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其解读 2009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人:建委管理员 2009年11月10日(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划局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操作手册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第二章其他区县总体规划第一节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第一节主城区镇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镇总体规划第四章乡规划第五章村规划第一节主城区村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村规划第六章详细规划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节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主城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章主城区市政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章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六节规划许可的委托办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主城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二节主城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六章规划许可的变更、撤回与注销第一节依职权变更或撤回第二节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第三节注销第二篇附件: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确认文书格式第三篇主城区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的查处第一章有关概念和法律适用第一节违法类型第二节法律适用第三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第四节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第五节违法建设主体认定第二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一节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二节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第三节没收第四节执法文书的送达第三章强制执行第一节司法强制第二节行政强执第三篇附件: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一、编制依据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3、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证后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201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1月22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予以进一步限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的非农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进一步斟酌,以免对农业设施、林业设施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主管部门明确的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为本市改革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对于农业设施、林业设施,修订草案规定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作为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规划编制体系)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文注释: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二是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这一类行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一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这里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一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规划的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的原则,各级政府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事权,编制相应的规划。
规划的体系也体现了“由原则到具体”的原则,既有指导性强的总体规划,也有具体落实到建设活动的详细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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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I. 前言A. 引言B. 研究背景与意义C. 研究目的D. 研究内容与方法II.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意义A. 城乡规划条例的概述B. 城乡规划条例的重要性C. 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背景与历程III.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主要内容A. 总则B. 规划编制C. 规划审批D. 规划实施E. 规划监管IV.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与评析A. 规划编制B. 规划审批C. 规划实施D. 规划监管E.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V. 结论与展望A. 主要结论B. 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建议C. 研究的不足与未来展望VI. 参考文献第一章前言引言:为了促进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质量和品质,规范和管理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
研究背景与意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城乡规划作为城市与乡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始终保持着其重要性。
为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均衡、协调发展,推进人地和谐,提高城市和乡村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重庆市积极推行《城乡规划条例》,以规范管理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解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探究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制定意图和规划目标,对条例实施中所涉及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条例改进建议。
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主要围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展开,内容包括条例的制定背景及历程、主要内容及解读、评析条例存在的问题,并在最后进行总结和展望。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二章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意义城乡规划条例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是2008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针对该条例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正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发〔2019〕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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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规划编制机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规划设计及实施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供工作中参考。
使用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反馈至本导则编制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划局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操作手册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第二章其他区县总体规划第一节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第一节主城区镇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镇总体规划第四章乡规划第五章村规划第一节主城区村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村规划第六章详细规划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节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主城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章主城区市政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章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六节规划许可的委托办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主城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二节主城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六章规划许可的变更、撤回与注销第一节依职权变更或撤回第二节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第三节注销第二篇附件: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确认文书格式第三篇主城区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的查处第一章有关概念和法律适用第一节违法类型第二节法律适用第三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第四节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第五节违法建设主体认定第二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一节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二节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第三节没收第四节执法文书的送达第三章强制执行第一节司法强制第二节行政强执第三篇附件: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一、编制依据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3、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1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1月22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予以进一步限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的非农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应当进一步斟酌,以免对农业设施、林业设施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时,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主管部门明确的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既保证了法制的统一,又为本市改革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对于农业设施、林业设施,修订草案规定可以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作为临时建设进行管理。
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编制体系)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简介x
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公众 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 公正性。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确 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及 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鼓励创新,探索规划实施的 新思路和新方法。
06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化 和法制化
促进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科 学性
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
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 环境质量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 实施城乡规划的活动
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添加Fra bibliotek题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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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 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 查
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 划的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开等 程序
推动了城乡规划的科学化和 民主化进程
汇报人:XX
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 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规 划要求的建筑进行查处,并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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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当事人,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4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 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和征询。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开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2009年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草案的制定出台对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常委会副主任郑洪还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就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问题赴北部新区调研。
根据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09年9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基本原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条中应当增加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五大重庆”理念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城乡规划涉及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布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特征,城乡规划理应体现“五大重庆”理念,本条例的相关内容也体现了这一理念,故未作修改。
二、关于监督检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恢复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表述,以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重要专项规划的监督。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予以恢复。
三、关于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尽量明晰草案第七十一条中的处罚措施,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因此,三审稿删去了草案第七十一条中“采取规定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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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规划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
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
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
涉及条款: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2、明确我市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县两级政府的分级管理体制。
明确了市规划部门、区县规划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划工作职责。
涉及条款: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3、明确了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以及市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责。
涉及条款:第六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4、确立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即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涉及条款: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兼顾城乡规划的技术属性、公共政策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规划的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涉及条款:第十条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二)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1、明确了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均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政府审批。
对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分别确定了编制主体,规定了均需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强调城乡规划的制定是政府的事权,规划部门没有审批城乡规划的权利。
涉及条款:第十五条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总体规划及其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主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2、规定了在上报审批前,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村规划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体现了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精神。
涉及条款: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3、划分了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两大类别: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一般技术性内容的完善,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
涉及条款:第十七条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完善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因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发生改变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规划审批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规划,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4、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基础资料的收集、公众参与(公告30日,论证会、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查、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涉及条款:第二十三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五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