制又分为世 第三,君主制——是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而君主制又分为世 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前者把立法权交给君主或君主的子嗣; 而后者把立法权交给某一个终身为君主的人。 第四,混合政体——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在终 第四,混合政体——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在终 身期内或其他限定的时间内限期行使,然后再把最高权力收回。 在立法权归属于他们以后,多数人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满意 的人。 洛克主张的理想政体是君主立宪制。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wk.baidu.com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 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对资产阶级的哲学、政 治法律理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 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论物体》、 论物体》 《利维坦》、《论人》等。其中《利维坦》是他 利维坦》 论人》等。其中《利维坦》 在哲学和政治理论方面的代表著作。 霍布斯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摆脱了中世纪长期 存在的宗教神学的影响,开始从经验中深入探讨 国家与法律问题。
三、国家观
(一)国家起源论 洛克指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 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存在着三个 方面的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 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意志所接受和承认、 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 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有权依照 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有权依照 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 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 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 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第一,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当一个人为 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他 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第三,所定信约必须履行; 第四,自然法要人们遵守感恩的原则;第五,每 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第六, 允许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 时,就应当宽恕他们过去的罪过;第七,惩罚的 目的是使罪犯改恶从善,并警告他人;第八,人 和人都不得以行为、语言、表情、姿态,表现仇 恨或蔑视他人;第九,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 与自己生而平等;第十,对待别人应该谨慎,不 应当骄纵;第十一,应该秉公办事;第十二,凡 负调和矛盾之使命者,应以调解手段达到和平之 目的,调解的途径应该有法律保障;第十三,凡 发生争执者,其争执之权利应当由公断人判定之。
第一,不得反对君主的意志与行为;第二,臣民 对主权者的意志应该绝对服从;第三,由于主权 者是由社会绝大多数人承认的,少数人必须服从, 否则遭到惩罚也是应该的;第四,主权者的行为 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不会侵害臣民的利益, 因此臣民不要抱怨主权者有任何不公正的行为; 第五,主权者为国家利益考虑,有权决定哪些学 说和意见有利于和平,哪些意见有害于和平;第 六,主权者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七,司法权也 是主权的范围;第八,主权者有与其他国家和民 族宣战、媾和的权利;第九,平时和战时一切参 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遴选权也属于 主权范围;第十,主权者有权对臣民颁赐荣衔爵 禄之权和实行体罚、罚金的权利;第十一,主权 者有权规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 酬之礼仪等问题;第十二,臣民无权处死或处罚 主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