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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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涉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律领域逐渐增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原因、解决方式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相关从业人员,如法官、律师和警察等,通过了解他们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认识、经验和看法,以及他们对现行处理机制的评价和建议。

案例分析重点关注一定范围内的涉刑民交叉案例,并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共同特征和问题,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调研结果1.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调查发现,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涉及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盗窃、离婚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等。

这些案件属于刑法和民法交叉领域,具有明显的刑民合并特点。

2.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执行不力。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处理困难;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跨部门协作。

3.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方式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立法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明确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

同时,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此外,调查对象还提出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发生。

四、调研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 拟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2.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3. 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法院需要进行专门的调研,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探讨其特点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提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应对能力。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取了文献资料收集、案例分析和法官访谈等方法。

调研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级法院的刑民交叉案件,共计收集并分析了100个相关案例。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适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2. 过程复杂: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常常需要法院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参与,增加了审理难度。

3. 判决方式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方式通常有他诉他判、他诉我判、我诉他判等多种形式,判决结果难以统一。

四、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法院难以确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审理流程不顺畅: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审理流程通常较为复杂,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3. 判决结果不一致: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结果多样化,法官的审理理念和具体情况等因素会对结果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五、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加强专业培训和研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应加强相关培训与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案例库。

3. 建立协作机制:为了提高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法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案件。

自古以来,先刑后民成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

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先刑后民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在当前的法治时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先行处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对此,应采用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的原则,不断地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就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思考引言:在某些情形下,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可以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彼此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事情。

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同时存在着刑法与民法的案件,使得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相互交叉,这种关系就是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案件。

目前,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虽有一定的规范,但仍有不少问题。

在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如何理顺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并做出恰当的判断,对于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我国司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刑民交叉案件是十分混乱复杂的,要找出解决这种案件问题的合理办法,就必须将其进行归类。

从司法实际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发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由不同的法律事实构成。

比如,同一人的两个行为,就会牵扯到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从而构成对同一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先触及的主体究竟属于刑事还是民事,不能清晰明确的定论。

其次,由于是同一种法律事实构成的法律行为,所以不能判断行为人在犯罪时是构成了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一些复杂的问题,人们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也存在着分歧。

第三,对于同一类的法律事实,因其涉及了刑事与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故其在案件的处理方法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些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例其实就是一场法律之争。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得就同一罪名再次审判或惩罚。2004年我国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而面对这一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存在着空缺。本文通过阐述一事
不再理原则的涵义、渊源、价值等,分析了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理论基
础;通过考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利
弊进行平衡,再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状,汲取其长、克己之短、合
司法程序中确立这一原则,是在确立程序独立价值基础上的强调公正、
重视人权保障的选择,也是与《公约》相协调以最终实现理念融合的必
经之路。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权保障; 既判力;诉讼效率;再审程序
知识水坝@damdoc
Abstract:
As the West’s oldest principles of law,the protection from double ieopard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most of the counties in the word and given new connotation.The rule of
so on.At the saIrle time,in the view of the problems that th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ncounter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is t11e extrem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 security and certain individual freedoms(huma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to the Constitution clearly in 2004.But.our Criminal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作者:汪平红发布时间: 2013-07-24 16:57:00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如何进行审理、怎样作出裁决,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先刑(行)后民,有的先民后刑(行),采取了不同的审理方式。

对同一事实不同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混乱,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法院采取一种方式审理是不合适的,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现分别研究如下: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只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规定了“先刑后民”、“刑民合一”、“刑民分离”三种程序处理方式,而对其他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未作规定,尤其缺失有关“先民后刑”处理方式的规定。

但不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其适用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看“一案”是否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为“依据”,则按“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处理,如不为“依据”,则按“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处理。

(一)关于“先刑后民”。

根据民事诉法若干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因此,当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案件事实,须通过刑事审判予以查明与认定时,基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已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理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即当刑事案件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将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时,应按“先刑后民”方式处理。

