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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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具有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二、名词界定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切合公司)主要包括:
2.1、电工作业;
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4、矿井通风作业;
2.5、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2.6、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2.7、矿山支柱作业;
2.8、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2.9、矿山排水作业;
2.10、矿山爆破作业。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
安环部负责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的办理、备案、检查和管理;
四、管理规定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条件:
2.1、必须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3、取得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即将到期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培训复审。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市安监局规定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费用,由公司支付;因学员考核不及格需再次参加培训或补考而产生的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6、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超出操作证限定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妥善保管,禁止涂改、转借;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返岗位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检查与考核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由安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六、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七、批准人及执行时间
本制度经批准,于2012年X月X日开始执行。
八、解释部门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