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政府依法对利用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的费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理、便民的原则,保证征收和使用的资金安全、合法、透明。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利用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采伐、开垦、建设等活动。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为从事森林资源的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活动和影响程度确定,并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方式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程序包括信息登记、评估定价、通知缴费、办理手续等环节。

第九条征收单位负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定价,确保征收金额合理公正。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向征收对象发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书,并告知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征收对象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四条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植树造林、防火防虫、植物保护等活动。

第十六条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查处。

第十九条对未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二十条对虚报、低报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单位有权追缴差额,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介绍国务院近日出台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快林地植被恢复和修复,促进绿色发展和永续发展。

新办法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全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实施暂行管理,共设置八项收费项目,包括了原材料收费、外聘服务收费、植被鉴定收费、现场视察费、领导班子活动收费等。

有关部门按照当地情况制定准确的收费标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管理,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合理、透明、可控。

森林植被恢复费从收入中用于支持林在植被恢复和修复工程,保障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专款专用执行,减轻植被恢复费用的财政负担,形成推进林木种类植被的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资金保障机制。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将有效地促进森林植被恢复和修复工作,有力推动绿色发展和永续发展。

2 政策示范地首先推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2015年7月1日实施,总体上阶段性落地,各地需要结合现行形势把握机遇,尽快在重点林业区设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并在政策示范地率先推进。

同时,国家统一组织森林植物恢复和修复工程,为植被恢复和修复费用确定形式,制定实施办法,支持该工作,以保障林地植被恢复和修复工作的开展。

国家加强领导,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统筹安排,在财政责任落实、投入动员、完善监管等方面作大力抓手,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提供保障。

3 结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森林植被恢复和修复工程,营造绿色发展环境,推动全面可持续发展。

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尊重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政策义务,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尽一份力量。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综[201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冀财综[2012]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09]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冀财综[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3]40号)各市财政局、林业局: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有关具体事项,请认真布置执行。

一、用地单位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输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区)、省辖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款手续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省级资金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款专用。

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用于全省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10%返还市级财政,用于市级组织的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他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或其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占用或者征用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林地的,资金使用列入省林业局年度支出预算;占用或者征用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管辖林地的,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

财政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摘抄)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

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doc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冀财综[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83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局:为了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十月八日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工程建设、地质勘测、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剧拍摄等活动需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督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现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冀财税〔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现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农〔2009〕7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林业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征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征收之日起3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分享范围和比例为: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10%,县分享70%;属于省直管县的,省分享比例不变,省直管县分享80%。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80%。

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100%。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市、县分享100%;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级分享比例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缴入103类“非税收入”第103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030136项“森林植被恢复费”科目。

第十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条各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批复的预算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植被恢复档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第十四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列213类“农林水事务” 第21302款“林业”第2130230项“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科目。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或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6月1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3〕4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