如甲将诈骗取得的货物,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卖与不知情的乙,该货物本身既是被诈骗的财物,又是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对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均有待于对甲诈骗行为的认定。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刑民交叉事件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件。

刑民交叉事件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较为热门的问题。

既然涉及到刑事法律基础问题,那么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该领域的一些基础问题。

首先,什么是刑事法律基础?刑事法律基础是指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共同原则和基本规则。

在我国,刑事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和刑罚、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法律制度。

其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哪些关联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事实基本相同,当事人基本相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基本相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处理的同时可以解决民事案件,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或者判决民事赔偿。

二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事实关系不是必然联系的,但因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到同一被害人或者同一被告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再处理,或者可以先处理民事案件,但需要避免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造成干扰。

最后,对于刑民交叉事件,应该遵守哪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独立性原则。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各自有独立的法定程序和审判机关,彼此不互相干扰。

二是刑事案件的优先原则。

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着更严格的认定和惩处,而民事案件则是追求经济补偿,因此刑事案件处理应该优先于民事案件。

三是双重占据原则。

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共同处理,其中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不会干扰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是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则。

司法下达判决的效率应该与公正原则相平衡,既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能够使标题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或正义。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事件是一个复杂的领域。

在法律处理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既要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也要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QingHai's~jj.TTT Procuratorial FI海检察 Bimonthly一、有关刑民交叉的理解刑民交叉有5种别称,如刑民交织、刑民冲突、刑民交错。

本文所指刑民交叉,是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是不同的行为之间存在的某一种相连的刑事与民事关系或者同一行为对某一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

一旦行为人对于某一行为现象同时造成了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替换或者调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出现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在案件实例中,刑民交叉可以分为三种形 式。

一是法律事实牵连型。

在法律事实中,由于某一类 要素或者某些要素重合叠加从而导致法律事实相互 作用,这种情况在民事与刑事产生的法律事实当中,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互不干扰,互不联系,但因为事 实要素的联系而形成了刑民交叉。

如盗窃者将偷盗物 卖出,在这种事件中,行为人触犯了法律关系形成法 律责任,其将盗窃物出售的行为又牵连到了买卖合同 关系,以上所述的因为盗窃物而使互不相连的刑事法 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作用,形成互连关系。

二 是法律事实竞合型。

是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类型,是 研究的重中之重,同一事实在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 律事实两者之间发生竞合,使得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迫使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 竞合。

从犯罪的不同类型与民事权利等交叉机制的组 合,又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与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 为交叉、民主权利犯罪等等。

其中在现实实例中交叉 类型并不突出,只是在案件的各事项中设计的法律问 题却是很相似,鉴于以上的复杂类型,应当设置理想 的法律状态,法律与法律之间必须相互协调,法律的 各个条文之间也要保持相互的协调,否则法律如果出 现了问题,人们将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某一行 为在民事法律上作出的判决和刑事法律作出的结论 出现了相悖,那么是用刑法还是用民法来解决法律所 出现的问题,是人们应该思量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听着有点儿拗口吧?简而言之,就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事和刑事的事儿掺在一起,结果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左右为难”。

你看哈,有些案件,大家打官司、闹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了谁该赔偿谁,谁要履行责任。

但,偏偏这个人还没法履行他的责任——不是跑路了,就是一点儿赔偿能力都没有。

最麻烦的是,有的案件背后竟然还牵涉到刑事责任,搞得法院不得不在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责之间“游走”。

怎么才能在这种情况下既能搞定民事执行,又能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可是个大难题。

你想,刑民交叉案件其实就像一锅大杂烩。

法院既要确保民事责任得以实现,又得考虑刑事责任的追究。

你说,哪能简单?先说民事责任。

通常,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明确了一个人或一个单位需要支付赔偿,可一旦赔偿人或者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处理——没错,扣押财产、拍卖房产什么的,这些都得上场了。

