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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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巡查管理制度范本

交通执法巡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巡查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开展交通执法巡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执法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交通执法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交通执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执法巡查机构的职责:(一)制定交通执法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内容和要求;(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交通执法巡查,确保巡查质量和效果;(三)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四)收集、整理巡查资料,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五)开展交通执法巡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方式第六条交通执法巡查内容:(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三)车辆行驶、停放、装载、运输等行为是否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四)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五)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情况。

第七条交通执法巡查方式:(一)现场巡查:执法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对指定区域进行现场巡查;(二)电子巡查: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无人机等手段,对重点路段、时段进行远程巡查;(三)群众举报:接受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巡查要求与处理第八条交通执法巡查要求:(一)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二)巡查过程中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三)严格遵守交通执法巡查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四)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巡查处理:(一)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设施,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三)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四)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交通安全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断提高,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具体目标如下:1. 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 坚决打击涉及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内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检查: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工作规范等方面,确保各级执法部门的组织体系完善,人员素质过硬。

2. 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检查:对各级执法部门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检查,包括立案、传唤、勘验取证、听证审理等环节,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3. 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对各地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罚款情况、处罚措施等方面,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处罚。

4. 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对各地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等方面,确保交通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对各地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事故认定、赔偿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确保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工作措施1.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各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2.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形成工作常态化。

每季度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3.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执法工作较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工作不力或出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盟处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运政执法机构及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的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清政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事项:(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六条对在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要出示检查任务书,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一)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二)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暂停止实施职务行为;(三)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八条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三)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五)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
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警检查工作制度

交警检查工作制度

交警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交警的路面检查工作,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警检查工作应以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路面检查工作的实效。

第三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交警检查工作的任务和内容第四条交警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交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进行核查;(二)对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四)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五)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六)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工作。

三、交警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第六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开启执法记录仪,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

第七条交警在进行路面检查时,应选择视线良好、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设卡,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八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应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对涉嫌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事后查证。

四、交警检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二条交警进行检查工作,应接受上级交警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上级交警部门应定期对交警进行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交警,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守则1.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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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重点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交通行政执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权益。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和参与,增加社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目前,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督部门的职能与执法部门的权力划分不够明确。

监督部门缺乏实际的监督权力,无法有效约束执法行为。

其次,监督机构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主要依靠单一的检查和举报制度,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执法情况。

再次,对于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违法行为多数只被警告、批评,缺乏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惩处违法行为。

最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不高。

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机制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导致监管的不全面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使其具备独立、有效的监督功能。

其次,加强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再次,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违法执法惩处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公开、有效的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执法行为。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市民权益,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完善制度。

只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才能有效提高交通执法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应遵守以下检查规范和流程:一、执法人员检查规范(一)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1、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剃光头,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染彩发。

2、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染指甲,不得佩戴与执法环境不相称的饰品,如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

3、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不得戴围巾、耳套,不得纹身。

(二)执法动作要求1、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打哈欠、伸懒腰,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等。

(三)执法语言要求1、基本要求(1)执法过程中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3)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准出口不逊、讽刺挖苦、冷淡刁难;(4)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回答当事人的各种咨询,完整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2、常用执法用语(1)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检查),请你配合。

”(2)当事人对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3)检查证照时,应当说:“你好!请出示××证。

”(4)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5)开始调查时,应当说:“请你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6)制作询问笔录或录音录像时,应当说:“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或录音录像,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执法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管理,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在现场执法中注意收集作为裁量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现场执法至少要有两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现场负责人、执勤人员,必要时可由执法辅助人员从事驾驶执法车(船)等辅助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现场执法中队或小组。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的内部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执法的指导,稽查工作量大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专门人员及时解答或者协调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筹把握现场执法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并取得相关执法证件;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禁止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2.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3.同时双向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4.采取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方式执法;5.逢车(船)必查、查车(船)必罚,造成交通堵塞;6.违法扣留车辆(船舶)及其相关证照;7.打骂交通行政违章当事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第九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范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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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向交通督查室报备。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

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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