可是,问题来了,执行人员就会发现,哎,这个“被执行人”可能不只欠民事债务,还有刑事案件在身。

就算他有点儿钱,法院拿到手也不一定能立刻执行到位,可能得经过一番复杂的程序才行。

再看刑事方面,刑事责任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即使当事人被判刑了,想要让法院把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捏合在一起,也是头疼的事儿。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同时又因民事责任需要赔偿。

法院要怎么平衡这两者呢?如果这个人被判刑关进了监狱,那他能赔偿的可能就很有限了——你说,监狱里的囚犯能拿出多少赔偿金啊?如果这个人身上涉及的刑事案件比较重,甚至可能不再有赔偿能力,法院是不是就只能看着民事判决如空中楼阁一样飘着呢?再看看现实情况,法院为了让民事债务的赔偿尽量得到执行,采取了各种办法,比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可是如果他背后有刑事案件,又得面临刑事拘留或者刑罚执行,这时候民事执行可能就有点儿捉襟见肘了。

你看,这事儿闹的,一边是“如何保障民事权益”,另一边却又是“刑事追责的法律框架”。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在涉及刑事和民事领域的同时具有相对复杂的法律事实和证据,难以统一适用法律规定,给司法机关的办案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实现权利保护、司法公正等目标成为了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律体系、司法实践等角度出发,探讨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对策。

从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利提供可行的方法和思路。

三、研究内容1.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及类型划分;2.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裁判机关的不适当选择、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协调不足、证据收集与使用难度大等方面进行分析;3.就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分别从立法、司法实践、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思路;4.从国外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经验和做法方面进行比较和研究;5.对如何更好地加强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管理、协调等方面进行探讨,为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提供思路或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调研、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立法分析等。

其中,文献调研是研究的基础,通过搜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来了解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是从实际中得到经验的方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探索案件处理的规律;比较研究能够认识到国际上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探索国内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创新模式;立法分析可帮助理解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结合运用,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研究文/王珏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有时会遇到案件本身尚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一面和问题。

这样就产生了刑民交叉案件。

妥善处理好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对于打击涉案犯罪和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处理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是指民商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夹杂和牵连经济纠纷的案件,而并不专指传统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业已作了规定并不存在审判实务中的太多争议。

此类案件仅局限于公民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份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审理和作出其对受害人应当进行民事赔偿的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案件刑事、民事两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处理,既可一个判决一并作出处理结论,也可分开进行判决。

但无论怎样作出,由于它是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判决的,所以不存在案件移送的问题。

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是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外的刑民交叉案件。

何谓交叉?在这里,交叉的含义应当是指案件刑事、民事部分的法律事实有相同有不同的或有相重的内容和方面,是案件刑事、民事两部分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

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为根据的。

只有同时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才有可能体现刑民交叉的问题,才能构成刑民交叉案件。

表现在诉讼主体上,案件刑事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应是民事部分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或其工作人员;案件民事事实与刑事事实应系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实相互交叉。

二者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

正是由于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交叉,才产生了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分立处理的问题。

为什么要分立处理呢?这是因为案件的不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而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反映在司法层面的操作上,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司法职能的分工不同,只能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不能超越职权互相替代,一手包办。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如下致命缺陷,即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

例如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此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基于刑事追究无法启动,民事诉讼也无从提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先刑后民被滥用,本来属于刑民并行的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冲突,但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而被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而中止审理,结果往往是案件被无期限的搁置下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笔者认为,对待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竞合;二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牵连。

分别分析如下。

(一)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案件处理。

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即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是妥当的做法。

例如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先以涉嫌民事欺诈起诉的,民事审判部门发现其实质上是诈骗犯罪而非单纯的民事欺诈时,可以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此时如果继续审理,有可能导致民事判决与随后的刑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判决相冲突,造成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有效成立,刑事判决却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的尴尬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屡屡发生,涉及金额巨大,令人震惊。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刑民交叉的问题,即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困难。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探究,分析其成因和解决途径。

一、刑民交叉问题的成因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很多借贷双方都是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往往不够完善,借贷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合同和借据,一旦借贷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容易升级为刑事案件。

2.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往往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借贷合同和借据的规范未能重视,造成借贷关系不够清晰,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只能通过报警等方式进行维权。

3.监管缺失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不够严格,很多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屡禁不止,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金融市场。

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容易出现借贷双方利益冲突、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解决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壁垒,让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得到充分记录和公开,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根本上杜绝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对广大借贷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他们了解借贷合同和借据的重要性,提高借贷关系的法律规范性,降低借贷纠纷的发生率。

3.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市场,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减少非法借贷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刑民交叉问题的发生率。

4.加强司法审判对于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加强司法审判力度,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充分维护无辜的使用者的权益,并严惩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刑民交叉问题的发生。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多方面的手段和措施加以解决。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方式的反思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方式的反思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方式的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刑民交叉案件都采取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即先惩罚犯罪行为,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进行一些反思。

“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会给无辜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例如,因为作为夫妻关系遭受家暴的张女士,在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其丈夫王某有重大嫌疑走向刑事立案程序。

在等待刑事审判的一年多时间里,张女士的生活和健康、工作和心理逐渐崩溃,家暴导致的后遗症随之而来。

在此过程中,虽然张女士已不再是此案的起诉人及民事原告,但她对于对方在这起袭击中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费用却无处申诉。

另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也会对判决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例如,案件中的被告可能会因为先受到惩罚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他在民事审理中的态度以及付出民事赔偿的意愿,最终导致无法达成和解或者减轻刑事判决的刑事后果。

比如,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暴力伤人案中,被告范某在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而被刑拘,而其家庭教师身份不得不放弃。

而日渐窘迫的家庭经济,也导致其被迫拒绝为受害人赔偿的诉求,最终无法达到案件双方和解的结果。

除此之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因为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惩罚后,如果受害人需要寻求赔偿,就需要另行起讼,这不仅增加了受害人的负担,影响审判效率,也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例如,常州市一则交通肇事案,案件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多,直到前一年被告人张某获得缓刑判决,此案的民事赔偿也才得到四十万元的赔偿。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方面,可以适时地引入“一案双审”的模式,即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理合并进行,并且在刑事审判结束后,立刻判定民事诉求。

这将能够更加体现法律的实效性和创造性,缩短审判时间,减轻受案人负担,并有力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在这些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成为了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议题。

首先,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到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的交叉问题。

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需要考虑到借贷双方的合同权益,也需要同时考虑到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我们应该遵循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裁决。

其次,刑民交叉问题的存在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我们通常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和解和协商解决的方式。

而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我们则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我们需要权衡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此外,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也需要关注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确保法官和执法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对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能够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规范,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渠道进行非法活动。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处理这类案件,明确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

我们需要重视这个问题,并通过深入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民间借贷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机制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机制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机制研究关键词: 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刑民诉讼冲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

通常情形下,它们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法予以解决,可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此刻民事和刑事上彼此交叉或连累、彼此阻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

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说明尽管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已有部份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置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置刑民交叉案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紧体此刻以下法律文件当中: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其二,1997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其三,1998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法嫌疑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能够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别离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连累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例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别离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连累,刑民案件交叉。

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信是刑事法律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不同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熟悉和明白得,造成了公、检、法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熟悉存有不合,有的以为是刑事案件,有的那么以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组成刑民案件交叉。

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

刑民交叉专题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来源:《法律适用》2019年第16期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关疑难问题探讨梁健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

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问题,我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是针对民事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难的问题。

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办案的很多理念不一样,民事法官审查案件重视形式证据,刑事法官审查案件重视实质,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形式证据往往完备无缺,因此民事法官要主动发现涉嫌犯罪难。

如果能够在民刑交叉案件的相关规定中就发现涉嫌犯罪的路径,做一个提示性的规定可能会起到实质性的的指引作用。

民事法官要重视实质审查。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集中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高利转贷以及人身伤害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

这些领域是刑民交叉案件高发地带。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以民间借贷纠纷表现出来的,原告手中都有借贷合同或借据,从形式上审查发现问题难。

但被告往往会提出抗辩,称贷款合同或者借条虚假或者借条系被胁迫情况下出具,或者借条上的借款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归还。

基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我们就要提示民事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借贷合同、借据等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要加强对借贷合同、借据形成原因,包括借款时间、地点、借贷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出借目的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认真核查,仔细调查借贷合同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与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涉嫌犯罪的问题。

发现涉案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我们审查发现了相关犯罪的线索,就应当就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该相关犯罪的线索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存在紧密关联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

目前就浙江情况来看,很多基层法院在这一方面做的很好,审理法院对于借贷纠纷是否涉嫌“套路贷”等相关犯罪警觉心已经非常高了,由于民事法官对审理借贷纠纷中原告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执行法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诉讼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警觉心高,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就马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一批“套路贷”相关犯罪得以查处,民间借贷趋向正常,随之而来相关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断崖式下降。

“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从一例危险驾驶案切入

“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从一例危险驾驶案切入
n a t u r e;l i mi t e d p u ni s h me n t wh e n t wo c a s e s b e c o me o n e


问题 的提 出 : 实践 映射 下的 司法 困境
孙某 曾 因饮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被 交 警 部 门 处 以暂 扣
平?如果刑事案件一律排斥行政处罚 , 那 么行政机
关 的社 会 管 理 职 能 又 能 否 及 时 、 有 效 实 现 ? 简 言
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能否并存的问题 , 但究竟何
为“ 一事” , 不 管是在 行 政法 领 域 还是 在 刑事 法 领 域 都是 一个 极 具 争 议 的 课 题 。在 行 政 法 上 确 定 “ 一 事” 的代 表 性 标 准 有 : 自然 行 为 说 、 行政法益说 、 构 成要 件 说 ; 在刑 法理 论上 , 确定 “ 一 罪 ”( 即“ 一 事” ) 的标 准 更 是 层 出 不 穷 : 行为说 、 法益说 ( 结 果
( Y u e c h e n g D i s t i r c t P e o p l e  ̄C o u r t i n S h a o x i n g C i t y , S h a o x i n g 3 1 2 0 0 0,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W he n d e a l i n g wi t h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a n d c imi r n a l c a s e s ,i t i s s i g n i ic f a n t t o c l a r i f y t he r e l a t i o ns h i p b e —

民刑交叉调研报告

民刑交叉调研报告

民刑交叉调研报告《民刑交叉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最近,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民刑交叉的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了深入了解民刑交叉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案件特点和处理方式,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探寻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进行,包括实地访谈、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等。

访谈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问卷调查则主要面向普通公民,旨在了解大众对民刑交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

统计分析主要是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案件的数据,以此作为支撑和参考。

三、调研结果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收集相关数据,我们得到了以下主要结果:1. 民刑交叉案件普遍存在:本次调研的结果显示,民刑交叉案件屡见不鲜,跨界性和复杂性较高,给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2. 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多数是矛盾纠纷等民事问题升级为刑事案件的情况。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人身伤害、财产侵权等问题,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复杂。

3. 处理方式存在问题:调研结果显示,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紧密,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详尽,刑罚和赔偿没有得到合理衔接等。

四、对策建议改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鉴于此,我们建议:1. 加强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信息共享和案件处理效率。

2. 完善证据收集和审查:加强对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案件能够有力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3.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确保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民刑交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民刑交叉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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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司法实务Biblioteka 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王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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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 民事审判中同 样适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要考虑到各自判决既判力的影响 ,对刑民不两立的案件要对一事不再理 原则进行适度突破,以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刑民交叉 处理方法 一、问题的由来 案例: 杨某以征婚的名义认识多名异性中 老年人,再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征婚认识的中 老年人借款, 累计达 200 万元。 在借款到期受 害人寻找杨某要款时, 无一不发现杨某已经失 踪。为此,受害人报案, 杨某被捕, 被以涉嫌 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但在受害人报案前, 有一 笔 70 万元的借款,被害人曾经诉讼到法院,法 院对被告杨某公告送达后进行了民事判决。 在 杨某刑事案件开庭时,70 万元的民事借款案已 经判决生效,但检察院的指控中包括 70 万元的 这笔借款。 问题是: 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民事 判决确认的 70 万元借款应否认定为诈骗数额? 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 如 何 适 用? 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继续审理刑事案件; 其二是首先通过民事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 然后再审理刑事案件; 其三是根据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把杨某的犯罪金额减去 70 万元,按余 额确定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种意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 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既然杨某触犯刑法, 就应该依照刑法规定对杨某定罪处罚。 刑罚的 轻重,应当与杨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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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 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 析言之: 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 于诉讼 系属中, 更行起诉。 此诉一经提起, 即生诉讼 系属之效力, 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 造为被告, 就同一诉讼标的, 在同一法院或他 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 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 局判决中经裁判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当事 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 此种效力称为 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 以上 两 种 情 形, 自当事人 言 之, 不 得 更 行 起 诉, 自 法 律 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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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 . 法律学》 ,台湾商务印书馆,第 1 页。 何孝元主编 : 《罗马法原论》 ,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863 - 867 页。 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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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起诉,被告方仍可就同一诉讼标的 提 起 反 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 以起诉的形式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同时, 民 事判决的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当事人以外 的其他人仍可以就已经判决的同一诉讼标的再 行起诉。这是因为, 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双 方之间的权益冲突为目的, 不应该也没有必要 将诉讼系属的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扩大到当事 人以外的其他人。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 刑事 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权益冲 突,作为 国 家 代 表 的 检 察 机 关 垄 断 了 起 诉 权 ( 自诉案件除外 ) ,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 公民个人均无起诉权。 因此, 刑事案件系属于 法院后,不仅检察机关不得就已起诉之间一被 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行起诉,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也不得就同一被告人之同 一犯罪事实再行起诉,被告人也不得提起反诉; 同时,判决确定后, 不仅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不 得再行起诉,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公民 个人也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 在刑事自诉程序 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与民事诉讼具有更 多的相似性。 起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刑诉法 领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原 则,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 宪 法 基 础。 《德国基本法 》 第 103 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 。 ” 《美 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 : “任何人均不 国联邦宪法》 第 5 条修正案规定 得因同 一 罪 行 而 两 次 受 到 生 命 或 身 体 上 的 危 ” 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有关于一事不再理 险。 原则的明文表述, 这些公约一经我国立法机关 批准,将对司 法 机 关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例 如, 我国已于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国际上重要的人 。 该公约 权文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 :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 第 14 条第 7 项规定 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 不得就 ” 我国与他国签订 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的双边引渡条约, 也往往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 原则 约》 第 3 条第 4 项就是适例。 ( 二)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司法实务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根据, 可以从人权保障、 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和既判力理论等多方面得 到论证。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人权保障息息相 关。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发轫之初, 并不负有 人权保障的使命, 但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人权理 念的渗透,已赋予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新的内涵。 ,“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出现在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思潮和人权活动结出的硕 ”人权与国家刑罚权是相伴随而存在的两个 果。 现象,人权意识的勃兴必然要求对国家刑罚权 进行合理的抑制。 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之 一,正是通过限制刑事追诉权来阻止国家刑罚 权的恣意发动, 从而防止国家刑罚 权 的 滥 用。 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其刑罚权, 但国家在 行使刑事追诉权的同时也有保持节制的义务。 从刑事程序的意义上看, 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 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追诉权, 即只有一 次追诉机会。 如果国家行使了这一追诉权, 不 论结果如何, 该追诉权当属行使完毕。 如果起 诉机关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甚至 多次发起追诉, 则属于刑事追诉权的滥用, 必 然侵害了公民的人权。 因此, 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避免司法专横, 保证被告人在法律上获得公 正待遇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以维护程序公正为 己任。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专 门活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就是在查明 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惩罚犯罪, 保护无辜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 以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 追求实 体真实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 但实体真实的实现往往受到各种时空条件的限 制,确认实体真实有时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这 是因为,刑事侦查活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认 证活动等都是对以往事实的回溯, 从某种意义 上看具有 “考古” 的意味, 它不可能穷尽人们 以往活动的全部真相。 这就是说, 即使极尽人 类的智慧和物力, 无法发现和找回的真实也将 永远占有一定的比例。 那么, 在这种艰难的场 合,国家只能设置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求得合理 的案件结论, 而不得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无休 71
② 狭义 ” 即不得更行受理, 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说与广义说的区别在于: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
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即禁止双重起诉, 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一 层涵义。尽管在法律审理阶段, 证讼可以产生 “一案不二讼 ” 的效力, 从而可以制止原告的 好讼,但仍不能使已经判决的案件不再重开公 , “物件返还之诉 ” 争。例如在罗马程式诉讼中 中的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分明的, 如果被告败 诉,由于他并未行使诉权, 故 “证讼 ” 并不消 灭其权利。所以,被告于败诉后仍可再行起诉, 控告胜诉的原告。 正是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 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 罗马法学家逐渐 在 “一案不二讼 ” 效力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判决 的 “既决案件” 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 段。如同证讼为法律审理的终点一样, 判决为 事实审理的终点。 判决作出后, 除发生执行的 效力外, 还发生 “既决案 件 ” 的 效 力, 嗣 后, 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再行起 诉,否则被告可以之作为抗辩事由实施 “既决 ,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系 案件的抗辩” 属。判决的 “既决案件 ” 效力经过发展演变、 进而为近现代诉讼中的判决的判力理论和制度 , 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二层涵义 。 由此可见, 初始意义上的或曰本来意义上 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包括两层涵义 : 1 、 诉讼 系属效力, 即原告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 即判 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 再行起诉。 就此而论, 应当说, 广义说更为准 确地把握住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切涵义, 揭 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双重内涵; 而狭义说将 一事不再理直接等同于判决的既判力, 无疑是 缩小了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有失偏颇。 我国学 理界长期以来秉持狭义说, 因此在相关理论的 建构上,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需要指 出 的 是, 古 罗 马 诉 讼 实 行 的 是 刑、 民事诉讼合一的制度。 而在近现代社会, 刑事 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相互区别、 严格分离的, 这 就导致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不同诉讼领域中的具 体涵义的差别。 在民事诉讼中, 诉讼系属的效 力只能禁止原告就已起诉之同一诉讼标的再行
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 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 一案件再次起诉; 而广义说则认为一事不再理 涵括了判决的既判力与诉讼系属的效力两个层 面,不仅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 而且禁止双重起诉也被视为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之一。那么, 究竟狭义说与广义说何者更为确 切呢? 问题的解答需要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 返本溯源的历史考察。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双重涵义的产生与罗马 法独特的审判制度密切相关。 在罗马法中, 案 件的审理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 段。每一案件, 由原告向法官提出, 就讼争进 行陈述,被告可以进行申辩, 双方并可互相反 辩。在此基础上, 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 否可以成立, 是否应当受理, 这就是 “法律审 ; 如 果 是 应 当 受 理 的 讼 争, 就 进 入 理阶 段 ” “事实审理阶段 ” , 由法定的承审员审理, 查明 , 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 “诉讼 ” 只有经过证讼, 诉讼才能正式成立, 案件才能 诉讼系属于法院。 同时, 经过证讼, 原告对同 一案件不能再行起诉, 因此, 证讼为不得再行 ③ 据此, 起诉的障碍, 而不以判决确定为标准。 证讼的完成将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使案件系 属于法院, 同时导致原告诉权的消耗, 原告不 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否则, 被告可以实施 “诉讼系属的抗辩 ” , 使其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 ,意 系属, 罗马人称此效力为 “一案不二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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